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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12:39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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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

198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颁布实施已有半年,有些地方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仍在受理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应予纠正。现通知如下:
(一)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我院新规定的收案范围,积极受理所辖水域内发生的案件。
(二)除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继续受理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三)在海事法院辖域内,远离海事法院所在地发生的简易的、争议标的不大的国内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地方人民法院可在征得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同意后予以受理。
(四)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是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难以确定时,应同有关海事法院进行商定,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待管辖权明确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六)根据我院划定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长江干线分别由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鸭绿江水域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上述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仍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在本地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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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任务抓细、抓实。

二、工作重点

整治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一)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

2、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3、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4、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5、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

(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

(三)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

(五)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七)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逐步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清理整顿、整改督查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清理整顿阶段(6月30日以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本区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自查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

(二)整改督查阶段(7月~9月)。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按要求认真整改。在此期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省(区、市)的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对大要案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2月)。

2004年10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抽查情况和大要案查处情况汇总上报卫生部;11月,卫生部组织开展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追踪各地大要案的查处情况。在此基础上,卫生部向全国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并向国务院报送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的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加以实施。

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并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实施督办。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队,由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公安、工商、监察、新闻媒体组成,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相互协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取缔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在明确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外,还要认真分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的双重法律身份和工作责任。在本次整治总结验收阶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整治效果不佳、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大力宣传,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进行追踪报道,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

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段冬梅 张伟力

联系电话:010-68792386,68792388

附表:1、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检查表

2、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二○○四年五月十日

论新时期男女平等的体现

惠云


1992年4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的具体内容。1995年,我国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向全世界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面基本国策”。近几年来,各级妇女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改革开放,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加强思想建设,以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精神,创造出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纵观人口、环境、土地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也有不尽不处。长期以来,女性相对男性普通处于弱势。我国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因素还很多如:女子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村委就将其责任田抽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为了实现男妇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体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妇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生力军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公认和称赞。
虽然现阶段妇女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不能否认当前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妇女安于现状,缺乏市场意识和经济头脑,受一些不良宣传的影响,少数女青年缺乏积极向上的理想和信念,为了满足虚荣享乐,走上了卖淫、傍大款、做情人的路,还有一部分妇女不知法、不学法、不懂的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妇女问题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解决男女不平等,妇女受歧视问题,推进男女平等的参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政策,真正把法律赋予妇女的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从根本上提高中国妇女的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最终取决于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做为现在女性不仅应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素质,迅速不懈地增强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应当充分认识新世纪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增强与时共进的现代意识,保持独立健全的人格。
新世纪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世纪,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实现中华民族腾飞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男性的积极参与,同样需要女性的努力奋斗。作为女性应克服自卑心理,弘扬女性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为实现自身价值而努力奋斗。记得我调入法院工作不久,被安排到行政庭工作,每天和那些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打交道,并且他们所面对的都是行政机关,他们总认为我们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只要他们不请吃饭,官司就不会赢。为此,他们总是找关系,想办法,转上几个弯找熟人请法官吃饭,给他们解释我们是依法办事,打官司是靠证据,不是靠吃饭,但他们不相信,有时还讲某某人因没找关系官司没打赢等等。我对他们的做法很难接受。不能否认,我们有的法官会做一些有损于法院形象的事,但我那只是少数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法官。当我刚接触到这项工作时,也是有很多人担心我一个女同志,面对的一边是普通的百姓,一边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担心我顶不住,但我考虑到自己虽然是一个女性,但同时也是一名新时期的法官,如果对工作挑挑拣拣,别人会瞧不起我们女同志,女性要自强,就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就这样,我坚持干了下来,一干就是十年。十年来,我所办理的行政案件上百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
大家也都知道,现在行政案件难就难在行政干预,为此,有时我顶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有人说我认真,有人说我难请,但更多的人给我的评价就是公正廉明。在十年来,我不仅多次被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而且还连续二年被评为市“优秀女法官”和“十佳女法官”。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现在的行政审判庭庭长。实践使我认识到,我们女同志做工作有女同志的优势,办案尤为如此,只要我们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男同志能做到的,我们女同志也能做得到,并且做得更好。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女性,要生存、要发展,仍然需要发扬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新时期将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期,竞争选择的是能力、水平,而不是派别。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就应该有敢立潮头,奋勇争先的自信和干劲。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让社会更进一步了解女性、认识女性、重用女性。男女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也正因如此,“男女平等”被定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纵观我们的社会,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在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同处于优秀层次的男性与女性群体中,女性的智商、文化修养和综合能力并不亚于男性,而阻止女性走上领导岗位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恐怕主要是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缺乏平等竞争的机制。撒切尔夫人曾有一段关于“分配名额“的名言:“我非常反对给妇女一定的名额。这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做法,在我的一生中,起作用的是成就和是否合格。”在一个可以平等竞争的环境里,给一个性别硬性分配一定的名额当然是没有道理的,不可思议的。所以制定指令性计划的做法,也以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现实条件下,从政的环境对女性并不宽松。妇女长期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歧视妇女的偏见,像一条无形的绳索来傅着人们的心灵,这种陈腐的观念早就应该打破。打破它的唯一办法是实行体制上的改革,建立平等竞争的用人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具有决策能力和领导风范的优秀女性和男性一起步入政治舞台,为人类社会贡献才智。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 的科学分析和概括,是指导我国妇女运动发展的科学理论基础。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和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始终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期妇女观分析研究解决妇女问题,并在实践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形成了丰富的妇女理论,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仅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其发展程度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种种轻视歧视甚至残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提供了根本保障的前提下,为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客观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府行为的作用,运用宏观调控机制,为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现婚姻自由等方面创造了条件,把妇女发展问题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而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从而是把妇女问题、妇女工作在国家民族发展中的位置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新实践新发展,是我们党在妇女问题上一次认识论的升华,标志着我国妇女运动进入一个更加理性、更加自觉、更高层次的新阶段。

(作者单位: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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