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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8:32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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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体育竞赛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区性体育竞赛。
行署,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竞赛中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体育竞赛发展规划和竞赛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体育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
(二)审批体育竞赛申报;
(三)指导、帮助单位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
(四)参与体育竞赛组委会(筹委会)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协助有关部门审定体育竞赛的场地、器材、用品;
(七)制定本地区裁判员发展规划,培训和选派裁判员;
(八)审定公布本地区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九)评选和表彰体育竞赛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裁判员和最佳赛区。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并予以公布。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体育竞赛,应当按计划执行。
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竞赛的要求,以计划安排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体育竞赛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的批文、竞赛协议、本次比赛的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二)有关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本次竞赛资金来源的协议书(依靠广告筹集竞赛资金的,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
(三)竞赛场地、器材、设备、组织机构等情况的可行性报告;
(四)本次竞赛的经费预算方案;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行业、系统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向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参赛单位超出本系统或者行业范围的,应当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行署,市、县(区)举办体育竞赛,如参赛单位超出本辖区范围的,应当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举办计划外体育竞赛,应当在赛前三十日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需占用公共场地、街道、公路、重要建筑等设施的,还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体育竞赛,如需改变竞赛名称、竞赛内容、竞赛时间或者撤销竞赛,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竞赛冠名,应当与竞赛的内容和规模相符。未经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竞赛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其他与行政区划名称同义的字样冠名。
第十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通过体育行政部门选聘注册裁判员,并按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给予酬金。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选派,裁判员不得承担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五条 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在竞赛结束后十四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总结、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六条 在开展体育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四年评选一次全区优秀裁判员、优秀竞赛组织工作者和最佳赛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申报手续举办体育竞赛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体育竞赛内容、名称、时间或者撤销体育竞赛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四)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总结、秩序册和成绩册的;
(五)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赛单位超出辖区或者行业、系统范围的。
第十八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选派,裁判员擅自担任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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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决不能出现松懈和麻痹。当前部分中药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部分企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却在下降的现象,应当引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为此,要求各地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部门。各省级局应充分认识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强化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作为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检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切实排除产品质量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监督检查,要在执行2011年日常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基础上,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的生产,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局根据2010年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结果,以及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情况,确定复方丹参片等20个品种(附件)为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请各省级局结合辖区内相应生产企业中标价格情况(见SFDA基本药物数据查询系统,网址:10.64.1.58),组织开展深入检查。首批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工作应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

  三、生产现场深入检查工作应以国家局《2011年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国食药监安〔2011〕95号文发)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等相关要求为基础,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执行201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情况;生产工艺和处方变化情况;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以及其他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检验、投料、中间产品制备情况;生产及检验记录、物料平衡等相关情况,应对中药材等重要原辅材料的供销链条、采购合同、台账与财务账目(至少两年)进行认真核查,尤其是质量标准未列有效成分含量、且价格较高的原辅料的核查,必要时对供应商进行追溯核查,或请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对可疑原辅料或中间产品应抽样检验或列入质量抽验计划。

  四、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随意替代投料、提取物成分添加勾兑等违法行为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严处,决不姑息。
  药品生产企业是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生产药品的行为做出书面承诺。

  五、各省级局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此次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监督检查总结应包括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查清的问题、发现的违法违规情节、初步调查处理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强化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建议等内容,并附具体数据统计。

  六、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级局应抓住药用原辅料来源追溯以及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这两个方面,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打破常规,力争实效,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和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彻查到底,坚决打击和震慑不法行为。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各地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工作进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附件: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名单(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
一、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加速培养一批优秀留学人才充实到跨世纪人才行列中,从而繁荣我国的文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部在国家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用以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范围:
凡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近年来积极回国报效祖国,回国后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及艺术创作等专业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晋升正高、40岁以下晋升副高;或从事艺术表演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晋升正高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均适用于本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在海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突出成就。
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在海外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或者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奖;
(三)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一般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在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内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审批程序:
(一)由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填写文化部《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两名以上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三)单位签署意见;
(四)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报部审批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管理
(一)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只用于指定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晋升、调动,因私出国或其它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由部收回;
(三)各单位应对取得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的留学归国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考核优秀者,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并收回其专项岗位限额。
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要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务必充分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为繁荣祖国的文艺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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