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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27:52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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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1〕3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含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下同)范围内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使用、维护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其余镇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下称“雨水”)的管网、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各区办事处应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心城区规划断面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规划断面24米以下道路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各区办事处负责建设。
第七条 中心城区规划断面15米以上(含15米)道路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养;排水户接驳支管及中心城区规划断面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各区办事处负责维护管养。
自建排水设施的维护管养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与自建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第八条 城市排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雨污分流、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应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对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改建或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应符合城市排水规划、技术规范和对周边管线保护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应有合理的处理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材料予以审查,并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档案移交市城市档案馆予以归档。
第十八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城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等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预排,排放的污水经检测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户,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排放要求的,不予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未完全覆盖区域排放污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待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完善后按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并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符合排放要求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排放要求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排水户申请及其排水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建设单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临时排水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超过工程施工工期。因其他原因需要临时排放污水的,参照本条执行。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需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在排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排水户应当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的预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
第三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排水户应按规定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检测和监督,并提供工作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临时排水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巡查,督促维护管养责任单位履行维护管养职责。
第三十四条 维护管养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3小时内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或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五条 因维护需要中断排水设施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城市排水正常运作。确需排水户暂停排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的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沿线排水户应按照要求暂停排水。
第三十六条 致使有毒、有害或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因其他行为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造成危害。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养责任单位应对管养范围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城市严重积水、城市排水设施重大损坏等重大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施工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排水户未将污水按规定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处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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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科工办[2006]1034号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新闻发布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服务,制定了《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根据中宣部、国防科工委、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意见》和《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为国防科技工业中心工作服务,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坚持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留有余地、把握好度”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坚持统筹规划,密切配合,积极主动,确保新闻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力求及时、准确,提高新闻发布质量。

  二、新闻发布主要形式

  国防科工委的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国防科工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采取以上形式不定期发布新闻。

  (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对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的国防科技工业重大事项,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对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三)国防科工委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国防科工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及有关重要事项,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四)新闻媒体报道。其他不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对外发布的事项,可采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会议(活动)、给新闻媒体供稿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以国防科工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三、国防科工委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国防科工委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委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代表国防科工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召集军工集团公司和委管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联席会议,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四、新闻发布组织管理

  (一)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新闻发言人负责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相关司局协助,新闻宣传中心(新闻宣传办公室)具体承办。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新闻发布工作,综合处处长担任新闻宣传联络员。建立委机关新闻宣传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

  (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国防科技工业行业新闻发布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国防科工委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委领导可发布重要新闻。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或经新闻发言人批准,委机关有关司局领导可发布有关新闻。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委领导批准,国防科工委有关新闻发布活动可以以国家航天局或国家原子能机构名义举办。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或经新闻发言人批准,委机关有关司局领导可以以国家航天局或国家原子能机构新闻发言人身份发布有关新闻。

  (五)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事项的确定。

  1.委领导提出新闻发布选题。

  2.机关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宣传中心提出举办新闻发布活动的选题建议,新闻宣传中心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宣传中心提出选题建议,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六)委机关各司局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提出本部门年度新闻发布计划。配合新闻宣传中心拟订新闻发布方案,审核新闻发布稿,配合新闻宣传中心组织发布工作。

  五、新闻发布组织实施

  (一)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年举办2至3次;国防科工委新闻通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给新闻媒体供稿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1.新闻宣传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新闻发言人并报分管委领导和委主任批准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复后,委新闻宣传办公室制定新闻发布会的实施方案,提请新闻发言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组织实施。

  3.有关发布材料由相关司局提供,由新闻宣传办公室报新闻发言人、主管委领导和委主任审定。

  4.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协调联络,相关司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国防科工委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的组织实施。

  1.有关司局提出建议,由新闻宣传中心提出新闻发布建议书,经新闻发言人审批后,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2.委领导批准新闻发布建议书后,新闻宣传中心商有关司局制定实施方案,经新闻发言人审批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3.相关司局提供有关背景材料,新闻宣传中心负责草拟新闻通稿,经新闻发言人审批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4.新闻宣传中心负责联络新闻媒体记者。原则上邀请国内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记者出席,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

  5.发布会场由新闻宣传中心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

  6.根据需要,可邀请委领导、相关司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出席。

  7.新闻宣传中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记者开展采访报道活动。

  (四)新闻报道情况反馈。

  1.新闻宣传中心负责新闻报道情况的收集、总结,报新闻发言人、委领导及相关司局。

  2.新闻报道情况由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归档。

  六、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国防科工委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发表讲话、提供相关信息。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补充规定》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补充规定》

 
《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已经国家林业局2007年12月1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全文如下:

为保证国家林业局机关履行职责高效快捷,运转协调顺畅,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对《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文审签制度补充规定

(一)上级机关及各地、各部门的来文由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审阅,区分出办件和阅件两大类。办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转有关司局、单位承办,特别重要的办件报局领导审阅后转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承办。承办司局、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回复文件,经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签。阅件由办公室报局领导或转有关司局传阅。

(二)就同一事项报送局长的签报和待审签的文件应一并报送审签,不分别报送,所有附件要齐全。

(三)报送局长审签的文件、签报,除干部任命和案件查处的事项外,先由办公室审核,再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最后报送局长审签。属于日常工作的文函、电报,按照职责分工,经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局领导审签。征求我局意见或请示涉及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政策、机构职能等的文件,由牵头司局、单位会商有关司局、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或主持会议审定后反馈。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文件,报局长审签。

(四)文件报送局长审签前,内容涉及其它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履行会签程序。单位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由主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文件运转要快捷高效。各级领导批转文件特急件不超过2小时,急件不超过0.5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1个工作日。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按时高质量完成交办事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特急件2个工作日、急件5个工作日、一般件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承办单位要给局领导和办公室留有审签时间,至少特急件留出2小时、急件留出0.5个工作日、一般件留出1个工作日。

二、会议制度补充规定

(一)从严控制以国家林业局名义召开会议。二类会议每年召开1~2次,即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三类会议每年控制在12次,即每月平均1次(每个司局、直属单位承办的三类会议每年不得超过1次,每位局领导分管的业务三类会议每年不超过2次,由分管局领导年初审核把关,局务会议通过后严格执行)。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通知各省区市林业厅局主要负责人出席。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会议的,先由主办司局、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专门申请,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主管局领导审核,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送局长审定。

(三)以司局、直属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更要从严控制,每个司局、直属单位每年不得超过1次,不得邀请局领导和各省区市林业厅局负责同志参加,不得在局报纸、网站、信息刊物中作会议报道。

(四)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原则上每个单位1个参会名额。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五)降低会议成本。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额外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办公用品及其他纪念品。会场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节约开支。不得将会议经费转嫁地方。

(六)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提高效率,节约时间,降低成本。以上规定的会议次数不含电视电话会议。

三、督办通报制度补充规定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要尽快办结。对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阅研”和其它要明确回复的文件、新华社专送我局领导的内参件,要予以回复。查办件应快速及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办的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二)办公室负责对局领导决策、决定、会议、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各司局、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督查事项的登记、分办和结果反馈工作。

(三)除“阅”件外,各承办单位都要及时向批示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四)完善督办单制度。督办单分为白、黄、红三种颜色,白色督办单为一般督办;黄色督办单为警示性督办;红色督办单为立即完成督办。

四、工作纪律补充规定

(一)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确保工作时间,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或休假,要填写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报批单,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出差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事由等报办公室备案。

(三)司局级干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要随身携带手机,保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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