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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7:59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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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等。



 无障碍设施主要是指:(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场、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言信息,进行交流。



 第三条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城市、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区及主要交通干线服务区。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场所包括:(一)城市道路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二)学校、医院、宾馆、银行、大型商场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四)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五)大型居住区;(六)公共交通设施。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建设遵循新建和改造、建设和管理并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实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政府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无障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无障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对无障碍建设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老龄工作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专用产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无障碍建设提供捐助,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实用、便利,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其他无障碍设施相配套。



 第十一条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称重点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



 重点场所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路口应当逐步设置过街语音提示系统。



 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的盲文站牌,其位置、高度、颜色等应当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



 大型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升级改造,逐步推广使用无障碍车辆。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公共厕所应当设无障碍厕位;大型公共建筑需要配备电梯时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升降台,配备楼层语音提示系统。



 公共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明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权人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园林等的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社区公共服务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使其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障碍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八条通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和需求,提供方便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文字信息,以及方便视力残疾人的语音信息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第十九条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称重点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服务意识和技能培训,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者获取信息提供帮助。



 省、市(州)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播报一次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的新闻节目。



 大型图书馆应当设置盲人阅览室,配备盲人读物和有声读物。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未按国家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破坏、损毁无障碍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管理,造成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维护。



 因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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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不妨“一股独大” 

  李华振 张昕

   

  中小企业板开张之后,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业界对中小板仍然没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的质疑。然而,当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时,却发现:中小板完全有必要保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这一点,是它与主板的明显不同之处。也就是说,一股独大在主板上是一个应当克服的沉年积弊,但在中小板市场上却是一个应当保持的优良结构! 

  我得出这个“反常的论断”,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充足的论据支持——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精髓就是一股独大 

  中国当前的经济国情与当年的德国、日本很相似,因此,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中国更有实际的借鉴意义。当年,与英美等“先发国家”相比,德日都是“后发国家”,两国的政府都认识到:要用更少的时间就走完英美用两三百年才走完的路程,必须充分借助银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推进器”的作用,以国家力量为后盾、以银行体系为核心,大力培育中长期的战略投资者,才能减少股市的大震荡,从而避免国民经济整体出现大起大落的危机。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每个企业都有至少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大股东”,也就是一股独大。 

  为什么只有一股独大,方能保证股市的持续繁荣和公司的长期发展?我国著名学者型企业家、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每个股东都是小股东,就会出现这样的恶果:每位股东都在法律上无法取得企业的控股权,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就会落到经理层手中,而经理层本身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他们就会在“打工心态”的支配下,产生道德风险,通过损害公司的组织利益来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最大化,从而产生“企业经理与政府官僚相勾结的职务腐败资本主义”。 

  退一步看,即使公司控制权落到以较小的股比就得到控股权的股东手里,其结果也与落到经理层手中差不多,这种股东也会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而获取私利最大化。因为,虽然他们作为股东之一,公司利益受损也使他们的利益受损,但是,他们从操纵公司中得到的收益要远远大于他们作为公司股东而受到的损失。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他们当然会铤而走险。 

  据有关资料显示,德日最大的20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 

  没赶上工业大革命的德国,又经历了一战、二战的摧毁,为什么能迅速发展成欧洲大陆上经济最强的大国? 

  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的日本,为什么能在二战的废墟上迅速成长为世界的经济强国? 

  ——可以说,正是由于德日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一股独大为精髓,才实现了其后发优势,才为两国的经济提供了长期发展的驱动力。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导向也是一股独大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并且一直是由“股权过度分散”向“股权相对集中”(也就是一股或少数几股独大)靠拢。 

  当时,由于日本经济的崛起及日本公司在全球的领先地位,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曾经受到广泛的批评。批评者认为,美国模式的股权高度分散,每位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都偏少,导致了实际上没有哪一个股东有能力、有精力、有动力去真正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股东们主要关心的是从股票的交易中赚钱,而对相互之间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则漠不关心。 

  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出现了“股东弱、经理层强”、“所有者被经营者架空”、“内部人控制”、“经营者道德风险”等等弊端。 

  美国的公司治理积极向一股独大靠拢的显著表现之一,就是它推行的“经理层股票期权机制”,这实际上也就是向“经理层一股独大”的导向发展。通过这一途径,使经理层与股东利益尽量保持一致,为经理层致力于创造“长期股东价值”提供了一些动力。 

  但是,在公司庞大的股本中,仅仅通过让经理层占有“相对数量”很少的股票期权,是无法真正达到德日模式中的那种一股独大之效果的。所以,2000年以来,美国公司不断爆出治理方面的严重问题,安然、安达信、施乐、世通、默克等等丑闻不断。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大洪指出,其背后的深层,就是美国从80年代开始的公司治理模式改革还没有“改到位”。 

  在布什政府施行的“公司治理改革”的诸多措施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通过机构投资者得以相对集中。实质上也就是在原来老布什和克林顿推行的经理层期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一股独大靠拢,以便降低“委托—代理链”的成本和经理层道德风险。 

  罪不在一股独大,而在于“和?之祸” 

  由上述德日模式的精髓之处和美国模式的改革导向,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导致今天中国股市“大地震”的罪因,并不在于饱受误责的一股独大,而在于“和?之祸”。 

  进入21世纪以来的4年里,中国股市频频发生“地震”,中小股东的血汗钱顷刻间变成了一堆废纸,深度套牢,脱身无望。经济学家无法解释这些股票的大起大落,无法用正常的经济理论去分析它们,因为这些股票本来就不是由正常的游戏法则支配的,而是由“幕后之手”在恣意操纵。这就是“和?之祸”——有的上市公司名义上打着“国有股”之旗号,实际上是一些腐败官员的“内部人控股”。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灾情严重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对此,最形容的比喻是“和?之祸”——它打着“国有”之旗号,就象和?那样口口声声喊着“为国效劳”,但实际上却是一些官员的权力腐败之产物。 

  这种由“和?”操纵的一股独大,与德日模式中的一股独大有着本质区别:德日模式中的一股独大是以“自然人控制”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即使名义上的大股东是机构持股者,最终也能归结到具体的、清晰的自然人身上。而中国的“和?”们操纵的一股独大,却是以“抽象人控制”为基础的,抽象人无法归结到具体的、清晰的自然人身上,这就为“和?”们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温床。 

  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科斯定理表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人们在进行某一项行为之前,会计算自己的效益,计算自己的投入产出。达到某一目标的方法有多个,人们会从中选择对“自己”(而不是对自己所在的组织)最有利的方法。在由“和?”们操纵的一股独大的上市国企里,个人利益常常与组织(即国企)的利益不一致、相背离,国企的利益对于“和?”们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而他们自己的利益则是一种“内部化”因素。科斯定理深刻地揭示出:理性经济人只会积极关心内部化因素,而不会积极关心外部性因素。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政〔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当地城市建设事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管理,健全和稳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市各有关单位(包括驻市的部、省所属单位)都应从城市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多套分存、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以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档案室及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由邢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邢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邢台市建设档案馆隶属邢台市建设局领导,是管理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城建科研、城建信息的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施宏观管理,负责拟定城建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规定;
(二)接收征集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整理和管理,同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服务;
(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五)对各县(市、区)建设档案馆(室)和市区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六)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建设档案馆逐步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城建科研中心、城建信息中心。
各县(市、区)建设档案馆(室)负责当地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开发利用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规划档案及重要工程档案。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应加强管理。根据工程建设及设施维护管理需要,收集和保管其竣工档案,并随时接受市建设档案馆的检查和指导。凡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都必须无条件地将档案的原件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九条 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下列档案资料,应整理送交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工程及市场管理、城建计划统计管理等档案资料;
(二)城市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城市测绘等档案资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四)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五)市区地名档案资料,包括街名、道路命名汇编及更名通报等档案资料;
(六)城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环境普查、监测、治理等档案资料;
(七)市政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含地下人行道)、涵洞、隧道、排水、路灯等工程档案资料;
(八)公用设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供水、供气、热力、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档案资料;
(九)交通运输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市辖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工业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矿业、电力、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储库等建(构)筑物工程档案资料;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办公用房以及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宾馆、会堂、书店、学校、医院、疗养院、体育馆(场)等档案资料;
(十二)城市水资源管理和主要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水资料调查统计、规范性文件、城市上游水库、引水渠道及泵站,市区河道整治等资料;
(十三)人防、防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人防工程的通道、地道、地下室、消防、防震、防洪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四)环境卫生工程档案资料;
(十五)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城市雕塑、古建筑、风景区等方面的工程档案资料;
(十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资料;
(十七)军事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等档案资料;
(十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勘测资料、竣工总平面图、管网综合图、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工程竣工档案及住宅工程档案等;
(十九)涉外工程档案资料;
(二十)村镇建设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周边村镇规划,典型建筑的图纸等档案资料;
(二十一)列入要收集和征集的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气象、水文、地震以及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汇编、专题调研和科技成果、技术手册、城市面貌等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声像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需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的城建档案资料由产生单位收集齐全,按要求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应于竣工验收后九十日内移交;城市基础资料、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环保管理、园林绿化、人防、工程设计、科研等档案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在产生单位保管三至五年后移交。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招标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包括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质量要求、套数、提交时间及编制竣工图费用等,明确其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在其竣工时,应当同步整理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在编制工程竣工图纸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实测数据;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要反映建设工程的真实情况,即图物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纸改绘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要求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大型、重要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须附有工程照片或实况视频等声像档案资料;
(六)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同步编制,不得事后编制和伪造。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 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建设档案馆可以接受委托,代为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凡因扩建、改建、大修,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对其原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及时报送建设档案馆。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实行多套分存、集中管理的原则。建设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科学管理城建档案,积极利用城建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 建设档案馆应做好档案材料的鉴定和保管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条 建设档案馆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目造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与产生单位协商同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
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持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到建设档案馆按规定查阅。单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污损城建档案或拆卷、抽页。
第二十二条 建设档案馆应根据查阅档案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做好利用统计、信息反馈的工作,分析研究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新动向,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向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给予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邢政〔199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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