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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3:01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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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2〕1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

  (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时,应当及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估、论证、修订,并将有关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

  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4.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

  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一)商业车险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商业车险合同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内容完整、格式清晰、方便阅读。订立商业车险合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醒目位置注明“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审慎选择保险产品。本保险合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由本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五)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4.保险金赔偿办法。

  (六)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尽可能满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需求,责任明确、保障合理。

  (七)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八)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九)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十)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一)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并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关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一)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二)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三)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四、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

  (一)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并说明详细理由;

  2.商业车险费率,包括预期赔付支出(含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营业税及附加、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

  3.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报送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使用的纯损失率与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差别;

  2.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经营情况,包括保费收入、赔付水平、费用水平、承保利润、应收保费情况、再保险安排等;

  3.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产品定位、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前景预测等;

  4.公司符合本通知关于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条款费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所涉及的材料,进行数据真实性检查。

  (四)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下列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保险费率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4.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1.经审计的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

  (五)保险公司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或费率的,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年度报告,包括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执行情况、商业车险费率合理性评估验证情况等。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控制,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费率拟订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修订并报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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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和思考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马若飞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村居经济取得长足进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村居开展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村居“两委”是基层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机关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它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关键作用。村居干部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政令畅通、社会的稳定。 因此必钡积板探索村居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原因和特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经和对策.遏止腐败现象的蔓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服务村居经济,保护、挽救村居干部,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村居工作健康发展。
据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资料反映,从一九九八年至二oo一年,本院共受理举报线索165件,其中村居干部违法犯罪线索35件, 占21。2%,其中分流4件,初查19件,立案侦查8件13人。从这些案件来分析。它们有着共同的 特点和犯罪原因:
一、案件特点:
一是主体特殊性,主要是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居经济实体负责人、财务人员,具有—定的人、财、物支配权、管理 权,易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如本院立案侦查的8件案件中,其中有4件4人为出纳员,其余4件9人为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二是案件类型主要是挪用、贪污(侵占)、受贿,也有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等案件的发生,犯罪手段简单、直接。一般采取截留公款,虚报、多报开支、虚增工程款、收入不记帐等方式侵吞公款; 以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山林鱼池等低价发包、高于造价支付工程款,从中收取回扣和手续费;直接挪用自己管理的公款。如该院查办的8宗案件均涉嫌挪用公款,其中还有3宗涉嫌贪污,1宗涉嫌玩忽职守,1宗涉嫌非法拘禁。三是多发生在征地款及其它公款的管理,校舍、公路,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的发包、验收等环节。如某经济联社主任吴某,利用其管理征地款之机,连续六次将自己保管的公款挪用给他人使用,造成40多万元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四是多次 犯罪、连续犯罪,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如某村出纳员谢某利用其保管村公款的职务之便,从1996年底至1998年初先后12次侵吞银行存款利息。五是易发生串案、窝案。如某居委纪荣某等人共同贪污案,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委委员、居委主任、居委委员到出纳员等六人在任职期 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采用将法定利息入帐,高额贴息不入帐截留私分的手法,多次共同贪污.六是重复举报、联名举报、多头举报占一定比例.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如该院受理的35件村居干部举报线索中有13件是重复举报, 占37。1%,有一些是群众联名举报 的,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上级机关转办的。并有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有的村居干部认为自己没有违背职责,为别人办事,人家自愿送点钱物酬谢,两厢情愿,人之常情; 有的把挪用公款当成正常的借贷关系。二是思想政治教育力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三是制度不完善或有制度不执行,执行不力。尤其是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帐款不公开,现金收入截留,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致使一些于部能轻易地侵吞、拥用公款。如某村委会出纳员陈某就是利用会计、出纳没有按月核对库存现金的财务漏洞而椰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四是“两务公开”不到 位,它导致两种不良效果: 一方面是群众无法监督,村居干部履行职务失去制约;另一方面是容易引起群众猜疑,激发干群矛盾, 引发群众联名举 报,集体上访等事件发生。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而在外部,上级管理部门对村居资金的分配、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地管理和制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 积极采取对策,预防和减少村居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推动村居工作深入发展.
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实施纲要》关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 神,以及有关农村工作的精神,一方面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狠抓思想教育,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者并重,两者并进。在推动村居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村居干部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保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避免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也做到挽救和保护我们的干部。土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党支部是村居组织的核心,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居委员全是群众的自治性组织,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建设是克服腐败现象,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保障:一是要选 拔好领导班子,一方面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党员和村党支部书记, 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村居委员选举制度, 真正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 为人民服务的村居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咨询。采取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法 制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提高干部素质,筑起思想、道德、纪律、法律四道防线,从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两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村居基层组织内部监督,首先是要完善财务的审批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禁设 小金库,实行帐款分开管理,定期核对帐证、帐实、帐帐是否相符,其次要完善工程公开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强化上下级监督机制,实行互相审计制,并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四是加强落实并提高村居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制度化。
(四)、严厉打击,遏制村居干部职务犯罪地漫延。检察机关对于村居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要依法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分流、及时初查,及时立案.及时提起公诉。既能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又化解了干群矛盾。
(五)加强预防工作,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 督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出一条切合村居工作实际的预防犯罪新路子:一是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案后预防工作;二是开展重点岗位预防,重点防范对象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出纳.工程项目实行同步预防,重点监督工程的投 标、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严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加强与街道等有关部门联系,开展系统预防,并把它纳入整个社会预防网络。四是加强村居干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 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犯罪预防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8.pdf
  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6.pdf
  3、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4.pdf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7.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七项标准废止:

  1、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19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GB/T14762-1993)

  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

  4、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5466-1993)

  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GB/T14622-1993)

  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622-2000)

  7、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176-2000)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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