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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9:20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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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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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创优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和市经委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是社会主义工业企业的基本职责,是实现高效益、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途径。对优质产品实行鼓励和扶植,是发展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创 优
第二条 各工厂企业都要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产品发展趋势、技术动向,结合本单位产品情况,编制三年产品质量滚动创优规划。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质量创优计划。未列入创优规划的产品,不得参加市级优质产品评选。
产品质量创优规划要贯彻以下原则: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创全优(名牌)、创系列(产品)、创成套(主机与零部件)。通过创优,促进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三条 根据创优规划,各局、公司要以行业为基础,以产品为龙头,开展整机与配套、成品与原料的创优攻关活动。由市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会同各工业局及有关单位,按行业有计划地组织专业评比。评比结果做为市级优质产品评选依据之一。
第四条 “为用户服务”是搞好产品创优的思想基础。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要共同做好优质产品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在产品集中销售的地区,建立若干服务网点,向用户传授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认真搞好“三包”,把售后服务作为创优工作重要内容。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市优质产品评选,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较好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传统特色。在近期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名列前茅或居领先地位;
3、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成本不断下降;
4、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5、已制订并执行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有市标准局指定或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和结论证明;有一年以上完整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有主要用户质检部门的出证意见;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
对比资料。
评选范围:凡是本市工厂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包括重要元器件、原材料)都可参加评选。非工业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评选。

第四章 评选审批
第六条 凡属计划评选的工业产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最迟在每年三月底前,对当年评选的产品由工厂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公司、局审核后,报市经委。经市经委会同市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科技情报研究所等有关部门,按评选条件预审后,报市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由市经委、建委、科委、财委、进出口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国防工办、科协等部门和工商局、标准局、商检局、外贸局、工业各局有关领导,以及大学、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市优质产品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以数据和
用户评价为依据。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及优惠待遇
第八条 荣获市优质称号的产品,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向生产单位颁发《天津市优质产品证书》。
第九条 凡荣获国家和市优质称号产品的工厂企业,在获奖当年发给一次性质量奖金。质量奖金金额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1、获市优质产品,发给2000~4000元奖金;
2、获国家银质奖的优质产品,发给4000~6000元奖金;
3、获国家金质奖的优质产品,发给8000~10000元奖金。
在一个企业内,同一产品当年同时获得两种级别的荣誉称号,按高档计奖;同一企业内的不同产品,如同时获得荣誉称号,可同时分别计奖。
奖金来源: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个别企业如奖金来源不足。可在公司或局集中的利润留成或机动数中调剂解决。这部分奖金不计算在各局的奖金控制发放水平的指标之内,由市经委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专项另行给各局下达。
第十条 荣获国家和市优质产品的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对优质产品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在调整产品价格时,根据优质产品的具体情况给予优惠,与一般产品区别对待。在质量上确有突破性提高的优质产品,可享受优价待遇。
2、在年度生产计划中,对优质产品要优先安排。对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在质和量上物资部门要优先保证供应。
3、凡是出口外销的优质产品,对其应进口的原材料、优先保证供应;进料加工成品出口的优质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税。在外汇留成使用和出国技术经济考察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4、在年度生产技术措施费的安排和银行信贷方面,对优质产品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择优发放。各部门、各企业掌握的生产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费,用于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一般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5、大学及中专毕业生分配,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获得市优质证书的产品,企业可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规定,启用“优”字荣誉标记。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由市标准局负责优质产品日常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与有关部门组成“优质产品监督检测网”,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市经委报告优质产品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商业供应部门、商品检验部门,或指定若干商店,聘请能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坚持原则的商业行家为质量监督员,并由上述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市场信息商品质量反馈网”。对优质产品的流通、使用和消费过程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并以此
作为优质产品评选、复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围绕产品创优,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会同各工业局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产品质量技术情报网”,了解、搜集、整理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资料,为产品创优、评优提供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对市优质产品实行每年一复查,满三年一重评制度。由市经委会同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及有关单位,对优质产品每年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经市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对复查中不同情况的产品,采取以下办法:
1、凡是管理完善、生产正常、质量稳定、用户反映良好的优质产品,经市审定后,继续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待遇。
2、因产销情况变化、市场不需要、今后不再生产,或转产后不具备生产优质产品的条件,经市审定后予以自然淘汰,不再享受优质产品待遇。
3、由于管理严重混乱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显著下降,用户反映强烈,已不具备优质产品水平的,责令限期改进,停止使用“优”字标记。在限期内仍无改进的产品,经市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予以撤销优质产品荣誉称号。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如有上述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况之一的,由市经委向国家经委提出复查或撤销建议。
第十六条 各工厂企业对优质产品的生产,要有单独的管理细则。主管公司、局要分级建立优质产品的质量档案。优质产品的质量状况,于每年七月底前,由有关工业局报市经委。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经委。
本办法的条款,如国家另有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1982年6月15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标准中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所有矿山企业。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按本大纲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三年六月四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照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的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采矿业准入制度
包括《矿山开采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等。
4.1.5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7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8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等。
4.1.9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
——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采矿方法和采矿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矿山地压管理;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与提升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与防尘防毒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防排水与防灭火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常用爆破器材及起爆方法;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爆破安全技术;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管理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机械安全;
——矿山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
——尾矿库安全;
——有关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目的、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职业病管理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5.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5.2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5.5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6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5.7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28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2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812矿山爆破安全4矿山机电安全管理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4852再培训部分(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矿山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矿山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了解国家有关采矿业准入的规定;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熟悉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熟悉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预防措施的方法和程序;了解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等;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基本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掌握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合理的开采境界和采剥比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意义;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的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采剥方法;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掌握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及其安全要求;
——掌握各种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技术及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矿柱回采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采空区处理方法,熟练掌握顶板和采空区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地下开采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溜井管理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对通风的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种类、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井下探放水、防排水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理论;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及起爆方法,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
——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安全技术,包括有害效应的种类、爆破安全距离、残盲炮的处理等;
——了解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
——了解矿山供电的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矿山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熟悉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维修制度;
——掌握电气火灾及常见电气、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露天或地下开采对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掌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熟悉矿山事故的报告和上报程序;
——熟悉矿山常见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5.9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组织审查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其中:露天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边坡的高度、布置工作面;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井下生产系统的布置和回采顺序);
——能主持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有效地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4.1.5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包括矿岩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如裂隙、断层、褶皱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床水文地质,如岩溶水、裂隙水、老窿水、大气水、地表水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如地热、岩爆、地震、泥石流、滑坡、坍塌等)。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铲装、运输、排土作业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包括边坡破坏机理及主要形式、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预防边坡坍塌及加固措施;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包括平巷、竖井、斜井、天井的掘进施工、支护、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的安全要求,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顶板、采空区的管理,采空区处理方法及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安全要求以及矿井通风系统评价;
——地下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地下矿山防排水,包括矿井水的来源、危害,防排水安全要求,工作面突水预兆;
——地下矿山防灭火,包括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防灭火措施等;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矿山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以及起爆系统联接的安全要求;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
——矿山电气安全技术,包括电气伤害的方式、矿山供电和电气线路、电气安全保护、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矿山机械安全;
——电气火灾及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包括排土场的选择、堆筑、维护和排土作业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尾矿库安全,包括尾矿库、尾矿坝、排洪系统安全要求及尾矿库运行的安全要求、尾矿库的安全监测与安全评价、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尾矿库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基本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目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现场急救技术
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职业病的管理与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实际操作培训内容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
——安排、使用安全技措经费的程序、方法和项目;
——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内容;
——矿山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责任认定的原则。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30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6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1014矿山爆破安全6矿山机电安全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5256再培训部分
(不少于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复审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熟悉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技术,主要有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种类、特征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了解矿山地质灾害的成因及预防。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露天矿山的构成要素,熟悉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排土的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治技术;
——了解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预防边坡坍塌的主要方法和边坡稳定性监测、加固技术及边坡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和原因,掌握其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了解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的安全要求;
——掌握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以及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各种地质构造对顶帮稳定性的影响,掌握顶板和采空区处理、监测技术及管理要求;
——熟悉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熟练掌握运输、提升人员、爆破器材等的安全要求,溜井管理要求及堵塞处理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开采对通风的要求,掌握井下通风除尘及气候调节的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方法;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知识;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
——了解起爆方法的种类、优缺点,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方法;
——掌握残盲炮处理方法;
——了解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及炮烟中毒的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技术
——了解电气伤害的方式;
——了解矿山供电及电气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电气作业安全措施:
——了解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电气火灾、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矿山开采对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的安全要求;
——了解排土场选择、堆置、维护以及排土作业安全要求,掌握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闭库的安全要求;
——熟练掌握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的堆筑、维护、管理安全要求和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了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了解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掌握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技术;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方法,主要有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的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5.9掌握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参与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开展安全教育和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能参与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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