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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42:28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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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机关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1日,机械部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部机关干部任免工作的管理, 实现干部任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干部任免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干部“四化”要求,选拔、考核、任免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机械工业部机关干部职务名称表》的干部。

第二章 司(局)级干部的任免
第五条 司(局)级正职的任免人选,由人事劳动司协助部领导提出。司(局)级副职的任免人选, 由人事劳动司征求司(局)级正职意见后提出。
第六条 司(局)级正职、 司(局)级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后,人事劳动司负责向中央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起草任免文件,报主管部领导签发。
第七条 人事劳动司的正职、副职任免前需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
第八条 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的司(局)级干部,由人事劳动司分别会同国家机关党工委、派出机构提出任免人选,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劳动司分别报国家机关党工委、派出机构进行任免。

第三章 处级干部的任免
第九条 处级正职、副职的任免人选,由各司、局(含派驻机构, 下同)提出。
第十条 处级正职、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处级正职由人事劳动司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意见,起草任免文件,并报主管部领导签发。处级副职原则上由部党组授权人事劳动司根据考察情况,进行任免。但人事劳动司处级副职的任免文件须由主管部领导签发。
第十—条 部党组机要秘书、部长机要秘书任免前,须征得国家机关党工委同意。
第十二条 机关服务局除机关财务处、房产处的处级正职、副职由人事劳动司考察、任免外,其他处级干部均由机关服务局负责考察、任免,但任免前需向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四章 非领导职务的任免
第十三条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任免,分别按照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任免,由各司、局进行考察,并提出任免意见。人事劳动司负责审核,办理任免手续。

第五章 非常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干部的任免
第十五条 非常设机构的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其业务归口的司、局或挂靠单位提出任免人选,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并按司(局)、处级干部的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其业务归口管理的司、局提出任免人选。人事劳动司负责考察,并按司(局)、处级干部的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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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管部门拆除交警遮阳伞:法理何在?

刘建昆


  一个月前,《深圳城管部门欲拆除交警遮阳伞》的新闻铺天盖地,转载者众,然则多为不明就里。抛开实际立法立法,单就法理而言,城管的做法无疑是有理论依据的。

  在私有制场合,在他人私有不动产上设置工作物,属于一种合同上的地上权,在公物场合,这种做法就是公物的特别使用制度。交警要设置遮阳伞的地点,一般来说属于道路公物。在道路公物上设置电杆、话亭,乃至自动贩卖机之类设施,必须经过公物管理权拥有者(即公物管理行政机关)的许可,这在公物法上属于公物的“特别使用”。这种特别使用,在实务中表现不一,有的以行政契约的面貌出现,有的以行政许可的面貌出现,而且一般而言,特别使用是要向公物管理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可以是所谓合同对价,也可能是行政规费,依据各国具体法律制度而定之。

  正常情况下,交警所设置的遮阳伞,与红绿灯,岗亭等类似,可以归入机关公物。一般而言,机关公物的设置不必采用许可或者合同的形式。然而深圳交警所设置的遮阳伞,由于来自企业赞助而非财政拨款,尤其是,赞助企业在遮阳伞上印制了广告。这样的做法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使遮阳伞的法律性质产生了变动,即遮阳伞不再属于机关公物,而是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纯私人物品。正因为如此,遮阳伞设置在道路公物上,这种行为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动,不再是两个行政机关围绕公物的工作关系,而成为公物行政机关对遮阳伞赞助企业的管理政法律关系。

  城管作为城市公物警察权的执法者,职责是以行政权力保护城市范围内的大量公物之本体,维护其免于非法使用。当前,我国的城市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被有意无意的区分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有的分属两个局,有的一个机关两块牌子)。然而单就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物上设置附的着工作物、维持公物的利用秩序而言,这种职责由城管完成当属并无法理上的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公物立法十分不完善,城管在执法中固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是其根源完全在于立法。例如,数日前还有一个新闻,是广州某些人占用个公共设施,开设停车场的,城管无由处置的为题。在公共设施上经营收费的停车场,法理上原非完全禁止,可以采取行政机关收取规费的形式,也可以由行政许可并民营,但是要之,必须经过公物管理机关的许可——这是对国家作为公物所有者的起码尊重,也是公物行政机关职责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立法不完善,这种公物管理权在有的地方被物公物管理权的交警所攫取,而广州城管公物警察权,居然没有法律依据去取缔这种非法营业。斯亦可悲哉。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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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昆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京政发〔2007〕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五条 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第六条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老年保障待遇。

  第七条 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对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条 支付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市财政资金根据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老年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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