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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6:26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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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86)定民一字第07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桂莲与夏传叶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道清和李桂莲所共有。李道清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传叶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和平,典价1500元。李桂莲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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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告赢部委诉讼成为农村法治的播种机

杨涛

150名无锡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已于3月18日在市一中院宣判。国土资源部一审败诉,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农民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北京晨报》3月21日)
这场诉讼的胜诉对于这150名无锡农民来说,意义其实有限,因为他们所赢得的只是国土资源部必须受理他们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至于他们的土地纠纷是否能如他们所愿得到解决,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不过,尽管如此,这场诉讼的胜利对于整个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其法治的普及意义却有着超出案件本身的积极影响,不可小觑。
比起民事、刑事诉讼来讲,行政诉讼的起诉率历来都比较低,因为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担心遭受到行政机关的打击报复,不敢起诉。而且目前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率较低的现状,更是让他们不愿去起诉。近年来,尽管农民起诉国家部委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所能获胜的机率就更低了。去年12月,辽宁省沈阳七位农民因不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状告国土资源部案在一审中就败诉。
但如果不敢、不愿进行行政诉讼,并不意味着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会放弃要求有关部门对自己的权利救济。他们不走诉讼途径,就可能走上访的道路。他们会将希望寄托于人治状态下的清官“包公”式的人物出现,不惜花费时间与精力在这无穷尽的上访之路上,而矛盾层层堆积在各级政府之间,让政府机关不堪其负。
而要让更多的矛盾在司法途径解决,就要让那些行政相对人愿意和敢于到法庭上来,这就要求法院要尽可能敞开大门让民众方便诉讼,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让民众有理有说处,感觉到诉讼不是一个摆设。
在这场诉讼中,代表150名无锡农民前来出庭的胡雪妹等4位村民代表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上,报道说“4位江苏农民操着浓重的家乡话和国土资源部的政策法规司官员法庭论法,但他们有板有眼的表现并不比专业律师差。”这让我们感到很欣慰,经过法治熏陶的农民其实并不差。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异乡,面对国家部委,赢了这场诉讼,经过这么一场诉讼,他们能感到法律的公正、诉讼中的人格平等,感受到法庭是真正说理的地方。无疑,他们将带着这种感受回到他们的乡土,传播他们直接感受,传播一种法治的理念,让更多的乡土中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让他们更加有信心去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被乡土的农民自己成功的实践,比任何书本和官员的高谈阔论式的说教,更具有生命力。
民主需要实践,法治的理念的深入人心,同样需要实践,在实践中,人们开始领会民主和法治的力量。因此,如果说“海选”是农民的民主实践的话,那么一个个诉讼获得胜诉,则是农民进行法治的实践,最终让法治的理念如细雨润物一样无声地潜入每个农民的心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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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12月15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八0年十月七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离休干部跨省安置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二、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三、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四、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冶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
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高原地区是指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五、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六、凡年龄已过五十岁可享受离休待遇的配偶(女),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随迁安置.
七、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九、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定居的离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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