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居松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2:29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

居松南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阐释:

  该条是本惯例的总揽条款,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是一旦当事各方选择适用该惯例,则该惯例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结合目前的工作实践,现行银行间开立信用证均通过SWIFT办理,不采用SWIFT的银行已占很少比例。根据SWIFT手册的定义,使用SWIFT系统的开征银行自动选择适用UCP作为信用证的适用依据,所以此条款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成为惯例,几乎所有涉及信用证的案件均采用了UCP作为衡量权利义务的判断依据。
当然我们在实践中应当还要注意,美国是个比较例外的情况,就美国而言其有这独立的联邦法律制度,各州几乎都有各自的商法典,不仅如此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辟专章对信用证进行了规定。所以如有涉及在信用证中额外注明适用法律的信用证需特别注意,准据法的不同将直接导致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和不确定性。

注:本系列文章UCP600中文本参考使用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版本,在此致谢!


作者: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居松南
联系方式:pinesouth@163.com
www.lawuser.com.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

│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

│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

│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

│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

│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

│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

│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

│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

│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

│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

│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

│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

│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

│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

│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

│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受理影响济南市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可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受理投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一)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二)对县(市)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县(市)区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以便于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第二章 投 诉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应据实告知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被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和影响发展环境的具体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投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投诉人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能虚构、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能诬告诽谤他人。
  第八条 投诉问题受理落实期间,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条 市投诉中心受理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一)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二)违反规定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未经事前备案审查随意到企业检查;(四)利用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五)对投诉人打击报复;(六)其他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市投诉中心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反映市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直接调查,或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进行督办;(二)反映县(市)区机关或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转交县(市)区投诉中心办理并进行督办;(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由市投诉中心“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工作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建议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单位)反映问题。对书面投诉,工作人员应将投诉材料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于投诉事实不具体,无法查证的,工作人员要向投诉人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应认真询问、做好记录,对书面投诉材料要逐件登记。
  第十四条 核实投诉问题,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结束后,应写出核实报告。
  第十五条 核实投诉问题,应通知被投诉部门(单位)或被投诉人员所在部门(单位),但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进行核实的,应转交投诉摘要件,不得转交投诉原件。
  第十六条 对经核实确有错误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被投诉人,市投诉中心提出意见或建议,由被投诉人所在部门(单位)处理;确有违纪事实,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投诉中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上报投诉件的办理情况。对市投诉中心交办的一般性问题的投诉应在2-3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问题的投诉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在10—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投诉应限期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向市投诉中心说明理由,经市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投诉中心要对转办投诉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对调查处理合理、程序合法的,经市投诉中心批准后予以办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投诉中心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部门(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确有不当的,市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调查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部门(单位)或市投诉中心申诉。
  第二十条 对重大投诉件的处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形成的重要文书材料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务,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和相关材料转交被投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诉中心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一)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二)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需要追究承办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机关行政效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02〕37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