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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15:54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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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6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部门为不断壮大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力量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循环使用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
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的各项支援农村生产资金中的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
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适合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占用费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 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收取占用费要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
第十条 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支出。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逐步按《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统一承借承还,在还款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寄送我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部门)予以奖励;对回收工作做得差的地区(部门)应给予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地区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核算和报表
第十八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中转为有偿的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明确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挂帐或核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财政支农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支农周转金决算,并写出年度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周转金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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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概念、法律责任与防范
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324000)余成善
柯城太真路1号四楼
关键词:医疗损害、法律责任、防范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笔者提议“医疗损害”的概念,并论述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措施。
“医疗损害”这一概念,依据具有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注1)
又根据“医疗损害”百度百科解释:医疗损害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鉴于以上的“医疗损害”的词解释,在执业医师的诊疗活动中,应除外医疗必需的损害,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管、组织造成的损害(又称侵袭性医疗行为如手术);根据一般的法理解释,也应除外在“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患者的损害结果(属于故意伤害论)。
为避免“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的发生,对照我国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也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患者在执业医师的诊疗活动中造成的医疗损害,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医疗实践中,如何确定“医疗损害”是否医疗服务所必需,或者技能不合理欠缺,往往会产生争议。有医学专家、学者提出了“可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原则。(注2)
下面摘录“可允许的范围内”判断的标准,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予以重视:
一、主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主体有无履行注意义务。即以足够的谨慎和勤勉高度注意、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之利益;有无确定患者的疾病与健康状况是否属于这种侵袭性医疗行为的适应症;有无给予患者方充分的说明及采用相应的预防危险结果发生的防范措施。
二、客观上实施侵袭性医疗行为的主体在实施前,有无认真地全面检查患者身体状况、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防范危险结果出现的措施,验证实验仪器、设备与药物的性状。
实施时是否严格按照医学规章制度和治疗操作常规进行,实施手术过程中发现与实施前诊断不相符合的医学问题时,在无生命危机的情况下有无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说明,获得家属许可实施新的变更的伤害侵袭性医学行为。在生命危急时,应当即时(争分夺秒)抢救,事后告知。
三、医学上实施侵害与侵袭性医疗行为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属于成熟、稳定、不具有危险性,并通常得到医学界认可的特点。
对于实验研究性、具有伤害与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医学上是严格给予控制的。必须在经过动物实验基础上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专门机构与部门的认可,才能实施临床行为。且在实施前,必须向患者以书面形式忠实、全面地告知与说明,并获得患者的理解、签名同意。
参照“医疗损害”的概念,客观上认为不存在“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而“造成医疗损害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注3),如在诊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自身特异性体质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通常称“医疗意外”)。此时可能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需要聘请有关医学专家予以评判,去做出科学的结论。
生、老、病、死是人的一生中不可缺或抗拒的规律,医学也是一门科学,有许多生命禁区,医学专家尚不能攻克。在执业医师的诊疗活动中,医方是掌握医疗信息的主动权,患方通常比较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在选择的某种医疗措施进行信息交流时,要共同做出决策。医患双方在“医疗损害”的防范上,在对付疾病的治疗目的上是一致的。故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除了要履行好对患者的观察义务、高度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外,还要及时和患方在出现病情变化特别是致生命危险时,尤其要注意沟通和理解,这也许是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金钥匙,供参考。
注1:引自王利明教授在“损失与损害”法理分析时的讲座。
注2:《医疗事故认定与医疗纠纷处理》,王森波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
注3: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18:15新华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4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办法,批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二、领导小组实行会议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

  三、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指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代表出席。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议题由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调水办)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四、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临时性重大问题。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五、省调水办根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别由组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六、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由省调水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办理,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应先送省调水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省调水办征求有关部门及有关市的意见。

  九、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省调水办负责办理。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委宣传部

  1、组织搞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我省抢抓南水北调机遇促进经济发展的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导向,营造湖北支持南水北调工程的氛围。

  2、组织省级新闻媒体开辟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宣传专栏,突出进行宣传。

  3、负责组织宣传全省加强和配合南水北调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

  4、配合中央和涉外新闻媒体,对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行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组织对南水北调与湖北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研究。

  2、负责把握机遇,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关工作。

  3、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对湖北省南水北调相关建设项目的支持。

  4、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湖北省南水北调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省财政厅

  1、监督项目法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南水北调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

  2、负责落实湖北省南水北调建设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及有关专项资金。

  3、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1、负责组织南水北调工程湖北省境内工程建设、管理和移民安置项目的土地征用及相关政策的落实。

  2、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丹江口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和治理。

  3、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湖北省境内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工作。

  省交通厅

  1、负责与南水北调相关的汉江中下游航道整治项目的协调。

  2、负责和配合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汉江中下游梯级开发及引江济汉工程交通设施项目工作。

  3、协助做好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与国家及省内交通设施交叉衔接建设的协调工作。

  省建设厅

  1、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2、负责对湖北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中所涉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秩序进行宏观监管。

  省文化厅

  1、负责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相关地区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的保护。

  2、负责对湖北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文物古迹的认定和发掘。

  省移民局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丹江口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环境容量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参与制定安置措施。

  2、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省境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参与丹江口库区库底清理工作。

  4、负责管理移民专项资金并进行检查监督。

  5、指导移民工程监理工作。

  省环保局

  1、负责组织编制汉江中下游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协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丹江口水库库区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省林业局

  1、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南水北调工程的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林地征用许可、林木采伐和恢复。

  3、参与丹江口库区库底林木清理工作。

  省卫生厅(省血防办)

  1、参与制定丹江口库区库底湖北省卫生清理工作技术方案及丹江口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库底卫生清理效果评估与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组织湖北省丹江口库区疾病监测。

  4、参与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中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的设计、论证、效果评估和检查验收,负责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与防治。

  省通信管理局

  1、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间通信畅通。

  2、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范围内通讯设施的迁建。

  省电力公司

  1、保证南水北调建设期的电力供应。

  2、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开发汉江中下游水电资源。

  3、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范围内电力设施的迁建。

  省水利厅

  1、负责编制与南水北调相关的汉江中下游防洪、水资源配置和水土保持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制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督促执行。

  3、指导制定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度汛措施和责任。

  4、指导处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重大方案性问题和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

  5、负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组建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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