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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全范围的确定 ——新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之保全篇/余秀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5:50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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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全范围的确定

——新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之保全篇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新、旧民诉法均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但对该“请求”具体是指诉讼请求还是保全请求,却无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随着新法中行为保全的出现,必将使诉讼请求与保全请求的差别日益突显,如何正确理解之,就成了人民法院保全裁定正确与否的关键。

关键词:

行为保全、诉讼请求、保全请求

一、关于“请求”的两种理解

关于法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中“请求”二字,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应以诉讼请求为限,即不得超过诉讼请求,但少于诉讼请求则属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这是由不告不理原则所决定的;并且,如果指的保全请求,那法条应表述为“保全限于申请的范围”,因为当事人保全申请书作为上行文,指向的人民法院,故其中一般表述为“申请事项”而非“请求事项”。另一种理解认为,应以申请人保全申请书中的请求(以下简称“保全请求”)为限,例如最高院就认为:“此处的‘请求范围’并非指当事人在本案争议中的诉讼请求本身,而是指其基于该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保全请求的范围”[2]。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太绝对,不够全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二、“请求”的具体确定

一般来说,诉讼请求具有目的性质,保全请求具有保障性质,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两者可能同时产生,也可能先产生任何一个(诉前保全是先有保全请求;立案时一并申请保全,则可视为两者同时产生;诉中保全则先有诉讼请求),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保全请求以诉讼请求为基础和依据,并以诉讼请求的最终实现为目的。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性质相同的情况下的区别

即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亦即案件标的的不同。为便于论述,此处仅以金钱数额为例。

1、保全请求数额≤诉讼请求数额。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无保全事项,相当于保全数额为零,很多当事人选择保全数额少于诉讼请求数额,更多是基于保全费及保全之必要性考虑。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保全的范围以保全请求为限是正确的,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和意思自治的尊重。当然,民诉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故保全范围亦可超过保全请求而达到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如若如此,则应分别制作两份裁定书,一份是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保全,保全数额与保全请求数额相同;另一份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而采取的保全。故这仍然只能算是以保全请求为限。

2、保全请求数额>诉讼请求数额。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多申请保全要多交保全费,并且你本身都只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请求限额的责任,超额保全明显说不过去,特别是针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根本没有这个必要。但我们需要注意,保全费的收取是有上限的,当保全请求数额达到896000元时,保全费即达到了封顶数额5000元。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几千元的保全费已经越来越起不到大的制约作用,如若按最高院的观点,一味的以保全请求为限,则必然予人可乘之机,出现大量的、恶意的超诉讼请求申请保全,意图给对方增加压力,争取有利的诉讼地位。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利润是从资产的流动中产生的,如相当一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特别是流动资金——银行存款的冻结,不仅会影响其利润,甚至连正常的生产经营都成问题,故这种观点可能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打击竞争对手的“合法”手段。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应以诉讼请求为限。

总之,就是衡量诉讼请求与保全请求,以低者为限。

(二)两者性质不同情况下的区别

诉讼请求性质与保全请求性质不同的情形,在传统案件中亦有,最常见的是一方起诉离婚,对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申请财产保全。现在,因为新法在第一百条规定了行为保全,使得两种性质不同的请求更为常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一个是行为(或人身)的请求,一个是金钱请求,使两者不具可比性,无法确定谁高谁低,故法院裁定保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保全请求为限。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则裁定保全财产,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则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这是由不告不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所决定的。

结语:

从笔者的论述可知立法者未明确“请求”指的是诉讼请求还是保全请求是明智的,也是有苦衷的,因为的确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但模糊其辞虽保证了法条的正确性和涵盖性,却给我们理解、适用之带来困难。撰此短文,望能对广大同仁正确理解之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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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报送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为做好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我司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按期将经审核修改后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报告和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报送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为做好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一、审核范围
全部615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划分如下:
序号 专 业 项目数量 其 中 诊疗方案数量
专科数量 专病数量
1 心血管科 42 37 5 116
2 脑病科 69 54 15 177
3 肝病科 29 29 0 87
4 肾病科 28 27 1 82
5 血液病科 10 10 0 30
6 脾胃病科 31 28 3 87
7 肺病科 15 13 2 41
8 老年病科 8 8 0 24
9 糖尿病 25 20 5 65
10 风湿病 20 14 6 48
11 外 科 30 20 10 70
12 皮肤科 16 14 2 52
13 肛肠科 28 28 0 84
14 肿瘤科 27 24 3 75
15 妇产科 26 20 6 66
16 儿 科 19 19 0 57
17 骨伤科 95 77 18 249
18 针灸科 33 32 1 97
19 推拿科 15 14 1 43
20 眼 科 18 12 6 42
21 耳鼻喉科 9 8 1 25
22 康复科 17 16 1 49
23 精神疾病科 5 5 0 15
合 计 615 529 86 1681

按照有关要求,每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报送3个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每个重点专病建设项目报送1个重点专病临床诊疗方案,共计1681个诊疗方案。
二、审核要点
(一)病名确定内涵外延是否明确规范。
(二)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是否行业内公认。
(三)中医治疗
1.针对病种临床实际治疗情况,中医治疗方法应按疾病发展过程分阶段(分期)进行整理,分段(分期)是否明确,相对应的措施是否合理。
2.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
3.疗效水平的初步评估是否合理。要有明确的疗效评估方法,可用相关研究课题予以支撑,也可用本项目一定数量的观察病例加以说明。各单位的疗效评估方法不要求必须一致。
4.该治疗方法是否为临床实际使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照搬照抄教科书及相关诊疗规范的内容。
(四)中医治疗的难点分析
1.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2.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的前瞻性分析是否确切,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可行。
三、审核方式
将全部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按专业划分,由23个协作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将本专业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按病种分配至本协作组内的各协作分组,由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审核工作,并将专家审核意见报送协作组牵头单位。
第二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对各协作分组报送的专家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将专家意见反馈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督促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根据专家意见对诊疗方案进行修改。
第三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收集、汇总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修改后的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做简要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随同审核修改后的诊疗方案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第四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对本协作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形成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的现状进行总体分析,按疾病发展过程对中医治疗方法进行整理,并对中医治疗方法的疗效水平作出初步评估。
2.对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进行分析。
3.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
四、审核时间安排
(一)2月下旬~3月下旬 各协作组牵头单位主持召开协作组工作会议,研究布置重点病种诊疗方案审核工作和协作组其他工作。
(二)3月下旬~4月上旬 完成第一阶段任务。
(三)4月上旬~4月下旬 完成第二阶段任务。
(四)5月30日前 完成第三阶段任务,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和审核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6月30日前 完成第四阶段任务,将主攻病种的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审核要求
(一)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好工作计划,各牵头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二)审核专家要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不得漏项、缺项。
(三)各协作组牵头单位要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审核工作计划、各协作分组审核专家组成员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专家审核意见要全部录入计算机,随同专家审核表原件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重点病种诊疗方案审核表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重点病种1:

审核要点 基本要求或主要审核内容 主要不足及建议
病 名 病名确定内涵外延是否明确规范
诊 断 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是否行业内公认
中医治疗 中医治疗方法是否按疾病发展过程分阶段(分期)进行整理,分段(分期)是否明确,相对应的措施是否合理
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
治疗方法是否为临床实际使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照搬照抄教科书及相关诊疗规范的内容
疗效水平的初步评估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疗效评估方法
难点分析 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解决措施 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的前瞻性分析是否确切,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可行
总体意见
专家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马尔加什共和国改为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简称马达加斯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尔加什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姬 鹏 飞          迪迪埃·拉齐拉卡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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