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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5:28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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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2〕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 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 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二章 会议收入管理

  第九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承办单位的专项经费。会议承办单位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中央财政拨款,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开支时,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补助经费。
  (四)赞助收入,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严格管理。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以会养会的,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可用于抵补会议相关支出。

第三章 会议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1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150元和200元。
  (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用。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150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
  (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志愿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
  (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5000元,笔译每千字200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七)交通费。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租金开支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八)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100元,开支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九)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十)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署。
  第十八条 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四章 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会议经费。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大型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一条 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国际会议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务及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方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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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川办发[2006]34号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宣传贯彻,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全面深化政务公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颁布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等4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务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略)







四川省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年度政务公开目标分解表和工作目标明细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市(州)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评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逐级落实。(5分)



3.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公开内容的需要选择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手册或其他适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10分)



2.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3.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人民代表旁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力求达到政务公开的时间与内容相适应,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分解各项工作任务,任务分解做到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时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二)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25分)。



1.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审核制度、重大决策咨询听证和预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提高。(5分)



2.建立并实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采取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评议方式考核本系统、本机关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5分)



3.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5分)



4.健全和落实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做到严肃处理。(5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5分)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20分)。



1.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依此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结合实际及时修订、补充《政务公开内容目录》。(5分)



2.及时审定、更新和充实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5分)



3.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违纪违诺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5分)



4.结合实际依法依程序公开重大决策过程(5分)。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20分)。



1.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好政务公开网站(网页),利用网络公开。(5分)



2.结合实际建立“稳、固、显”、内容可随时更新的政务公开栏。(5分)



3.“一站式服务窗口”制度健全,服务规范。(5分)



4.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公告公报、新闻媒体、领导信箱、服务热线、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5分)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15分)。



1.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5分)



2.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5分)



3.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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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维护体育市场正常秩序,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
(一)体育健身经营活动;
(二)体育竞赛、表演经营活动;
(三)有偿体育训练、体育中介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政府鼓励市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益人民身心健康、推动全民健身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办与经营
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征》。
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具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基础设施、安全急救措施;
(三)有取得资格征书的体育专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办者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书;
(二)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副本;
(三)申办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申请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组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报送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必须提交组织章程。
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分别在二十日、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经营者按本条例规定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治安、卫生等证照。
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核定。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经批准后,确需停办或变更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体育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的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体育经营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培训、考核经营管理人员和体育专业人员,核发专业合格证书;
(三)在管理权限内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本市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
(四)在管理权限内审批在本市举办的大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权限内负责审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在本辖区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劳动、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证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吊销《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雇用或聘用无专业合格证书的体育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人员的;
(二)擅自停办或变更体育经营活动内容、时间、地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四)经营者不能维持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存在事故隐患的。
第十九条 罚没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体育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可和国家体委公布的体育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临时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一次性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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