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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介绍有利于增强代表性和议政能力/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7:44:29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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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介绍有利于增强代表性和议政能力

                 杨涛 


近日,全国人大调研组将来广东,为《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行调研。据悉,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旨在解决基层人大的任期和代表选举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提高透明度,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目前全国人大已分组到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新快报》9月20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助理巡视员、选联委办公室主任杨成勇近日向记者介绍了他的观点,这些观点将作为广东省人大的部分意见汇报给全国人大以供参考。其中一条就是建议改“介绍代表候选人”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以便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选举工作机构和代表候选人和非候选人以各种形式合法、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允许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笔者认为将“介绍代表候选人”改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不仅仅是简单的词句上的增加和变动,而是针对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的有益的探索,对推动人大工作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因为,在笔者看来,在现阶段我们人大代表面临着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问题,现在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在所在选区,选民对其的了解相当有限,影响到选民对其的支持和拥护,很难为选民所认同,从而也就无法真正代表选民利益;二是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议政能力不高,因此在人大会议上只能充当“表决机器”,无法行使好选民所赋予的权力,代表选民当家作主。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很多,但笔者认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与我们目前人大代表选举机制中缺乏有效的竞争和宣传机制有关。代表候选人只是在选举前的若干天由选举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推荐该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自身缺乏主动性,不能充分向选民宣传、推荐自己,代表候选人之间也无法展开充分的竞争,而选民从廖廖数言的介绍中也无法对代表候选人有真正的了解。宣传的不到位就容易导致竞争的不充分,竞争的不充分就无法实现优胜劣汰。
  如果将“介绍代表候选人”改为“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上述局面。代表候选人通过公开、有序地进行宣传和自我宣传,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竞争就更为充分,也就能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从而真正得到选民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代表就更具有代表性。其次,代表候选人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竞争活动,选民对候选人有了直观的了解,能选出更强议政能力的代表,而代表候选人通过这些活动也在不断增强自身的议政能力,也增强自身行使好选民赋予权力的使命感,不再将自己当作一个人大会上的花瓶和“表决机器”。因此,“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推行在增加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议政能力两个方面都将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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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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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剪断他人头发引发的身体权保护问题

李琳萍


案例:
  近日,笔者在报刊看到这样一个案件:某男子心理变态,带着剪刀到大街等公共场所里,见到长头发的女性,就上前疯狂的剪其头发。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是否构成犯罪?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主要分成两部分分析:一是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权利;二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该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权。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自然人形式上和实质上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的完整性和有限制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宪法》第37条第二款末段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说明我保护身体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侵犯身体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破坏尸体。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头发、指(趾)甲等)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均认为其行为对身体权构成侵害。
  4、实施外科手术中的不正当行为。外科医生的工作,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等不正确的医疗行为,使患者维护其身体完整性的权利受到侵害。
  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属于对受害者身体组织的不疼痛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确定了男子行为的侵权性,则要明确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等)受到不法侵害而使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并不以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前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该男子恶意剪断他人头发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仅要赔偿物质损失,还要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害。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劳动部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我们制定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即在1998年-2000年三年内,组织1000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
彻实施。
一、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把其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任务,根据本计划要求,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或部门领导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抓好落实,使再就业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请各地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调查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劳动部将与有关地区和行业共同开展调研,总结经验,并组织交流推广。
三、劳动部成立由就业司牵头、职业技能开发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组成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实施本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实施本计划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同时报劳动部就业司和职业技能开发司。
请将实施本计划的具体方案及承办部门联系人,于1998年3月底以前报劳动部。
附件:1998年再就业培训工作安排(略)

“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把组织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任务。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更好地运用就业政策
和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结合,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从1998年-2000年的三年中,为1000万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1000万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对其中600万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通过努力,使下岗职工树立新的就业观念,转业转岗人员掌握实用技能,自谋职业者
增强创业能力。
具体任务:1998年300万人;1999年350万人;2000年350万人。
工作重点:抓好纺织、铁道、军工等重点行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三年中对纺织行业120万人,铁道运输业40万人,军工行业40万人,煤炭行业50万人,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其他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人数。
实际成果: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有明显转变,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普遍提高,培训后再就业率有显著增长。
三、工作内容
(一)搞好摸底调查。劳动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培训供求情况的调查,掌握下岗职工的数量、素质状况和就业意向,建立下岗职工培训需求档案;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社会生产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的需求状况;了解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专业设置和培训能力。以
此为依据,统筹安排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
(二)开展职业指导。要建立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制度,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就业意识;为他们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介绍求职方法,指导他们制定个人再就业计划和措施。职业指导的具体实施,可在职业培训机构中开设专门的职业指导课,或由职业指导人员
深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也可采取让再就业成功者介绍经验或组织巡回演讲等多种形式。
(三)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的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开展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在学制上,可以实行全日制、非全日制、学时制或学分制等。在培训方式上,可利用现有培训机构组织集体办班,或采取企业与职业培训
机构联合办班,也可利用广播电视、函授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培训,还可鼓励个人自学。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般以短期和以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为主,使下岗职工较快地提高再就业技能。
(四)进行创业能力培训。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开展创业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了解开业或创办企业必备的知识和程序,掌握经营管理方法,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指导他们制订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帮助他们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在他们开业后还应继续进行必要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五)做好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对要求参加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介绍有关鉴定的政策和程序,提供鉴定考核服务。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六)提供就业服务。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下岗职工,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其所学专业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为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存放,并尽快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优先推荐就业。可以开设专场招聘洽谈会,使其直接与用人单位见面,增加
就业机会;还可以推荐到用人单位试工。职业介绍机构应主动帮助用人单位与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联系,从经过培训的对口人员中录用人员;对于愿意自谋职业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落实开办手续、经营场地、减免税费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培训学员提供实习
场所,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优先接纳下岗职工就业。
四、工作方式
(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为下岗职工提供培训服务。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主党派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培训计划的实施,要联合教育部门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为再就业培训增添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利用现有设施,挖掘培训潜力,
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对于具备条件且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比较好的教育、培训单位,经劳动部门确定,可以作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给予相应的扶持;对于组织下岗职工中的困难群体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二)大力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和企业做好下岗职工转业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行业和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对下岗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转岗转业培训。行业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并根据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计划方案,制定切实可
行的再就业培训计划和措施。对准备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即将兼并破产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大在职职工的培训力度,进行失业风险、竞争意识教育和多种新技能培训,为其转业转岗准备条件。
(三)劳动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积极行动起来,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作用。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培训经费的使用与市场需求及培训机构的业绩挂钩,同时,可采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等方式,使培训更加适应市场
需求,取得直接促进就业的效果。还可采取有效措施,激励下岗职工改变被动等待救济为主动参加再就业培训。要积极运用广播电视、函授教育等手段,为下岗职工自学技能提供远程教学和辅导。要通过组织政策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多种形式,推动和指导再就业培
训工作的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劳动部负责再就业培训的总体规划、政策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与国家经贸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加强协调。
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与有关产业部门加强联系,协助制定培训规划,做好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相关服务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合理使用培训经费。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措。要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采取当地政府财政的经费投入,并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再就业培训。行业、企业组织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
组织下岗职工培训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从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费用中支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所需经费应多方筹措。对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的培训项目,确需扶持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可由再就业基金予以适当补贴。在再就业基金尚未建立的地区,应争取各级
政府加大对下岗职工培训的投入,由财政拨付专项经费,予以扶持,并与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统筹使用。在对培训机构进行补贴时,要与其培训下岗职工,特别是其中困难群体人员的数量、培训项目、期限、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等因素挂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根据再就业培训计划,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提供信息服务。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利用多种手段,广泛收集职业需求信息,进行职业供求情况分析和预测,并向社会公布。要主动与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联系,沟通情况,为其确定培训方向、专业设置和招收下岗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对经过培训的下岗职工,要向社会发布求
职信息,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培训措施和办法,宣传下岗职工参加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使广大下岗职工了解培训的重要性,引导下岗职工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要大力宣传行业、企业和各类
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促使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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