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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1:19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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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一)包括:
1.宾馆、酒家、饭店、集体食堂、旅店、招待所、咖啡厅(馆)、酒吧、茶店及休、疗养院(所);
2.公共浴池(室)、理(美)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场)、录像厅(室)、投影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场)、音乐(卡拉OK)厅、多功能综合娱乐设施;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及有围护结构的旅游场所;
5.展览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书店;
6.商场(店)、仓库及各类展销中心;
7.医院、学校、机场、车站、轮渡客运码头等。
(二)工业企业矿山(场)工程建设项目:
1.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厂(场)及与食品有关的生产企业;
2.各类有粉尘、高温、噪声、高频电磁场、电离辐射、振动激光、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工矿企事业。
(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居民小区规划、车库(场)、农贸市场、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站)、公厕工程设施及其他与人群健康有关的生产、生活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海口市卫生防疫站和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海口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进行卫生审核和卫生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行卫生监督;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申请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和选址,应当说明位置,根据工程性质和污染情况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并提供比例为五百分之一的地形图和有关资料,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卫生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1)总论;(2)建设项目概况;(3)建筑物位置;(4)危害因素分析;(5)采取卫生防护的措施;(6)卫生防护专用投资概算;(7)存在问题及建议。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申报预防性卫生监督时,并要提供总体平面图,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部分卫生设施和设计说明书等。
(三)在设计施工阶段,设计部门应当根据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初步设计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施工设计,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四)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海口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若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征得原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同意。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监督机构交递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及市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卫生评价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条件者,不予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市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卫生行政机关凭《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合格证》签发《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申请和全部资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在建的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有权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九条 从事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监督员必须经进行专业性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知识培训。
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着卫生监督服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五千元以上,停建、缓建、吊销《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
(二)未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的;
(三)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同意,擅自变更有关卫生方面工程设计的;
(四)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参与验收的;
(五)违反本办法,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
(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以及阻挠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本条上列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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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8号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附件: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6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3〕8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消费,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市机动车消费尤其是汽车消费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与全市交通基础建设相比,与周边地区发展速度相比,我市机动车拥有量较小,尤其是客货营运车辆偏少、档次偏低,交通产业的潜在优势尚未真正得到发挥。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因为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涉车收费项目较多,标准偏高,搭车收费严重,影响了机动车辆增加,制约了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发展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消费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如何抢抓机遇,努力培育、壮大交通运输产业,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业带动流通、繁荣市场的助推器作用,对整个宿迁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二、降低标准,进一步规范各类涉车收费
根据初步调查,目前我市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8个部门,共32种收费项目,另外还有一些处罚性收费、保险费和挂靠费等。
  涉车收费调整的总的原则是:原收费项目中,凡上级未明确必须征收的项目一律取消;在上级规定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中,凡有调整余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在服务性收费中,由物价部门依据成本重新核减收费标准,没有发生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在保险等商业性收费中,除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收取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外,一律按照自愿的原则收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征收、代收或捆绑征收。
  本次对涉车的32种收费项目,调整23项,取消或部分取消4项,保留5项。除规定不能调整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综合降低率30%左右。本办法所列项目为全部收费项目,办法出台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确保落实到位。今后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运输企业线路租用费、挂靠费、停车费等也应作相应下调。
  三、放低门槛,努力促进机动车消费增长
  各金融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对贷款购车的首付款要按最低标准执行,不高于车价的30%;如果借款人提供质押方式的,首付款可以降到10%。
  放宽贷款担保条件,凡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都应予以担保权利;对借款人本身条件较好或挂靠有信誉单位的,可免于担保。购车者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贷款保险的,可免于担保。
  贷款利率,应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利率,不得上浮。贷款期限应按规定的最长年限执行。
  公安、交通部门要合理确定车辆吨位(座位)。工商部门要合理放宽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计税价格目录,合理确定计税标准。
  四、简化程序,不断提高涉车收费及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
  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购车专项业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站点办清。
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管、工商、价格评估等涉车收费部门以及各金融保险机构,要认真查找涉车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简化办事程序,严明执法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
  要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开的办事程序,应在当天办结的事情,必须当天办结;可以放到县(区)办理的手续,必须尽快放到县(区)有关机构办理或派员到基层办理;外地可以办理的手续,在宿迁也应予以办理。
  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建设机动车综合交易市场。成立机动车(汽车)行业商会。
  五、积极引导,大力拓展客货运输市场
  进一步改善运力结构。以优化车辆档次为目标,鼓励发展高级客车以及厢式货车、集装箱挂车、专用或重型货车等,增强运输业对外拓展业务的竞争力,提高安全性能和运输效益。
大力发展市际班车客运、城乡农村班车客运和旅游、出租客运。加强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扶持,努力与全国各主要中心城市和旅游、商贸城市建立客运关系,增加客运路线,不断扩大和繁荣我市客运市场。
  提高货运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制订规划,逐步引导零散的个体货运经营者组建专业货运公司,增大运输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发挥规模效应。建设集配载、停车、信息交易、食宿服务于一体的货运交易中心,降低运输成本,扩大货运业务。鼓励本市货运车辆到外地拓展货运业务,在年审、检测等手续上给予方便服务。
  六、加强督查,加大对涉车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促进机动车消费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新闻媒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让广大车主和全社会都了解新的涉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监察、物价、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涉及交通运输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从重、从快处理,不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宿迁市涉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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