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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51:08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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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199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均应依照本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注册登记,并领取《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县农业委员会(未设农业委员会的市、县由农业局负责,下同)和乡、镇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或者经营管理站,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的主管机关。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必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表,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或者经营管理站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报市、县农委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证书。


  第五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生产资料、资金和组织成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登记注册的主要项目:组织名称、社址、成员、法定代表人、资源及资产状况、集体经济收入、生产项目及经营方式。


  第七条 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的社长,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农、林、牧、副、渔业及第二、三产业。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工商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凭据《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可以该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根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的需要,可核发《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


  第十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理的清算报告,并交回原发证书、公章。


  第十一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资金平衡表、收入分配表及社办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设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及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如有遗失,应当写出遗失声明,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及业务往来单位备案,方可申请补领;除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扣押、毁坏。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农业厅和省物价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监督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本登记办法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整顿及扣缴《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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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建办厅函[2010]6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总结交流各地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做法经验,提高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政务信息报送的工作机制、内容重点、质量要求、报送程序和保密事项;

  (四)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难点和解决办法;

  (五)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和经验交流。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

  三、授课人员

  国家政务信息报送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专家,高等院校有关教授和专家。

  四、时间、地点

  时间:2010年9月27日-28日;9月26日报到。

  地点:郑州市(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统一组织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各单位的报名工作,并带队参加培训。请于9月10日前将报名回执传真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二)请各单位将书面发言材料、有关政务信息工作制度文件、编发的信息工作简报电子版于9月10日前发至lijian@mail.cin.gov.cn,以便汇编成册。材料内容:重点是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情况,包括做法、经验,面临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设想及建议等。

  (三)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学员自带一寸照片1张。

  (四)培训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培训费600元。

  (五)联系人及方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联 系 人:陈芸华 刘萍萍  传 真:010-64914592

  联系电话:010-64926989 13901221916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宣传信息处

  联 系 人:李 剑  传 真:010-58934625

  联系电话:010-58933970 13811123687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报名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1.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报名回执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bth2010669.doc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WKB2-199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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