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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概念的理解/尚玉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0:10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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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法概念的理解

尚玉胜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见,民事诉讼即为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既是诉讼活动,又是诉讼关系。这种活动和关系是依法进行和依法产生的。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一为诉讼活动,二为诉讼关系。
  在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以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在我国:一是指1982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二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即现行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虽不是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形式出现,但对民事诉讼起着拘束性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因其保障民商法而同社会主义市场有直接的关系。而就其本身的特性而言,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部门法之间是根据所调整的对象而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基本法是相对宪法和其他民事程序法而言的,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一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与修改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和民法、刑法等均属于国家基本法,是一切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它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的,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他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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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戴桂荣与被告张荣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荣的胞妹张艳华共同出资购买了零陵区第十一中门口的商住楼一幢。其中原、被告占有一楼门面的一半及二楼、四楼住房二套,第三人张艳华占有一楼门面的一半及三楼住房一套。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但因与第三人张艳华如何分割门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处理结果:

  案件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路(永州市第十一中学对面)的原属戴桂荣、张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荣胞妹张艳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现全部转让给戴桂荣一人所有。戴桂荣一次性支付张艳华房屋分割款110,000元,张荣支付给张艳华房屋分割款30,000元。戴桂荣付清上述款项后,即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二、因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零陵区国土资源局永〈芝〉集用(土)字第43-0639号集体所有权证办理在张荣名下,在国土资源部门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由张荣协助戴桂荣将该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戴桂荣名下,过户费用由戴桂荣承担;

  三、戴桂荣、张荣自愿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徐家井摊位、零陵区十一中学校内住房一套、零陵区十一中学校对面门面半个、二楼、四楼的住房,)在婚生女张颖成年后归其所有;

  四、自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张荣不得对房屋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若对其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则应赔偿相当于房屋价款三倍的损失。

  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涉及到对于按份共有物如何分割的问题,经过我们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整栋房子所有权归由原告戴桂荣享有,其实这里牵涉到了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理论,即按份共有人的分割理论。

  对于按份共有物,如果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可以很好的处理,直接进行实物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则法律规定可以将按份共有物出卖,所得则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且当事人又不愿意出卖共有物的,那么可以将共有物整体让与某一共有人,由其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则由取得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很显然,在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第三种分割方式。采取此种方式,有以下两个优势:一方面可以避免房子出卖后导致房子价值在转让的过程中流失,免除房产交易税的支出。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婚后财产处理,能够避免与第三人买卖的权属纷争,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婚后生活的安宁与和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为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平稳过渡,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的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成,其中香港委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结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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