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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28:42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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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法函[2002]259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计价检[2002]786号)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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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38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科学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在本市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依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征收,征收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当通过招投标和拍卖等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投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 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条 在彩票发行中,按规定取得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的征缴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解缴和集中解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方式为主。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单一账户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
  (二)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记录、汇总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支情况;
  (五)收取的待结算款项(暂存款),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使用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新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实行收支脱钩。部门和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比例筹集政府调节资金。主要用于保证社会稳定、公益事业和建立和谐社会等重点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和部、省的规定,切实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必须保留的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江苏省)的《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五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违规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应当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巢政[20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拨款、地方政府统筹和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及其它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管 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代表市政府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政府相关职能。市长任主任,分管财政、建设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计委、建委、国土局、财政局、城管局、审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投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资办)。
  第六条 投资委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依据城市规划和市人代会提出的市政建设重点,确定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规模。
  (三)审查批准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审查确定中标单位。
  (五)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投资办是投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投资委确定的投资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下设项目工程管理部、土地资产管理部、招标采购部、资金管理部、监督部、办公室。
  第八条 投资办与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合署办公。人员从投资委成员单位抽调,实行集中办公和定期轮换制度。投资办人员不足时,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参与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计划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初研究确定。其程序是:年初由市建投公司(投资办)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评议,按照量力平衡原则提出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性投资计划,报投资委审定后,再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项目经市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向人大、政协征求意见。
  第十条 未列入年初计划,又确需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大小和项目性质,实行分级审定。
  (一)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办组织初审、评议,报投资委集体研究后,主任审批,并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备案。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办初审、评议后,报投资委正副主任研究,主任审批。
         第四章 招标和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由投资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人才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必须成立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小组。技术、经济方面的代表根据项目需要和组成结构从专家人才库里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经评标小组评审,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般应推荐前3名),报投资委审查确定。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资办(建投公司)作为监管方,对合同审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投资办和项目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及时组织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任务,投资办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投资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凡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其资产先交建投公司统一入帐管理,后根据项目资产性质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并冲核销帐务。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向上争取的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银行融资贷款、建投公司经营收益以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市本级财政每年应将城建税、土地出让金、专项资金和相关基金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划入建投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投资委确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投资办审核后,报投资委分管财政的副主任签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投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出台的《巢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巢政[20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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