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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26:56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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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全面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研究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经国务院批准,自《规划》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13号)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五日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一、我国综合减灾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灾工作,把防灾减灾作为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保障。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大力加强减灾工程和非工程建设,国家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灾害损失占GDP比例有了明显下降。
  1.灾害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2005年1月,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一些地方设立了减灾综合协调机构,8个省份成立了减灾委,15个省份成立了职能相近的救灾协调机构,减灾管理体制、政策咨询支持体系、综合协调机制日益完善。先后公布实施了防震、消防、防洪、气象、防沙治沙等30余部法律法规,减灾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2.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初步建成。气象、海洋、水文、地质、地震、农作物病虫害、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得到有效提高。
  3.减灾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家加大了对防汛抗旱、防震抗灾、防风防潮、防沙治沙、生态建设等减灾重点工程设施的投入,建成了长江三峡工程、葛洲坝工程、小浪底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一批防灾减灾骨干工程,重点区域和城市的防灾减灾设防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4.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形成。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5个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93%的市(地)、82%的县(市)都已制订了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减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初步建成,在沈阳、天津、武汉、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一些多灾易灾地区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大抗灾救灾投入力度,灾害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5.减灾科普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全面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家减灾委、教育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校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减灾科普活动,广泛宣传减灾知识,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主办了亚洲减灾大会等重要的国际减灾会议,签订了《上海合作组织政府间救灾互助协定》。积极参与国际灾害双边和多边救援行动,与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区域组织建立了密切的减灾合作关系。
  (二)存在的薄弱环节。
  目前,我国的减灾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一是一些地方的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尚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的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缺乏减灾综合性法律法规,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灾害保险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补助标准偏低;三是灾害监测体系还不够健全,预警信息覆盖面和时效性尚待提高,灾情监测、采集和评估体系建设滞后;四是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一些灾害多发地区的避灾场所建设滞后,大城市和城市群灾害设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住房防灾抗灾标准普遍较低;五是基层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尚需进一步健全,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不够完善,应急通信、指挥和交通装备水平落后;六是减灾资源普查、灾害风险综合调查评估等方面工作尚未开展,各类灾害风险分布情况掌握不清,隐患监管工作基础薄弱;七是减灾领域科技支撑、特别是综合减轻灾害风险科技工作还比较薄弱,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尚待加强,巨灾发生机理、规律、防范对策等方面的研究还需深入;八是各级灾害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面向基层乡村社区的减灾科普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减灾意识仍较薄弱。
  (三)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雷电、高温热浪、沙尘暴、地震、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森林草原火灾和植物森林病虫害等灾害在我国都有发生。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与自然灾害风险加剧的关系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研究的重点领域。有关研究表明,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灾害风险分布和发生规律的影响将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强台风将更加活跃,暴雨洪涝灾害增多,发生流域性大洪水的可能性加大;局部强降雨引发的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将会增多;北方地区出现极端低温、特大雪灾的可能性加大;降雨季节性分配将更不均衡,北方持续性干旱程度加重、南方出现高温热浪和重大旱灾的可能性加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几率增加;北方地区沙漠化趋势可能加剧;农林病虫害危害范围可能扩大;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发生可能性加大。
  面对严峻的灾害风险,为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的战略目标,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自然灾害和减灾工作各个方面,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减灾资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科技、市场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综合减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备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能力建设,扎实推进减灾工作由减轻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参与;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各负其责,区域和部门协作减灾;减轻灾害风险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规划目标。
  1.自然灾害(未发生巨灾)造成的年均死亡人数比“十五”期间明显下降,年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灾易灾的市(地)、县(市、区)建立减灾综合协调机制。
  3.基本建成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救助指挥体系。
  4.灾害发生24小时之内,保证灾民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
  5.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水平;在多灾易灾的城镇和城乡社区普遍建立避难场所。
  6.创建100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85%的城乡社区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95%以上城乡社区有1名灾害信息员,公众减灾知识普及率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为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完成好以下八方面的建设任务:
  (一)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和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全面调查我国重点区域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查明主要的灾害风险隐患,基本摸清我国减灾能力底数,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对我国重点区域各类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评估,编制全国灾害高风险区及重点区域灾害风险图,以此为基础,开展对重大项目的灾害综合风险评价试点工作。完善灾情统计标准,建立我国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体系,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灾情上报系统,健全灾情信息快报、核报工作机制。建立减灾委协调,相关部门的灾害信息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的基础地理信息、经济社会专题信息和灾害信息,建设灾害信息共享及发布平台,加强对灾害信息的分析、处理和应用。
  (二)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完善各类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网络系统。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和环境等监测站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遥感数据获取和应用能力,建设卫星遥感灾害监测系统;构建包括地面监测、海洋海底观测和空-天对地观测在内的自然灾害立体监测体系。推进监测预警基础设施的综合运用与集成开发,加强预警预报模型、模式和高新技术运用,完善灾害预警预报决策支持系统。注重加强洪涝、干旱、台风、风雹、沙尘暴、地震、滑坡、泥石流、风暴潮、赤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频发易发灾害,以及高温热浪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各类传播方式,准确、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三)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防灾抗灾减灾救灾各专项规划,抓好防汛抗旱、防震抗震、防风防潮、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减灾骨干工程建设。重点加强对中小河流、中小水库和滑坡、泥石流多发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强台风洪涝地震多发地区防灾避灾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大中型工业基地、交通干线、通信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灾能力。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减灾因素。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统筹做好农业和农村减灾,工业和城市减灾以及重点地区的防灾避灾专项规划编制与减灾工程建设,全面提高灾害综合防范防御能力。
  (四)加强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加强减灾救灾装备建设。加强民政减灾救灾工作队伍和军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骨干救援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红十字会等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作用;研究制订减灾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全面提高减灾志愿者的减灾知识和技能,促进减灾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和壮大。
  (五)加强巨灾综合应对能力建设。加强对巨灾发生机理、活动规律及次生灾害相互关系研究,开展重大自然变异模拟和巨灾应急仿真实验。建立健全应对巨灾风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制订“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城市群和其他重点城市,以及灾害高风险区域的巨灾应对方案,开展应对巨灾的演练。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体系。加强巨灾防御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亚洲区域应对巨灾的合作机制,建立亚洲区域巨灾研究中心。
  (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能力建设。推进基层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完善城乡社区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减灾活动和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减灾基础设施,全面开展城乡民居减灾安居工程建设。强化减灾避难功能,在多灾易灾的城乡社区建设避难场所。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准备,建立应急状态下社区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全面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御灾害的能力。
  (七)加强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综合减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减灾领域的应用。加强减灾关键技术研发,深入研究各灾种之间、灾害与生态环境、灾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研究制定国家综合减灾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应用,以及减灾高技术成果转化。加大国家对综合减灾的科技资金投入。加强减灾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综合减灾的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综合减灾的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综合减灾的标准化水平。鼓励科研工作者和科技团体积极参与减灾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八)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减灾责任意识,建立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协作开展减灾宣传教育的机制。将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减灾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加强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开展面向减灾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减灾队伍的整体素质。支持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利用互联网建设国家减灾科普教育支撑网络平台,开展减灾专业技术交互式远程教育。编制减灾科普读物、挂图或音像制品,推广地方减灾经验、宣传成功减灾案例和减灾知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
  四、重大项目
  (一)全国重点区域综合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工程。充分利用已有各类灾害调查成果,开展全国重点区域综合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建立全国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数据库系统,建设多尺度、多灾种的风险评估模型库,建立国家及重点区域灾害风险管理平台,形成国家及重点区域灾害风险监测评估业务运行系统。编制全国综合灾害风险图(全国1:1000000、省级1:250000和灾害高风险区及重点区域1:50000灾害风险图)。在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7大区域,开展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试点调查,建立灾害风险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调查培训工作,推进全国综合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全面开展;揭示灾害隐患和减灾薄弱环节,掌握减灾能力状况,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提高综合减灾能力、应对灾害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二)国家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设国家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与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已有资源和系统紧密衔接,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及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结合各种通信和网络技术,完善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能力,为国务院应急平台提供数据支持。依托国家应急通讯平台,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平台,包括救灾业务数据库、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数据采集和交换系统;应急决策支持平台,包括应急值守、灾情评估、资源管理、方案制订和执行管理系统;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包括各级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平台间相互衔接、协同运转,形成功能完备、横向覆盖、纵向贯通、科学高效的国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
  (三)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程。以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为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基本形成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按照救灾实际需求,适当增加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增大物资储量。到2010年,基本建成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
  (四)卫星减灾建设工程。依托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2+1”阶段卫星与地面应用系统,紧密结合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等工程计划,开展后续卫星需求论证工作。积极促进稳定高效的国家灾害监测能力的形成,充分利用已有各类军、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综合利用国内外航空航天遥感资源,优势互补,通过建立国家、区域、省级应用网络体系,实现具备灾害监测预警、动态评估、决策支持和产品服务等能力的灾害遥感业务运行系统,实现“天-地-现场”一体化的空间技术减灾服务能力。同时,继续推动导航定位卫星在减灾领域的应用,逐步建立由航天航空遥感、卫星通讯、卫星导航和地面应用与网络系统构成的国家卫星减灾体系。
  (五)亚洲区域巨灾研究中心建设工程。加强我国巨灾防御能力,推进亚洲区域减灾合作,按照“小核心、大网络”的基本框架,建立亚洲区域巨灾研究中心。开展巨灾防御和应急响应仿真实验、巨灾风险管理模拟实验、重大自然变异模拟实验,建设巨灾应对仿真实验室;开展亚洲区域巨灾信息交流,收集研究区域巨灾基础数据和案例,建立亚洲区域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网站;开展亚洲区域巨灾机理研究、减灾政策研究和减灾合作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巨灾的战略和政策。
  (六)社区减灾能力建设示范工程。在全国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城乡社区减灾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减灾救灾演练,加强社区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社区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100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台风、风暴潮、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和沙尘暴等灾害高风险区和大中城市,建设社区避难场所示范工程。制订和完善城乡民房设防标准,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开展创建减灾安居工程模范市(县)活动,全面提高城乡社区综合防御灾害能力。
  (七)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程。开发减灾宣传教育产品,编制系列减灾科普读物、挂图和音像制品,编制减灾宣传案例教材。建设减灾宣传和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在公共场所设置减灾知识宣传栏,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减灾知识宣传栏目,制作减灾公益广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宣传灾害预防避险的实用技能。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在全国建立100个减灾宣传教育基地。
  (八)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推动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使科学技术更直接地服务于减灾救灾。重点创新和推广服务于减灾的科技、装备、设备、救灾物资、医疗和卫生防疫用品;充分利用国家科技项目已有的成果,推进高科技救援设备、通讯设备、节水灌溉和抗旱等技术应用;促进信息采集、获取、传输、分析处理技术在减灾领域的综合利用,提升减灾科技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国家综合减灾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减灾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国家减灾委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综合减灾协调机制。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解目标、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建立减灾工作绩效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加强减灾工作的协调联动,建立国家减灾委与成员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减灾的制度和机制。到2010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国家综合减灾体系;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将综合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规划》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按照《规划》要求,优化、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统筹确保《规划》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的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与综合减灾密切结合,立足长远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国家投资可能安排办理。
  (三)加强减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减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制定、修订有关减轻自然灾害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国家减灾标准、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减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起草、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减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面规范减灾工作,提高依法减灾的水平。
  (四)加大减灾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减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健全减灾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减灾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大对减灾事业的投入,并按照政府间事权划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适当加大对中西部减灾工作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灾害救助标准,完善救灾补助项目;加强发挥保险业防灾减灾作用的政策研究和试点工作,鼓励公民和企业参加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和转移分担功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减灾资金,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社会捐助工作,大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五)加强减灾专业队伍的培育和发展。加强减灾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减灾科技教育,提高减灾工作者整体素质;加大经费、装备投入,提高各级减灾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立足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整合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减灾人才队伍和专家队伍的协调发展;构建全民参与减灾的安全文化氛围,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积极参与减灾工作;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在减灾救灾中的骨干作用。
  (六)推进减灾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减灾领域信息管理、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科技研发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宣传我国减灾的成果和经验,积极借鉴国外减灾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与联合国组织、国际或区域减灾机构、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减灾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国在亚洲减灾领域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加强国家和社区的抗灾能力:2005-2015年兵库行动纲领》和《亚洲减少灾害风险北京行动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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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春季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流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给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影响。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抵调库,下同)234.95亿元,占头4个月总局已分配退税计划260亿元的90.36%。出口退税的及时退付,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增长。
  但仍有个别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偏慢。鉴于此,为积极化解“非典”给外贸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支持外贸出口,现就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坚决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在目前这一特殊时期,更要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尽可能减少“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的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尽快将总局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分配、下达给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并及时退付给出口企业,不得留滞不用或待时而退。
  二、各地要科学合理的使用现有的出口退税计划,优先办理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提高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化解因“非典”给我国外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目前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将别是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等至今退税进度低于或只达到退税计划50%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退税进度缓慢、影响外贸出口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总局将结合各地退税进度情况,分配下达今后的出口退税计划。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6 号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负责地热资源鉴定工作。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 申请勘查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井位平面位置图;

(三)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六)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按照从业范围进行地热资源勘查活动。

第十二条 地热勘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勘查施工,不得破坏地质环境。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需要调整勘查施工方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勘查施工。

第十三条 地热勘查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作业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地热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应当取得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开采许可时,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二)勘查评价报告(含水质鉴定报告);

(三)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地热资源开采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作业要求、工作规模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资金。

第十九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计量缴纳,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经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热资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地热资源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热资源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审查的勘查评价报告;

(三)市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地热资源保护措施;

(五)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注册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发生变更或者地热资源的理化指标经检测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流量、温度、压力等指标进行动态检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检测资料。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对地热资源地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提交的检测资料包括:

(一)检测报告;

(二)动态监测记录;

(三)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采矿权人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检测结果。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地热资源,不得以地热、温泉或者医疗热矿水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地热资源实行限量开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规划、资源赋存和需求量等情况核定开采限量。

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限量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量开采。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规划以及矿业权设置情况,划定并公布地热资源保护区。

地热资源保护区内不得新钻地热井及从事其他可能破坏热储层或者补给环境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保持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防止地热井堵塞或泄露,防止热储层和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安装节能节水设施。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发利用。

地热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差异和品质实施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条 地热井需要维修、关闭或者报废的,矿业权人应当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闭或者报废的地热井可以作为监测井使用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选作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监测井使用的,由矿业权人按规定进行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热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钻设、开采地热资源的,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地热资源动态检测资料的;

(二)未安装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地热资源注册登记或者未按规定张贴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检测结果的;

(四)未经检测或者经监测不合格的地热资源以地热、温泉或者医疗热矿水等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宣传的。

第三十三条 地热资源抽样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暂停开采活动,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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