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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光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31:29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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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仅是个案裁决的缩影,也是反映法官素能,彰显司法公正的重要有形载体,或者可以说,是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

  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为提升裁判文书水平和质量,扎实有效地推进了裁判文书改革,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裁判文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然而,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仍然不高,还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不够严,成文的质量不太高,文书裁判的公信力不够强,这与其应有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特征显得极不相称。今年3月,最高法院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决定开展“两评查” 专项活动,旨在强化司法能力的训练提高,进一步推进法院队伍建设,从而更好地适应当前形势与要求,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笔者以当前“两评查”活动为契机,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对当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简要的梳理与分析,同时也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对司法裁判文书制作有所裨益。

  一、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格式适用“混乱”

  当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种类繁多,既有老式(93式)诉讼文书样式,也有新式诉讼文书样式,如(99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2003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2009式)《执行文书样式》等。然而,有些基层法院适用诉讼文书样式极不规范、也不统一,如“同庭不同式”、“同案不同式”的现象极为常见。

  (二)文书“乱”象频发

  1、错。第一,错写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称谓。如将王××写成黄××,“受害人”写成“加害人”,“被告人”写成“被害人”,“第三人”写成“被告”;第二,错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如将在诉讼中死亡的当事人仍错误将其列为当事人,或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错写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第三,错用标点符号。实践中,标点符号使用不准确的现象相当普遍,多数同志往往不够重视。文书中,该停顿的没有停顿,该断句的不断句,一篇文书中很少见到有句号、顿号,使用较多的是逗号;第四,错写数字、时间、单元。如将涉案金额“10000元”写成“10000万元”,表述时间往往将“月”写成“日”,“一月”写成“元月”,将“2005年”写成“205年”;第五,错引法律条款。如判处抢劫罪的案件错误引用盗窃罪的条款。

  2、别。文书中的“别”字也时有发生,如将“债”与“责”混为一用,如把“合同之债”(正确)写成“合同之责”(错误),“贷款”写成“代款”。

  3、漏。第一,遗漏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诉讼案件,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未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第二,漏写关键性的字。如将“增加到”写成“增加”,“1999年”写成“99年”;第三,漏引法律条款。如损害赔偿案件只引用《侵权法》中的相关条款,而漏引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还有撤诉的民商事案件,大都只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而漏引了《民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多。第一,多写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元素,如多写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第二,多引用法律条文。有的办案法官为了不漏引法律条款,便将一些与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关联的条款引入文书中,如把《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条款引用到个案中去。

  (三)案件定性不准。审判实践中易将法律关系混淆或适用错误,比如无效婚姻与离婚、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相混淆,有的将债务承担关系定为借贷关系,合伙关系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四)实体处理欠当。在一些侵权赔偿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导致责任分担不妥,实体处理失当。

  (五)审判言词不规范。有些办案法官语言文字功夫较差,文书中常出现病句、残句或审判用词不精炼,审判术语不规范;文书中有时使用方言、口语,使裁判用语不标准和规范,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六)裁判说理不科学。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裁判文书说理简单,缺乏信服力,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说理。比如,很多法官对文书的认证说理不够重视,只注重认证结果,却忽视认证说理过程;第二,析理缺乏法理性。有些裁判文书说理僵化,或说一些套话、空话,没有从法理上来阐明案件的定性,只说些案件表象,使裁判说理缺乏法理性;第三,论证说理不够严谨。一些裁判文书论理层次不清晰,逻辑关联性不强,严重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信服力。

  (七)判后释明机制缺失。判后释明工作缺失在两个方面:第一,判后法律条文没有在附页上注释;第二,重要诉讼权利未在判决尾页部分予以释明,如申请执行权、申请再审权等权利的释明。

  二、提升基层法院裁判文书水平和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内强素质,提升能力

  观念决定方向,素质铸就能力,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是提升司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基层法院要注重三个方面的素养修炼:一是要注重加强品德修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必须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还要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期盼。如要修炼好法官的“官德” 与“司德”,还必须从法官的政治信念、职业道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等教育入手,通过教育再教育活动,更加坚定了干警的政治信念,更加明确了司法工作目标和方向,从而使广大司法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地位观,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政治思想理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筑牢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司法公正意识、司法为民意识,也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忠实履行好自己的应然职责。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广大法官公正地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诉讼案件,切实做到以公心断案,以良知写案。二是要注重加强业务能力的训练与提高。我们知道,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反映出法官的智慧,更能反映出办案法官的业务能力,或者可以说,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素质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关键和基础。然而,“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基层法官任务重、压力大,整天忙于开庭、调解、写文书,很难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新知识、新业务。基层法院应着眼于审判事业未来发展,立足于部分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审判水平不高的实情出发,应精心组织广大法官,尤其是一线的法官集中学习、轮流培训。具体而言,各审执部门应于每周五下午开展一次疑难案件研讨分析会,或组织本庭(局)干警集中学习审判业务知识,就此也要形成长效机制。三是要注重强化责任意识。广大法官要清醒地认识到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实践证明,办案法官的责任意识强弱是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前提,如果办案法官没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就算法官的业务能力再强,也难以写出优秀裁判文书,由此看出,法官的责任是写好文书的第一要求,法官的能力参数是写好文书的硬指标,法官的正义良知是写好文书的硬道理。广大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要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始终要以务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写作思路、丰富的业务知识、扎实的写作功底、强烈的责任感公正对待个案的处理,写出令人叫绝的文书精品。

  (二)精心运筹,提升品位

  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审判权的重要有形载体,也是代表国家和执政党的形象,它具有鲜明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特性。可见,制作文书是司法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在笔者看来,办案法官要写出优秀裁判文书,关键的一点,就是在提笔之前要精心运筹,细化操作,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四个规范”、“五个不要”。所谓“三个到位”:一是要做到“责任心”到位。办案法官始终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方法去对待每个个案的文书写作,始终不放过文书中的任何“疑点”;二是要做到“静心”到位。办案法官写文书前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绝不能有畏难、厌烦情绪,一定要把“心”静下来,理顺好工作思绪,俗话说得好,“静者”则“心灵”;三是要做到“公心”到位。办案法官无论是断案,还是写案,始终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和公正原则,带着正义与良知、责任与感情去写好裁判文书。所谓“四个规范”:一是要统一规范适用文书格式。各基层法院应统一适用最高法院新式文书样式;二是要统一规范诉讼文书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所需用的一切“文字”、“标点”、“数字”、“版式”、“纸面”、“印鉴”、“页码”、“ 装订 ”等统一按照最高法院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三是要统一规范判后法律条文的注释。为增强裁判公信力,消除案件当事人的各种疑惑,基层法院应统一要求在裁判文书的附页上注释裁判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或法官据情写些寄语,通过法律释明或法官后语,让当事人熟法、知法、守法或从中感捂出人生哲理,进而认同法院裁判;四是要统一规范重要诉权在判后的释明。办案法官应将重要诉讼权利在判决书尾页部分适当予以释明,让当事人明知,增大抗风险能力。所谓“五个不要”:一是心态不稳定时不要写文书;二是案件事实未查清时不要写文书;三是法律关系难以认定时不要写文书;四是法律适用复杂且没有把握时不要写文书;五是合议庭成员意见有分歧或合议庭与主管领导意见不合时不要写文书。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为突破口,不断改进方法,积极创新举措,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提高裁判文书整体质量,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能得到公众认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此,基层法院应建立如下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裁判文书上网机制;二是要建立裁判文书专项评查机制。各基层法院应根据本院实际,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好《裁判文书评查细则》,并采用普查、抽查、专查等方式,对文书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承办法官限期整改,审管办每季度要对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讲评,对最好与最差的文书都要在内部的《审判动态》上定期公开,形成文书大评查、大监督格局;三是要建立裁判文书质效考评奖罚机制。基层法院应把裁判文书质效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对优劣者给予奖罚;四是明细文书签收权限责任。基层法院要强化文书权限管理责任,比如文书出了重大差错,造成了极坏影响的,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和处罚到具体责任人,以杜绝类似行为发生;五是要定期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基层法院每半年从全院裁判文书中评定出优秀裁判文书若干篇进行奖励和通报,同时将评选结果计入承办人绩效考评档案内,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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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计划。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为交换考古刊物、名胜古迹和博物馆陈列品的图片提供方便。

  第二条 双方互派三名考古专家或博物馆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考察两周。

  第三条 双方为中国音乐学院与突尼斯高等音乐学院、全国音乐舞蹈学院之间交换民族乐器、文字和有声资料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互派三人专家小组在戏剧、音乐等方面进行为期十至十五天的考察。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互派一名或两名作家进行十至十五天的考察与研究。

  第六条 突方邀请中方每年参加国际图书展销会。

  第七条 中方欢迎突方在华举办一次图书展览。

  第八条 双方互换文学和科学方面的出版物和期刊。

  第九条 突方每年邀请中国皮影戏、编舞和舞台设计的专家到突尼斯戏剧、音乐机构任教。有关任教的组织安排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各种国际文化联欢节、日和会演。

  第十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并派一至二人随展,为期两周。

  第十二条 双方互办电影日,并加强两国电影界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中方在突尼斯举办一次中国文化周。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邀到对方大学任教。

  第十五条 双方互相交流信息和资料,以研究对方的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中、高等学校互换教科书和与各自教学计划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双方发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两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第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向布尔吉巴现代语言学院提供。申请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学习理、工、农、医、经科的学生,必须向中方证明自己已掌握了令人满意的基础知识。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个奖学金名额。

  第十九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和业已存在的合作,特别是布尔吉巴现代语言学院和北京语言学院之间的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研究在中国专家的帮助下,在突尼斯医学院开设一个针灸学专修班的可行性。

               三、体育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四、新闻

  第二十二条 中、突两国政府代表已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在突尼斯签订中突新闻合作计划,有效期三年,故不再列入本计划。

               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团组和人员的互访。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在其国内的接待费用及交通和一般医疗费。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中方负担突方十名奖学金生的来华和最终回国的国际旅费。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所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提供的奖学金条件与接受国向其他国家提供奖学金的条件相同。

  第二十五条 展览和电影。派出方承担展品或影片的运费,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或电影节的费用。接待方保证所收到的展品或影片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突尼斯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应鹿              阿马尔
    (签字)             (签字)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检鉴<1991>2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75号文件要求,各局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程(试行)

 

  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和损失鉴定。

  2.术语:

  2.1 财产:本规程中系指企业、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产权。包括:建筑物、设备(含办公设施及交通工具)、材料、产成品、土地和投资环境、商誉、整个企业等。

  2.2 外商投资财产:

  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等方式中,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

  2.3 鉴定:系根据所掌握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财产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价过程。

  2.3.1 价值鉴定: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2.3.2 损失鉴定: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剩余价值和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措施及清理现场等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进行的鉴定。

  3. 鉴定程序

  3.1 申请鉴定

  申请人应向鉴定部门办理申请鉴定手续,填写申请书,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

  3.1.1 申请价值鉴定:

  申请人应提供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帐册、保险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3.1.2 申请损失鉴定:

  申请人除提供3.1.1中资料外,还应提供保险明细单、公安、消防部门的实情事故报告、财产损坏清单、施救维修费用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或有关单位证明等。

  3.2 受理申请:

  鉴定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确认具备立项条件后,受理申请,并要求其保护现场或视情况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

  3.3 鉴定过程:

  3.3.1 拟定鉴定计划

  3.3.2 赴现场调研、查勘

  3.3.2.1 现场核实和调查取证,将鉴定对象分解成若干鉴定项目。

  3.3.2.2 对鉴定项目进行鉴定或检验

  3.3.3 整理现场调研、查勘及鉴定、检验的各种证据及数据。

  3.3.4 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的调查、咨询,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同或相似财产的有关资料,确定鉴定方法(具体见4)。

  3.3.5 综合分析确定各鉴定项目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6 综合分析比较,确定鉴定对象的现时价值或剩余价值。

  3.3.7 出具鉴定报告

  4. 鉴定方法:

  4.1 价值鉴定:

  4.1.1 成本法:

  4.1.1.1 适用对象:单项和专用财产

  4.1.1.2 步骤:

  1)通过对财产成本的分析或核对各种资料,确定鉴定对象的原始成本价;

  2)通过国内外市场、企业调查、咨询或利用成本统计法、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法和功能比较,确定重置成本或/和更新成本;

  3)通过观察法、比率法、直接货币法,确定财产的有形损耗及成新率;

  4)计算鉴定对象与更新财产在获得相同收益时经营成本的差额,确定其功能性损耗;

  5)分析市场等因素的变化,确定鉴定对象的经济性损耗;

  6)通过对上述各因素的分析,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1.3 公式:

  现值=重置或更新成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

  其中:无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

  4.1.1.4 校审或用其他鉴定方法验证。

  4.1.2 市场法:

  4.1.2.1 适用对象:

  可以在国内外市场找到相同或类似的并对贸易过程及结果有较全面了解的参照物的财产。

  4.1.2.2 步骤:

  1)进行国内外的市场调查,收集同类可比财产的资料;

  2)验证调查结果和资料的准确性,并选定参照物;

  3)根据鉴定要求,将鉴定对象与参照物的各种因素逐一进行分析比较;

  4)根据与参照物的比较,分项调整各对应因素的差额,进而确定鉴定对象各因素的价值;

  5)根据各因素的单价,综合确定鉴定对象的现值。

  4.1.3 收益法:

  4.1.3.1 适用对象:

  未来收益及风险收益可用货币表示的整体财产

  4.1.3.2 步骤:

  1)了解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表等;

  2)了解企业及行业的发展状况;

  3)分析对比有关指标;

  a.了解企业资金及财产的构成情况,确定有关指标的变动趋势;

  b.确定企业今后年份的收益额;

  c.确定折现率或/和资本化率。

  4)将未来收益额折现值或/和资本化处理,确定被鉴定对象的现值

  4.2 损失鉴定:

  4.2.1 适用对象:因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财产

  4.2.2 步骤:

  4.2.2.1 调查核实:

  1)灾害、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具体原因和过程;

  2)灾害.事故发生时的施救措施及费用;

  3)清理现场、防止损失扩大措施的合理费用;

  4)损失财产的分类、整理及存放、登记等情况。

  4.2.2.2 核对帐册及单证:

  1)查找财产损失前的有关帐册;

  2)帐册毁灭或残缺不全,应向银行、税务、工商、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核实。

  4.2.2.3 定损贬值:

  1)确定财产受损前的现值;

  2)根据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损失程序和贬值率;

  3)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分等计价的受损财产,根据其检测、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率,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确定贬值程度;

  4)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残余价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残损财产;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

  6)确定因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确定清理现场,整理财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8)综合分析上述各因素,确定鉴定对象的损失总值。

  5.外资企业作价出资的机械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检验参照有关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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