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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06:17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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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7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管理

  第三章 公路设施管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控制公路两侧建设,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规划、城建、公安、国土、水利、市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产维护,保持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平整、畅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并有权检举、制止侵占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交通部门对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管理

  第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农贸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采矿、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烧荒、引水灌溉、打谷晒场、种植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料;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车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六)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七条 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取得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挖掘或者占用期限的,挖掘或者占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三日之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挖掘或者占用完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以堤坝作公路的,如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在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后,还应当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需中断交通的,应当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

  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疏导交通。

  新建高等级公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修建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跨越公路的设施,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几何尺寸及净空要求。

  设置地下占用设施时,不得反复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不得影响公路设施和交通安全,并应当符合规定的距离要求。

  第九条 各类管线因突发性故障需要抢修的,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以先行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但必须在二日内到交通等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条 禁止在全封闭公路及封闭路段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

  在其他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修建。

  第十一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上进行任何测试、检验机动车性能的活动。

  第十二条 超过公路桥梁和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并承担交通部门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公路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需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后,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三条 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辆不得在路肩上行驶。

  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控制区以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

  (二)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失去使用功能需要报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交通部门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公路路产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向交通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公路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不得利用公路行道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类似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毁坏、乱砍滥伐公路花草林木。

  确需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交通部门批准。

  供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的,可以先行修剪行道树,但必须在二日内到交通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交通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设置管理。

  禁止在公路上设置各种非交通标志、标识。

  第十九条 通过公路收费站、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收费站区、公路渡口的管理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毁坏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部门勘验损失。

  第四章 公路两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两侧坡顶截水沟(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的下列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期满自行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各类建筑,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后至本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构筑的各类建筑,应当自行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四条 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以及城市出入口路段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外的下列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一)国道不少于三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二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二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十米。

  前款所列范围,由交通部门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小型桥(涵)上下游各八十米范围内和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进行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伐木、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爆破作业等活动。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和从事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规划和新建集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扣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未经批准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非交通标志、标识的;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的,或者未经批准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

  (五)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强制封闭,封闭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管线突发性故障进行抢修,先行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修剪行道树,但未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的;

  (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三)毁坏、乱砍滥伐公路花草林木,或者未经批准砍伐行道树的;

  (四)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部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暂停行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查验交通部门核发的证照,并依法处理:

  (一)机动车辆在路肩上行驶或者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二)未经批准行驶超限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的;

  (三)未按照国家、省规定缴纳公路规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

  (四)未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执行公务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进行阻碍、刁难、围攻、殴打或者毁坏公路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标志。路政管理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示警灯具。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二)“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

  (三)“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四)“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五)“交通标志”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及公路管理专用标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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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5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午寿   丁锦源   丁毓珠(女) 卜国明   于元平   
  于学忠   马 力   马木根   马介璋   马志民   
  马宋玉(女) 马 临   马逢国   马景煊   马墉宜   
  王丹凤(女) 王为谦   王永乐   王华生   王克继   
  王英伟   王国华   王国兴   王绍尔   王敏刚   
  王敏超   王景儿(女) 韦国洪   韦基舜   云大棉   
  区永熙   贝钧奇   仇振辉   文汉明   文富稳   
  文 楼   方 中   方心让   方 和   方津生   
  方润华   方黄吉雯(女)    方 铿   方锦鸿   
  计佑铭   尹才榜   尹广霖   孔令成   孔祥勉   
  邓广殷   邓伟文   邓兆棠   邓庆业   邓良顺   
  邓其达   邓国纲   邓南盛   邓祖国   邓致祥   
  邓惠雄   邓    甘 宁   甘博文   古胜祥   
  古宣辉   古嫣琪(女) 左龙佩兰(女)    石汉基   
  石礼谦   石松生   石景宜   卢文端   卢伟国   
  卢志强   卢荫强   卢重兴   卢恩成   卢瑞安   
  叶天养   叶庆宁   叶庆忠   叶若林   叶杰全   
  叶国华   叶国忠   叶国谦   叶顺兴(女) 叶维晋   
  叶瑞卿(女) 叶满华   叶德铨   田北辰   田北俊   
  田益民   史泰祖   丘铭剑   丘福雄   邝志伟   
  邝耀深   冯一柱   冯万如   冯文正   冯可立   
  冯永祥   冯仲佳   冯庆锵   冯志坚   冯国伦   
  冯检基   冯添枝   冯 琳(女) 司徒家成  邢 籁(女) 
  成火南   成汉强   吕礼章   吕庆培   吕志和   
  吕灿锦   吕明华   吕慧瑜(女) 朱 正  朱幼麟   
  朱建华   朱树豪   朱莲芬(女) 伍占美   伍卓林   
  伍秉坚   伍淑清(女) 伍德良   任枝明   邬维庸   
  庄世平   庄沁如(女) 庄启程   庄绍绥   刘强   
  刘千石   刘文炜   刘汉铨   刘汉强   刘吉良   
  刘华森   刘庆祺   刘江华   刘宇新   刘运喜   
  刘志华   刘志荣   刘志强   刘克溪   刘秀成   
  刘奇   刘国声   刘国辉   刘佩琼(女) 刘诗昆   
  刘绍钧   刘荣广   刘皇发   刘炳章   刘柔芬(女) 
  刘健仪(女) 刘浩清   刘鸿书   刘森波   刘惠文   
  刘嘉敏   关之义   关汪洲   关海山   汤国华   
  汤恩佳   汤家骅   许长青   许文博   许汉忠   
  许伟玑(女) 许旭明   许冠文   许晋奎   许超明   
  许智明   许照中   许锦成   阮北耀   阮纪堂   
  阮曾媛琪(女)    孙大伦   孙启昌   孙启烈   
  羽智云   纪文凤(女) 麦邓碧仪(女)    麦国风   
  麦建华   麦桂圃   麦耀堂   严日初   严镇南   
  劳永乐   苏开鹏   苏B021成  苏肖娟(女) 苏泽光   
  苏健康   苏绮丽(女) 杜 毅(女) 李乃尧   李乃   
  李大壮   李子良   李凤英(女) 李东海   李业广   
  李乐诗(女) 李 汉   李汉城   李 宁   李永生   
  李 扬   李达仁   李伟民   李伟庭   李仲潮   
  李伦杰   李华明   李兆基   李兆铨   李庆生   
  李 欢   李志峰   李连生   李秀恒   李佐雄   
  李应生   李启明   李君夏   李君豪   李杰江   
  李国兴   李国宝   李国章   李国强   李明佩(女) 
  李明海   李明   李和声   李侠文   李炎昌   
  李泽钜   李泽培   李泽添   李泽楷   李宗德   
  李迦密   李绍鸿   李柱铭   李树仁   李树旭   
  李觉文   李祖泽   李健鸿   李颂熹   李家仁   
  李家杰   李家晖   李家祥   李唯仁   李崇德   
  李深和   李敬天   李景勋   李景衡   李焯芬   
  李锦贤   李鹏飞   李群华   李 静   李嘉诚   
  李嘉音(女) 李德森   李耀斌   李耀新   杨 光   
  杨伟添   杨孙西   杨孝华   杨 钊   杨位醒   
  杨启彦   杨国琦   杨国强   杨革新   杨海成   
  杨家正   杨祥波   杨超发   杨 森   杨锦珍(女) 
  杨碧瑶(女) 杨耀忠   连阳平   吴天海   吴长胜   
  吴文拱   吴文穗   吴世荣   吴光正   吴连烽   
  吴英   吴享洪   吴树炽   吴思远   吴钟能   
  吴俞霖   吴亮星   吴家玮   吴康民   吴清辉   
  吴惠明   吴智明   吴 斌   吴楚妹(女) 吴锦泉   
  吴锦津   吴肇文   吴慧仪(女) 吴霭仪(女) 吴耀东   
  岑才生   岑丽仪(女) 岑嘉评   利雅博   邱戊秀   
  邱浩波   邱德根   何世柱   何冬青   何汉权   
  何观发   何志平   何志坚   何沛德   何国璋   
  何宗声   何    何承天   何柱国   何钟泰   
  何俊仁   何家昌   何火斤基  何景安   何锡安   
  佘继标   余 汇   余寿宁   余若薇(女) 余国春   
  余润兴   余维强   余    余鹏春   狄志远   
  邹允贞   邹灿基   邹哲开   闵建蜀   汪明荃(女) 
  汪建中   沈本瑛   沈雪明(女) 张人龙   张小杰   
  张天生   张云枫   张少强   张日祥   张文光   
  张双庆   张汉忠   张永言   张永珍(女) 张华峰   
  张宇人   张志荣   张志雄   张佑启   张国华①  
 张国华②
注:张国华①--张国华跌打骨科医疗中心中医师
张国华②--香港大学教育学院助理教授
  张国标   张明合   张明敏   张炜生   张炜林   
  张学明   张勋贤   张俊挺   张闾蘅(女) 张炳良   
  张家敏   张培生   陆 地   陆达权   陆达兼   
  陆宏广   陆建英(女) 陆联芬   陆增镛   陈乃强   
  陈万雄   陈小玲(女) 陈广生   陈子钧   陈天佑   
  陈云生   陈少琼(女) 陈日新   陈文鸿   陈文裘   
  陈以诚   陈玉书   陈 东   陈立志   陈汉铨   
  陈汉森   陈记煊   陈永健   陈永棋   陈圣光   
  陈协平   陈有庆   陈达文   陈廷骅   陈伟业   
  陈伟南   陈伟麟   陈兆根   陈汝旭   陈志光   
  陈志明   陈志炜   陈杏英(女) 陈丽云(女) 陈丽华(女) 
  陈财喜   陈B025   陈伯芳   陈启宗   陈若瑟
  陈茂波   陈茂强   陈松龄   陈国强   陈明亮   
  陈金烈   陈金霖   陈炎光   陈宝珠(女) 陈荣灿   
  陈荣宗   陈荣美   陈树安   陈树标   陈复礼   
  陈剑光   陈剑声(女) 陈庭有   陈炳枢   陈炳焕   
  陈祖泽   陈振华   陈桦硕   陈晓颖(女) 陈健波   
  陈润根   陈捷贵   陈 彬   陈铭润   陈清泉   
  陈清霞(女) 陈鸿基   陈婉娴(女) 陈维端   陈葆心(女) 
  陈植桂   陈景生   陈智文   陈智思   陈普芬   
  陈港养   陈裕光   陈瑞球   陈锦祥   陈镇仁   
  陈林   陈耀华   邵友保   招显   范佐浩   
  范尚德   范徐丽泰(女)    范锦平   林广兆   
  林贝聿嘉(女)    林长志   林文辉   林汉强   
  林吉胜   林百欣   林光如   林伟强   林华英(女) 
  林李静文(女)    林 劲   林国昌   林和起   
  林炎南   林学甫   林贵昌   林宣武   林振永   
  林根苏   林健锋   林乾礼   林崇绥(女) 林康华   
  林淑仪(女) 林淑芬(女) 林辉实   林 强   林照权   
  林锦仪(女) 郁德芬(女) 欧阳成潮  欧阳宝珍(女)   
  易志明   罗义坤   罗友礼   罗东旗   罗乐风   
  罗仲荣   罗君美(女) 罗叔清   罗建平   罗建生   
  罗致光   罗祥国   罗盛慕娴(女)    罗康瑞   
  罗焕昌   罗景云   罗锦辉   罗德丞   周子京   
  周永成   周永新   周光晖   周亦卿   周安达源  
 周转香(女) 周贤明   周宝芬   周厚澄   周润赏   
  周 铭   周梁淑怡(女)   周镇邦   冼大敏   
  冼汉镔   冼国忠   郑丁富   郑汉钧   郑伙有   
  郑克和   郑苏薇(女) 郑利明   郑启明   郑明训   
  郑金娣(女) 郑俊平   郑海泉   郑家纯   郑 彪   
  郑维志   郑维健   郑景文   郑裕彤   郑耀宗   
  郑耀棠   单仲偕   单志明   赵少萍(女) 赵汉钟   
  赵雪莲(女) 赵镇东   赵赞安   荣智健   胡 仙(女) 
  胡汉清   胡应湘   胡国贤   胡国祥   胡法光   
  胡定旭   胡经昌   胡 珠   胡晓明   胡鸿烈   
  胡 麟   柯清辉   查济民   查懋声   钟士元   
  钟伟平   钟华楠   钟树根   钟期荣(女) 钟瑞明
  香灼玑   侯伯文   侯叔祺   侯瑞培   施子清   
  施学概   施祥鹏   施展熊   洪承禧   洪 炳   
  洪祖杭   洪祖星   洪清源   觉 光   费明仪(女) 
  费 斐(女) 姚秀卿(女) 姚明强   姚易明   姚顺好(女) 
  姚鸿志   骆国安   秦钰池   袁士杰   袁仕杰   
  袁伟强   袁兆英   袁志海   袁启顺   袁 武   
  袁家齐   袁靖罡   袁福和   袁耀全   莫乃光   
  莫汉辉   莫应帆   莫国荣   夏佳理   夏 梦(女) 
  顾思聪   顾振华   钱果丰   倪少杰   倪锦辉   
  徐四民   徐汉光   徐守沪   徐国炯   徐是雄   
  徐起超   徐展堂   徐 淦   徐锦尧   徐锦辉   
  徐增平   徐耀祥   奚治月(女) 翁志明   翁家灼   
  凌文海   高苕华(女) 高宝龄(女) 高敬德   高泉   
  郭必铮   郭志一   郭志权   郭志德   郭 苏   
  郭 炎   郭炳江   郭炳湘   郭烈东   郭海生   
  唐一柱   唐大威   唐英年   唐治安   唐学元   
  唐焕甜(女) 唐翔千   唐楚男   浦 江   涂谨申   
  容启宁   容启泰   谈灵钧   黄乙昌   黄士心   
  黄万成   黄 山   黄广荣   黄仁龙   黄 火   
  黄火金(女) 黄玉山   黄龙德   黄戊娣(女) 黄汉清   
  黄永标   黄再英(女) 黄成智   黄光汉   黄守正   
  黄克立   黄灿鸿   黄宏发   黄良会   黄英豪   
  黄 杰   黄国礼   黄国础   黄国健   黄明辉   
  黄金富   黄 河   黄河清   黄泽恩   黄学海   
  黄定光   黄宜弘   黄建立   黄建源   黄肃亮   
  黄绍伦   黄柏良   黄柏胜   黄树德   黄钢城   
  黄保欣   黄铁城   黄家伦   黄容根   黄 球   
  黄乾亨   黄敏杰   黄 旌   黄婉仪(女) 黄绮丽(女) 
  黄紫玉(女) 黄景强   黄景新   黄富荣   黄瑞勋   
  黄照康   黄    黄嘉纯   萧亦煌   萧咏仪(女) 
  萧婉嫦(女) 梅岭昌   曹王敏贤(女)    曹文锦   
  曹世植   曹圣玉(女) 曹光彪   曹宏威   曹启乐   
  龚如心(女) 龚志强   脱志贤   脱杨少珍(女)    
  脱瑞康   清 洪   梁广熔   梁广灏   梁天培   
  梁云生   梁汉威   梁权东   梁伟英   梁伟浩   
  梁华济   梁兆棠   梁红卿(女) 梁志刚   梁志坚   
  梁志敏   梁君彦   梁英标   梁尚立   梁国忠   
  梁国辉   梁明娟(女) 梁秉中   梁定邦①  梁定邦②  
  梁荣佳   梁荣能   梁钦荣   梁适华   梁 庭   
  梁炳华   梁炳坤   梁炽辉   梁 津   梁振英   
  梁健文   梁海明   梁悦明(女) 梁家杰   梁家骝   
  梁智鸿   梁富华   梁祺   梁筹庭   梁煜林   
  梁    梁魏懋贤(女)   彭长纬   彭华根   
  彭准来   彭铿然   董建成   董建华   蒋丽芸(女) 
  蒋丽莉(女) 蒋秋霞(女) 程万琦   程介明   傅德桢   
  释永惺   释果德(女) 释衍空   释智慧   曾文仲   
  曾正麟   曾汉强   曾协泰   曾向群   曾励强   
  曾秀梅(女) 曾松芬   曾国强   曾星如   曾洪华   
  曾宪梓   曾恩发   曾钰成
注:梁定邦①--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广安银行董事长
梁定邦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咨询顾问
  曾 彬   曾德成   温水平   温丽友(女) 温金泉   
  温学濂   温悦球   温嘉旋   谢中民   谢仕荣   
  谢伟铨   谢孝衍   谢志伟   谢 炳   谢爱红(女) 
  谢鸿兴   赖庆辉   赖锡璋   赖锦璋   雷添良   
  简卫华   简文乐   简永基   简志成   简志豪   
  简炳墀   简福饴   鲍绮云(女) 蔡大维   蔡中虎   
  蔡观伟   蔡志明   蔡克刚   蔡来兴   蔡 坚   
  蔡国光   蔡衍涛   蔡冠深   蔡素玉(女) 蔡根培   
  蔡海伟   蔡渭衡   蔡锡聪   蔡镇华   蔡德河   
  廖长城   廖正亮   廖本怀   廖成利   廖烈文   
  廖敬棠   谭万钧   谭小莹(女) 谭凤仪(女) 谭永泰   
  谭伟豪   谭尚渭   谭国雄   谭咏麟   谭惠珠(女) 
  谭福添   谭耀宗   翟绍唐   熊永达   黎叶宝萍(女)
  黎时火爰  黎胜仔   黎培荣   黎锦文   黎德全   
  颜文浩   颜锦全   潘业勤   潘乐陶   潘兆平   
  潘江伟   潘杜泉   潘伯新   潘国城   潘国濂   
  潘宗光   潘承梓   潘祖尧   潘景顺   潘德邻   
  薛凤旋   薛建平   薛磐基   霍君荣   霍英东   
  霍震霆   霍震寰   戴 权   戴希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函,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发出征求意见函(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1022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有966人,其中有8人因非中国公民身份不能参加选举会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为958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选举会议成员,未发征求意见函。最近,有1人调回内地工作,有3人因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955人。





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征。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囚车、警车、防疫车、洒水车、残疾人乘用的康复车;
六、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七、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八、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车船。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次)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二)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在四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第八条 每期(次)车船使用税开征后,税务机关应在各码头及交通要道办理检查工作,并与公安、港务等交通管理机关密切联系配合。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货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机拖轮,其计税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
(五)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铁驳、水泥驳、木船和非机动起重船,均按总吨位计算。
(六)同时持有大小吨位证书的船舶,一律按大吨位计算。
第十条 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者载货、乘人兼用的车辆,均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征税。
第十一条 各种工程车、修理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按其原来规定载重量计算;无载重量的,可比照同类型的载货汽车计算。
第十二条 已纳税款的车船,因修理使吨位发生增减变化的,已缴纳的当期税款不再退补,自下期起按变更后的吨位计算。
第十三条 新领行驶证照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或恢复行驶证照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无行驶证照而已在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的使用期的税款。
第十四条 凡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可持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免纳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停航的车船,仍按规定征税。
第十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
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机 |151-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
|501-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
|1501-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船 |3001-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非 |11-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
动 |51-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
|151-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辆税额表
----------------------------------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全年税额| 备 注
--|----------|----|----|----------
|乘人汽车 | 每辆 |320元|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每吨 | 60元|
|----------|----|----|----------
| |二轮 | 每辆 | 60元|
机 |摩托车|------|----|----|----------
| |三轮 | 每辆 | 80元|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
|轻便摩托车 | 每辆 | 20元|
|----------|----|----|----------
动 | | | |
|----------|----|----|----------
| |乘人 | 每辆 |224元|
|汽车拖车|-----|----|----|----------
| |载货 | 每吨 | 42元|包括拖拉机拖车
车 |----------|---------|----------
| | 每十天为一期, |
| |每期按该种车辆 |
|临时牌照 |税额百分之三计 |
| |征,不满十天亦以 |
| |十天计算。 |
--|----------|---------|-----------
|兽力驾驶的 | 每辆 | 30元|
非 |----------|----|----|-----------
机 |各种人力货(客)车、| 每辆 | 24元|
动 | 拖车 | | |
车 |----------|----|----|-----------
|自行车 | 每辆 | 4元|
-----------------------------------



198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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