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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03:16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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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济发〔2009〕5号)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能够每年在济创业或工作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掌握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冶金钢铁、石油化工、食品饮料、新型建材、数控装备、现代物流等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2.在世界500强海外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或在海外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3.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最高奖获得者,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10名);
  3.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国务院学科组召集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5.取得博士学位、有5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三)其他本地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企业为主、政府扶持的原则,重点引进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形式与扶持措施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可采取来济创办企业、受聘工作等形式或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来济发展和服务。
  鼓励高层次人才重点采取以下方式来济发展和服务: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三)在本市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五)以其它方式来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该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1.对来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来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特别优秀且在济定居的高层次领军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2.从事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提供50-20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并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4.高层次人才在济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二)对受聘来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补助。
  1.在济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2.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济南定居,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的安家补贴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3.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济服务期间可给予每月最高1万元的工作津贴。
  4.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单位中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参照本条第(一)项第4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生活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来济创业、工作,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可以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待遇。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济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本地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择校择园,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单独来济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济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一同来济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济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业绩成果突出的,可不受资历和现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定职称,可由市人事局为其提供归口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接收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并每年免费查体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外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子女需在济长期居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其他需多次出入境的,可为其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第四章 工作机制与程序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称“市引进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统一评价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并提出享受有关待遇的意见。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事局负责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定期制定发布人才引进目录、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并承担评价认定等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核拨;市引进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户籍迁移、社会保障、人才评价认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引进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提供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确定拟引进人选,进行初步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市人事局申报;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用自荐的方式向市人事局申报。(二)市人事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定期组织评审。(三)市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和引进建议,报市引进工作小组审定。(四)经市引进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对象,由市人才办出具引进证明,用人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作服务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办、市人事局报告;对离济的高层次人才,要及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引进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海内外中介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本规定,及时制定相应的引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济政发〔2002〕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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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三个抓手

罗国斌


  办案安全问题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历来办案安全都被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特别是反贪部门视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整个反贪工作中具有“一着不慎,全局皆输”的地位和影响。对于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办案实践中已形成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做法,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一.抓牢思想建设,树立反贪办案人员牢固的办案安全意识
  1弘扬公正、平和的执法理念;形成文明、依法办案的办案方法
反贪办案是办案人员发现犯罪,证实犯罪进而惩罚犯罪的过程,它体现的是办案人员和犯罪分子的较量和对抗,在办案中,办案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不恰当的办案方法会加深这种对抗。实践证明,有许多安全事故正是在这种对抗过于激烈的情况下造成的。所以在办案中,办案人员应本着人文情怀,做到态度平和、行为规范、语言文明、做到以情感人、以证据慑人、以公正服人。这样能大大缓解犯罪分子在办案中的抵触和对抗,进而大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办案人员“安全第一、安全至上”的办案思想
  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主要教育方法有:①集体学习法。由局里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通过学习让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时能够自觉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②警示教育法。注意收集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对照查摆办案人员个人在工作中出现的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苗头,让干警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时用血的事实刺激办案人员的神经,不断增强安全办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③自我总结法。办案人员在办理完每一个案件后都要自觉地对办案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回忆和总结,特别是对涉及到办案安全的一些环节更要仔细分析、不断推演。从中查找出容易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加以整改并形成有益经验,从而不断提升和丰富自己的安全办案能力。
  3建立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安全教育的连续性、长期性
  办案安全问题是一个需要常抓不懈的问题,要办案就可能出安全事故,“今天不出事,不代表明天不出事;今天不出事,今后易出事。”这是反贪一线办案人员的共识,因此,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安全教育的长期性是使办案人员紧绷安全这根弦,始终保持办案安全警惕性的重要保证。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院里应每年选择一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同时,检察长应逢会必提安全问题、局(科)长逢案必讲安全问题。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二.抓实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科学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体系
  1安全预案制度:
  每启动一个案件之前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只有把办案安全问题想到前,把办案安全工作做在前,防范于未然,才能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案件预案应具有三个特征:①针对性,第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每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也是不同的,安全预案不应千篇一律,而应具有针对性,即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②全面性,细节决定成败,事实证明,许多安全事故恰是由某些极易被忽略的细节引发的,制定安全预案时应充分、全面考虑案件的每个环节以及各环节的每个细节,要把安全预案工作想到细处,想到微处。③可行性,安全预案不仅在于能提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切实解决问题,所以预案中的每条安全措施都应切实可行,即在现有条件下是能够做到的,同时,每条措施都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把安全预案工作做到实处。
  2安全检查制度:
  检查是发现安全隐患的最重要手段,认真细致的检查是办案安全的重要保证。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三个部分:①办案环境的检查,主要是讯(询)问室的检查以及其延伸空间比如调查对象在进入讯(询)问室之前的一段空间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要对调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应该仔细、踏实,不放过一个死角,不抱任何侥幸心理。②调查对象身体情况的检查。在调查对象进入讯(询)问室之前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清理比如男性调查对象的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等尖锐器件。与最近医院保持长期联系,选聘该院一到二名素质高、业务精的医生作为院里的医务人员,其主要业务是在调查对象被传唤或拘传到我院之初即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该案的承办人员。③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注意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充分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其情绪悲观的经历和事情,做到知己知彼,时刻抓住安全办案的主动权。
  3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最重要的是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明确规定主管检察长对安全工作负有组织、监督检查和保障的领导责任,侦查部门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上一个案件,局里都要与案件承办人员和看护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审讯人员和看护人员的具体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在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对象。把安全工作纳入到办案人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出现安全事故,侦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责任人的个人业绩也一票否决。
4内部监督制度:
  每办一个案子,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都应派出一位安全监督员全程负责监督整个案件的安全情况。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安全预案并督促预案的落实,侦查部门制定的安全预案都要交纪检部门审查通过并备案,否则视为违法办案。参与办案人员对调查场所、调查对象的检查工作。在案件突破阶段对安全工作进行巡视。安全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办安人员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书面警告;对于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侦查部门负责人反馈,侦查部门应在安全监督员的监督下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
  预案制度是办案安全的前提;检查制度是核心;责任制度是关键;监督制度是补充。这四项制度共同构成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体系。
  三,抓好硬件建设,创造扎实有效的安全办案物质条件
  1建设符合办案安全规范要求的办案区
  办案区是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讯(询)问的场所,各地已发的安全事故说明,许多安全事故都是在办案区内发生的。因此,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案区本身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办案区应设在一楼。办案区的六面应用特殊的软质材料比如海绵辅设;电线等可以内藏的都应该内藏,必须露于外的比如照明、取暖(制冷)、通风等设备都要高置。办案桌是圆角的且立体面应用海绵包裹;涉案人员所坐的椅子是底端固定在地面上且上端带锁的,以使其不能有较大范围的自由活动空间。涉案人员用来自书和签字的笔应是特制的,笔尖短、笔壳软且被固定在涉案人员所坐椅子上仅可移动一纸宽度的距离。
  2建设保障办案安全的信息化系统
  建立监控室,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办案指挥员和安全监督员应坚持对讯(询)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建立安全信息畅通渠道,在讯(询)问室安装警报设备,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办案人员可立刻启动警报装置,以保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援和处置。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办案人员树立牢固的办案安全意识,确立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秉承安全第一、安全至上的办案思想,辅之以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制度体系再配以扎实有效的硬件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反贪办案良性有序发展。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4号公布)




一、将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二条中的“县城”修改为“建制镇”。

三、将第三条中的“统一安排、分部门管理”修改为“统筹安排、量入为出”。

四、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及公安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收入预算草案和年度支出预算草案,并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部分的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维护部分的使用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补助部分的使用管理。”

五、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

(五)污水处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绿地补偿费,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贷款修建道路、桥梁和隧道并按规定收取的非经营性车辆通行费等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六)城市水资源费;

(七)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专项拨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六、将第七条中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将第九条中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修改为“有关”。

八、将第十条第(四)项中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修改为“城市”。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分部门组织实施。”

十、将原第十二条删去,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草案经批准后一般不作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一、将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入执行情况、年度支出预算和支出使用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拨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十二、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列入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的项目的,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用于其他建设和经常性维护的部分,按投资估算指标和作业量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十五、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开支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进行定员定额,控制人员经费,并对其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鼓励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对已经建成的项目,鼓励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发包给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十七、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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