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03:17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第一款中的“……,可以暂扣行驶证或者暂扣车辆,……”修改为“……,可以暂扣行驶证,……”。并增加一款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视为机动车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等三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等三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卫生部
《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等三个食品卫生标准业经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我部审定,现予以颁发,自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n149——81)同时废止。
附件:
1.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
GB11331——89
UDC613.29∶678.4——46
2.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11332——89
UDC613.29:614.3∶678.4——46
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11333——89
UDC613.29∶669.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借助学校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
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代办费”及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一并调查处理。
二00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