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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37:39  浏览:9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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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凉山州以外地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需有一方户口和工作单位在其住房所在地。

  第三条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受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委托,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的制度。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 职工夫妻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八)项,只能在所在单位为申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才能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在一年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7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第十条 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满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合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历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第十一条 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一次性偿还贷款条件,并要求一次性偿还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剩余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能超过贷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逾期贷款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办理完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条件分别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交易自住房,提供购房交易合同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接件清单和公示单。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房屋所有产权证》、工程预算决算方案、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证明。

  (五)职工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审批表。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鉴定机构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超过一年未再就业,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或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九)职工出境定居,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十)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银行的贷款余额凭证。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够一次性偿还贷款,必须先行补足方可提取。

  (十一)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提供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办理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其余的以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相关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额度确认书》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审核。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定核实,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三)审批。所在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资料和单位审批的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四)支付。管理机构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

  (五)备案。办结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应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的相关资料一份返还所在单位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并已经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并由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违规职工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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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肇庆市评定工业企业50强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工业主导作用,加快培育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通过评定我市工业企业50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生态型、科技型、创税型工业体系,提升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50强条件

  工业企业50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肇庆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增幅不低于10%。存在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可按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后计算。

  (三)上一年度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增幅不低于8%。入库税金指企业在肇庆市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且包括企业出口免抵调税款。

  (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二、工业企业50强的评选原则

  工业企业50强每两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分指标逐一评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申报则不评选。

  三、工业企业50强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体系。

  1、企业规模、贡献及成长性评分指标。

  (1)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增长10%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3亿元加1分,最高限加10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加2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限加10分。

  (2)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增长8%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000万元的加2分,最高限加20分;入库税金增长20%以上的加3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3分,最高限加15分。

  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分指标。

  (1)拥有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5分;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得2分;拥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6分,拥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得2分(同时拥有国家及省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的分值计分)。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得2分,最高限得10分。

  (3)承担《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建设任务的得5分。

  3、企业品牌创建评分指标。

  拥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得2分;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得6分,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个得2分(一种产品同时拥有国家及省名牌名标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4、企业节能减排评分指标。

  (1)获得广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2分,获得肇庆市节能先进单位称号的得1分。

  (2)被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得3分,被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得3分。

  (3)获得国家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4分,获得省级节能技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每个得2分(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按高分值项计分)。

  5、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评分指标。

  (1)已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得5分。

  (2)企业股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得2分,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得8分,成功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的得12分,实现买壳、借壳上市的得10分(同时完成不同阶段内容的按高分值项计分,且同一内容已计分的企业在下一评选期不再得分)。

  (3)已上市股份公司再融资额(含配股、增发等方式)超过3亿元的得2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4)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且融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的得3分,每增加1亿元的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6、其他加分指标。

  申报企业在评审年度内取得发展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方面的显著成绩,或者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发挥积极作用的,除上述指标外,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可作为加分指标,给予1—3分加分。

  (二)除有说明的内容外,评分指标中的数据和事实分别以企业评选当年的上一年数据和上两年事实为准。

  四、工业企业50强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参评企业填写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发的《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申报评定表》,进行自评,同时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送所在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并盖章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

(二)部门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参评企业的上报材料整理后,以1:1.1的企业数量比例将初审及计分凭证材料递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由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每一企业按照评分指标进行逐项评分,所得分数汇总后按高低进行排序,形成“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评选结果。

  (三)评定。

  市经济信息化局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五、表彰及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一)通报表彰。

  对入选50强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肇庆市××××年度工业企业50强”称号,并进行通报表彰。

  市政府对推动和培育全市工业企业50强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二)优惠扶持政策。

  工业企业50强除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外,还可以在获得工业企业50强称号的两年内享受下列优惠:

  1、优先保证生产用电。

  2、我市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肇庆市工业企业50强”业务受理专门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企业申报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并实行限时督办完结,享受办事“绿色通道”的便捷、高效服务。

  3、在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申报认定名牌名商标、安排项目增资扩产用地、推荐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产品展览洽谈等方面获得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4、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工业企业50强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2007年7月2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6号)同时废止。


关于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请审批〈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
报告》(冀劳社办〔2002〕2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
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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