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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54:23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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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全文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
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
防止错捕或漏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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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贸”工程,推进我国电子贸易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信息产业部


关于实施“金贸”工程,推进我国电子贸易体系建设与应用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品流通领域建立以计算机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与企业内联网(Intranet)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我们称其为电子贸易。它将成为21世纪商品交易的重要形态。电子贸易的广泛应用,不仅是商品流通领域一场新技术革命,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改变着传统流通体制和
流通方式,引发流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培育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贸易应用体系,形成我国的电子贸易规范,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企业利用电子贸易网络进入全国和全球大市场,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策。
一、“金贸”工程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金贸”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在流通领域推行电子贸易,是继“金桥”、“金卡”、“金关”、“金税”等工程之后的促进流通电子化的工程。“金贸”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制订促进电子贸易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电子贸易在我国流通领域及相关领域应用与发展的总体战略,通过制定电子贸易发展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发展步骤,构筑我国电子贸易发展的基本框架和格局。
(二)研究制定我国电子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商品流通领域应用电子贸易等信息技术的政策法规,通过规范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的主体行为和交易秩序,解决电子贸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网上电子银行、网络交易税收、网络合同的电子签名及认证等,为促进电子商务在
流通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提供政策优惠和法律保障。
(三)开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贸易系统。通过设计、开发电子贸易应用系统,优选系统运行的软、硬件,建立中国自己的计算机软、硬件基础应用平台,开发、完善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商业信息发布、交易、交割,商业银行和客户、中介之间的电子结算等功
能,为企业低成本交易服务,从而建设一个系统安全、交易灵活、秩序规范、人机界面友好的电子贸易运行系统。
(四)规范电子贸易交易秩序。注意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标准制定并施行相应的信息发布、商品交易、系统运行、交易服务等规范和标准。在中国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筹建中国电子贸易商会,为逐步实现和加强行业管理创造条件。
(五)加强“金贸”工程的运行基础建设。协调并充分利用好国家公用通信网资源和“金桥”、“金卡”、“金关”、“金税”等“金”字工程的力量,不断完善全国性信息高速公路的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做好通信质量、通信带宽、通信范围、通信价格等方面的基础保障。
二、实施“金贸”工程的步骤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金贸”工程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陈邦柱副主任担任组长,信息产业部曲维枝副部长担任副组长。各地相应成立“金贸”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地区“金贸”
工程。
(二)统一规划和管理。“金贸”工程领导小组对全国实施“金贸”工程进行统一规划,各地在“金贸”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金贸”工程进行安排,根据国家“金贸”工程的总目标,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对各地以各种名义建立的电子贸易站点要进行
清理,防止一哄而起,避免重复建设。
(三)抓好试点工作。“金贸”工程确定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为试点与示范的实施单位,各地要积极做好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省市分中心和地市交易分部的组建与运营工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重点国有企业及优质商品进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网络。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国80%
企业上网运行。
(四)做好宣传,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各地要组织媒体,围绕“金贸”工程的实施进行系统宣传与报道,普及电子贸易知识,介绍电子贸易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



1998年10月15日

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赋,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蚕茧、花卉(含制茶用花)、黄花、经济林苗木、魔芋及其他园艺产品;
(三)水产品,包括高笋、席草等水生植物产品,淡水养殖及捕捞产品;
(四)林木及林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干果、棕片、生漆、松脂、香樟油、乌桕子、白蜡(含蜡虫)、干鲜竹笋、花椒、紫胶(含紫胶虫)、五倍子(含倍蚜虫)、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
(五)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黄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
(六)药材,包括植物类、动物类药材;
(七)牲畜产品,包括猪、牛、羊皮和羊毛、兔毛、鸭绒、牛绒、羊绒等牲畜产品;
(八)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以上农业特产品是指初级产品。计税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对产品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七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第八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支付的金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收购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的价款、价外补贴及其他补助,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第九条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十条 收购蚕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原木、水产品、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应纳的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凭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区县(自治县、市)以上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上述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办法。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同一税目不能实行几种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第十六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出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尚未出市的,应附《重庆市农业特产税完(免)税证》;市外运销的,应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列入预算管理,全额入库;从实际入库额中提取8%作为征收机关的征收经费。征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可以按其扣缴的农业特产税税额的2%以内付给手续费。手续费从征收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中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税 率 |
|-----------|-------------|
| 应税品目 |对生产者征收|对收购者征收|
|-----------|------|------|
|一、烟叶产品 | | |
|-----------|------|------|
| 晾晒烟叶 | |20% |
|-----------|------|------|
| 烤烟叶 | |20% |
|-----------|------|------|
|二、园艺产品 | | |
|-----------|------|------|
| 毛茶 |7% |12% |
|-----------|------|------|
| 柑橘、香蕉、苹 | | |
| |12% | |
| 果、梨、荔枝 | | |
|-----------|------|------|
| 果用瓜 |8% | |
|-----------|------|------|
| 其他水果 |10% | |
|-----------|------|------|
| 蚕茧 |8% | |
|-----------|------|------|
| 其他园艺产品 |5% | |
|-----------|------|------|
|三、水产品 |8% |5% |
|-----------|------|------|
|四、林木产品 | | |
|-----------|------|------|
| 原木、原竹 |8% |8% |
|-----------|------|------|
| 生漆 |10% |10% |
|-----------|------|------|
| 干果 |10% | |
|-----------|------|------|
| 其他林木产品 |5% | |
|-----------|------|------|
|五、食用菌 | | |
|-----------|------|------|
| 银耳、黑木耳 |8% |8% |
|-----------|------|------|
| 其他食用菌 |8% | |
|-----------|------|------|
|六、药材 | | |
|-----------|------|------|
| 黄连 |8% | |
|-----------|------|------|
| 其他药材 |8% | |
|-----------|------|------|
|七、牲畜产品 | | |
|-----------|------|------|
| 牛皮、猪皮、羊皮 | |10% |
|-----------|------|------|
| 羊毛、兔毛、鸭绒 | |10% |
|-----------|------|------|
| 羊绒、牛绒 | |10% |
|-----------|------|------|
|八、贵重食品 |8% |25% |
---------------------------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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