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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6:47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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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证券公司按期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化解证券市场风险、重塑证券公司形象的一件大事。从目前各派出机构上报所在地证券公司的归还方案看,存在报送不及时、初审工作不够认真等情况。现将《关于重申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要求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归还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表》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辖区内证券公司,要求认真制定归还方案。同时,各清理整顿小组要将初审工作落到实处,并于3月31日前将各证券公司的归还方案和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报送我会机构监管部。

附件1:关于重申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按期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化解证券市场风险、重塑证券公司形象的一件大事。从目前各证券公司上报的方案来看,存在着报送不及时,计划草率、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说明部分证券公司对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严重性和按期归还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
。为此,中国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及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33号),并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在两至三年内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于两年内不能完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司,可转让部分证券营业部,用于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全归还之前,各证券公司支付股东的投资回报比例不得超过一年期企业存款利率。
三、对于不能按归还方案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我会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理。
随本通知下发《证券公司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表》,请各证券公司认真填写,于3月23日前将归还方案和该表格交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两份。

附件2:证券公司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表

---------------------------------------------------
|公司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挪用金额 | | 基 期 | 年 月 |
|----------|----------------|--------|------------|
|挪用比例 | | | |
|----------|--------------------------------------|
| | |
| 财务状况 | |
| | |
|----------|--------------------------------------|
| | | 金额 | 占挪用总额比例 |
| |------------|------------|------------|
| |购置固定资产 | | |
| |------------|------------|------------|
| |证券自营 | | |
| 占用形式 |------------|------------|------------|
| |违规拆借、回购债权 | | |
| |------------|------------|------------|
| |其他 | | |
| |------------|------------|------------|
| | 合 计 | | |
|----------|------------|------------|------------|

| |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 | |------------|------------|------------|
| | | 6月底 | 12月底 | 6月底 | 12月底 | 6月底 | 12月底 |
| |------|-----|------|-----|------|-----|------|
| |长期资产变现| | | | | | |
| |------|-----|------|-----|------|-----|------|
| |自营证券平仓| | | | | | |
| |------|-----|------|-----|------|-----|------|
| |限分利润 | | | | | | |
| |------|-----|------|-----|------|-----|------|
| 归 |节约开支 | | | | | | |
| |------|-----|------|-----|------|-----|------|
| 还 |追讨债权 | | | | | | |
| |------|-----|------|-----|------|-----|------|
| 计 |其他 | | | | | | |
| |------|-----|------|-----|------|-----|------|
| 划 |合计 | | | | | | |
| |------|-----|------|-----|------|-----|------|
| | 计划数 | | | | | | |
| |------|-----|------|-----|------|-----|------|
| | 实际数 | | | | | | |
| |------|-----|------|-----|------|-----|------|
| | 计划股东 | | | | | | |
| | 回报率 | | | | | | |
| |------|-----|------|-----|------|-----|------|
| | 实际股东 | | | | | | |
| | 回报率 | | | | | | |
|---|---------------------------------------------|

| | |
| | |
| 其 | |
| 他 | |
| 需 | |
| 说 | |
| 明 | |
| 事 | |
| 项 | |
| | |
| | |
|---|---------------------------------------------|
|公 司|董事长: | 公 | |
|领 导| | 司 | |
|签 名| | 盖 | |
| |总经理: | 章 | |
---------------------------------------------------
说明:
1.本表由证券公司根据上报证监会的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填列(“归还计划”栏中的“实际数”、
“实际股东回报率”由证监会根据公司以后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
2.“财务状况”栏填公司对基期财务状况的描述,主要是负债情况、估计不能收回的债权、资产流动性、柜
台卖空有价证券的余额、支付压力、以前年度获利情况等。
3.股东回报率按下式计算:
股东回报率=当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4.表中金额项目单位除说明外均为人民币万元。



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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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北京丝绸工程的贷款协定

中国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北京丝绸工程的贷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2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借方)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借方要求基金会协助为北京丝绸厂(以下简称工厂)的扩建发展与现代化的建设项目(以下所指的工程项目在本协定的表2中已作特别说明)提供资金。
  鉴于中国丝绸公司,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条法成立起来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受托于借方,借方对公司和工厂的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借方为满足工厂工程项目建设费用,愿为工厂提供或设法提供一笔六千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鉴于基金会的目的在于援助阿拉伯及其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的经济,特提供实现发展项目及计划所需的贷款:
  鉴于基金会确信本项目借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性及效益;
  鉴于基金会考虑到以上各点业经同意按照本协定中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向借方提供一笔贷款,为此,双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偿还、支付地点
  第1.01款 基金会同意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金额相当于两百万科威特第纳尔(KD2,000,000)的贷款。
  第1.02款 借方将按当时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按百分之五(5%)的年率支付利息。利息将从各次提款之日算起。
  第1.03款 每年按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额,缴纳百分之零点五(0.5%)的附加费作为支付行政管理费和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第1.04款 基金会根据借方要求并按本规定第3.02款规定所提供的特别承诺款额将收取手续费,其年费率为当时尚未偿还的特别承诺款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第1.05款 利息及其它费用的计算,时间不满半年者,按一年三百六十天,十二个月,每月三十天计算。
  第1.06款 借方应根据本协定附表1中所列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1.07款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在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缴付。
  第1.08款 在付清利息和其它费用后,并至少于三十天前通知基金会,借方有权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1)全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额或者(2)任何一笔或几笔到期的本金额。但在提前还款之日不得留有到期未还的贷款部分。
  第1.09款 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地点应在基金会指定的地点。

  第二条 货币条款
  第2.01款 根据本协定所设立的一切金融往来账户,均以科威特第纳尔表示;本协定项下的各项到期金额,均以科威特第纳尔支付。
  第2.02款 基金会将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应由本协定贷款支付的贷款或偿付实际发生的这种费用所需的货币。上述用于购买外币所需的科威特第纳尔的金额,应视为已从贷款中支取使用的金额。
  第2.03款 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贷款利息及其它费用时,基金会可根据借方的要求,并以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用借方所交付的基金会可接受的某种或几种货币来购买用以偿还和支付所需额度的科威特第纳尔。
  本协定所要求的对基金会的任何偿还和支付,只有在基金会实际已经收到科威特第纳尔时,才被认为已履行付款。
  第2.04款 为了执行本协定而需要确定一种货币对另一种货币的比值时,此种比值应由基金会合理地确定。

  第三条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3.01款 借方有权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从贷款中提取项目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款项。非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提取本贷款用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
  第3.02款 根据借方的要求,并按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基金会可签署书面特别许诺,向借方或其他方面提供款项以支付协定贷款项下的货物费用,这种许诺将不受中止和撤销贷款的影响。
  第3.03款 当借方希望从贷款中提款或按本协定第3.02款要求基金会提供特别许诺款额时,借方应按基金会正当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包括有关声明和协议)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申请,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附有本条此后所规定的必要文件的提款申请书,应按项目开支情况迅速及时地提出。
  第3.04款 不论在基金会批准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方应按基金会的正当要求,向基金会提交有关文件和其他证据,作为提款申请书的依据。
  第3.05款 每份提款申请以及所附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必须在其形式和内容上足以使基金会信服,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所申请的款额,而这笔将提取的款项将仅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
  第3.06款 借方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执行本协定附表二中所列项目所需货物的正当费用。用贷款支付的货物和采办这些货物的方法和步骤将由借方和基金会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并可在以后进一步协商修定。
  第3.07款 借方应使贷款支付的所有货物完全用于该项目的实施。
  第3.08款 借方有权从贷款中提取的款项应由基金会按借方要求支付。
  第3.09款 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力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或于借方和基金会届时协商一致的日期终止。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借方将按照本协定的各项条款和应有的努力及效率与可靠的工程、财政和管理措施来完成该项目。
  第4.02款 借方将继续委托公司和厂方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来完成该项目,但这并不减少借方的在前面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4.03款 为使公司和厂方用以上所述的方式完成该项目,借方要做到如下几条:
  (1)授予公司以权力以及不时地提供设备(包括各种的有资格的和有经验的人员)。
  (2)贷款以及按4.06款中所述的其它款项,应随时准备提供给厂方。筹资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应能为基金会所接受。
  (3)授予厂方以权力并以提供设备和随时准备投入资金(特别是负责提供一切所需的原料)来保证之。
  (4)保证一直向厂方提供各类足够数量的有资格和有经验的工程师技术员和技术熟练的工人。
  第4.04款 为执行协议中第三条,避免拖延对工厂提供贷款款项,借方应指定厂方的经理作为借方代理人,充分授权他代表借方。
  第4.05款 除非基金会另外同意,用贷款支付所签订的合同将采用国际竞争性投标方式,并经基金会认可。顺序、内容与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必须一致,并要被基金会接受。
  第4.06款 借方需做到或促使做到随时提供、交付所需的进一步的款项与贷款一起,以满足整个项目所需的费用。
  第4.07款 借方应及时地提供或促使及时地提供基金会一份英文本的该项目的调研报告以及计划和准备情况报告。提供合同和进度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以及后来的重大修改,按基金会要求的详细程度不时的提交基金会。
  借方负责保证纺织工业部的纺织设计院对工程进行指导。
  第4.08款 借方应促使厂方保存足够的记录和资料,以便说明使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及其在项目上的使用情况,记录下项目(包括其费用的)进展情况。应提供所有适当的机会与基金会所委托的代表进行与贷款有关的目的的访问、视察项目、检查货物以及查阅有关记录和文件。并按基金会的合理要求向基金会提供贷款的使用、项目、货物以及工厂的经济情况。
  第4.09款 借方和基金会应充分合作,以保证贷款达到预期的目的。为此,借方应每三个月向基金会提出或促使厂方提出项目的执行进度以及贷款一般情况的报告,以及包括最近估计的费用,以及基金会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的报告。
  借方和基金会将经常通过其代表就贷款目的和还本付息交换看法。借方将及时地把任何干涉和可能影响完成贷款目的的情况(包括一切项目费用的大幅度的增加)在项目执行结束之后,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给基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用于执行项目的费用和进度与原先估计的费用和进度的比较。这个报告将解释使得费用和进度偏离原计划的情况,说明执行项目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障碍以及解决的办法。
  第4.10款 借方应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交一份详细的和充分依据的报告,报告关于老厂原来土地的处理意见。如涉及财务方面的情况,亦请说明。
  第4.11款 借方需要对该项目的完成或施工中所带来的公害采取措施,以保护环境。
  第4.12款 (1)借方应保证该项目以及虽不包括在项目内,但为了该项目的正常和有效的经营所必须的其他建筑物、工作及设备,并能按工程、行政管理,财政和工业的正确作法,进行经营和养护。
  (2)为此,借方应在公司及厂方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把该项目的经营委托给公司及工厂,并给予相应的权力以及提供所需的一切方便。
  第4.13款 (1)公司和工厂任何时候都应在本协定双方认为合适的规章制度下履行其职能。借方应本着合作和双方以相互信任为重的精神,通知基金会有关公司或厂方所提出的涉及其性质、职能或机构方面的任何重大行为,以便让基金会预先有个适当的机会,本着尊重此种行动的态度互换意见。
  (2)为了使先前条款的一般原则不受到损害,为了促进公司与厂方在合作协调的状态下有效地经营,借方负责采取立法的或行政的措施来澄清及规定公司与厂方之间的职能与权力的界线。
  第4.14款 为了增进工厂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借方应与基金会磋商和征得基金会同意,聘请顾问来协助厂方对它们生产方法、财产情况、费用控制进行现代化以及改进经营管理和账目系统。
  第4.15款 借方负责使厂方做到
  (1)保持基金会能接受的适当培训计划。
  (2)有足够的备件贮存。
  第4.16款 借方如有必要,应采取一切措施以促进该项目及时的完成和正确的经营,并使该项目的及时完成和正确的经营不受到干扰。
  第4.17款 借方应使公司和工厂的账目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益报表及有关账目)包括项目专账,均由国家审计局每个财政年度按一贯使用的健全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第4.18款 借方应让工厂及时地但不迟于各财政年终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提交经审核无误,审计过的、文字用英语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其范围及深度应符合基金会的合理要求。
  第4.19款 借方要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和工厂能按年取得足够的经营收入,以:
  (1)支付经营费用,包括足够的开支和折旧。
  (2)支付税额和借款利息。
  (3)支付长期贷款的偿还,但仅限于偿还数应超过折旧的规定。
  (4)累计地留下积累以支付日后扩建费用的合理部分。
  第4.20款 借方和基金会的共同愿望是,任何其它外债如在此后达成协议对政府资产具有扣押权,均不得在扣押方面优先于本贷款。为此,借方保证除非基金会另有不同意见,如需用借方财产作为外债的保证,则此种扣押权将会自动地、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并在达成此类扣押权的协议中对此要有明文规定。
  然而,本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扣押权:
  (1)在购买某财产时,纯属作为对该财产购价的付款保证,而确定的对该财产的扣押权;
  (2)从借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款、约定用某商品的贷款偿还,作为该债款的偿还保证而确定的对该商品的扣押权;
  (3)在一般性银行交易过程中,作为从借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即到期应偿还的债务的偿还保证而产生的扣押权。
  本款中使用的“借方资产”一语包括借方的资产或借方任何政治或行政分机构的资产为借方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或任何此种分支机构,包括借方的中央银行或任何起中央银行作用的机构的资产。“扣押权”一词包括各种形式的抵押、典押、扣押特权和优先权。
  第4.21款 对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不得因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生效的法律、要征收任何税收或捐税而有任何扣减。
  第4.22款 本协定将免缴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生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关于本协定的执行、签发、提交或注册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税收、关税、捐税、手续费或任何形式的费用、但若贷款用某国货币偿还,而该国法律又规定要征收上述税款或费用时,则应由借方负责支付。
  第4.23款 借方将负责使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付不受借方或借方国土内现行或将来的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限制的约束,包括不受外汇管制的约束。
  第4.24款 一切用贷款购置的货物。应由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可靠的保险公司投保。此种保险应包括购置货物,将货物进口至借方国土以及运至项目工地过程中的海运险、转运险和其他意外事故。投保金额应符合贸易惯例。支付保险费的货币,应是支付投保货物贷款的货币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借方或由借方安排向资信可靠的保险公司投保与本项目有关的风险,并维持此保险。投保额应符合正确的贸易做法。
  第4.25款 基金会的所有文件、记录通信和类似资料借方均应视为机密材料、并在借方国土内享有免于检验和审查的待遇。
  第4.26款 基金会的所有资产和收入均不得收归国有、没收和充公。

  第五条 撤销和中止
  第5.01款 借方可通知基金会撤销通知前尚未提取的贷款的任何数额,但如基金会按本协定第3.02款规定,已承担了特别许诺,则借方不得撤销与之有关的贷款数额。
  第5.02款 如下述任何事件发生,并持续不止,基金会可通知借方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借方提取贷款的权利。
  (1)在偿还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方面未按本协定的规定或未按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的规定履行契约。
  (2)借方未履行本协定项下任何其他契约或协议;
  (3)由于借方违约,基金会已经全部或部分地中止了在借方和基金会之间的,任何其他贷款协定项下,借方所享有的提取贷款的权利;
  (4)出现非常情况,使借方不可能根据协定履行其义务。
  发生在协定生效日后,可使基金会有权中止借方提款权的任何事件,如果发生在协定签署之日后和协定生效日之前,和这种事件发生在协定生效日之后一样,基金会同样有权中止借方的提款权。
  借方对本贷款的提取权的全部或部分中止将持续下去,直至导致这类中止的某事件或某几起事件不复存在,或者直至基金会通知借方恢复其提款的权力,然而在通知恢复提款权的情况下,其提款权力只恢复到通知中规定的程度,并受通知规定的条件所约束,并且这种通知将不影响或损害基金会在此后发生的,本款所述的任何其他事件中应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补偿。
  第5.03款 如果发生第5.02款(1)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通知借方之后仍持续三十天,或如果发生第5.02款(2)、(3)和(4)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并在基金会通知借方之后仍持续六十天,那么,在此后事件持续的任何时间,基金会可自行决定宣布贷款本金到期应立即偿还。
  第5.04款 如果(1)借方提取某一数额贷款的权利被中止连续三十天,或者(2)到了第3.09款规定的关于终止借方提取款权的日期,仍有一笔数额的贷款未予提取,则基金会可通知借方终止其提取该数额贷款的权利。这种通知一经发出,则该数额贷款即被撤销。
  第5.05款 基金会宣布的撤销或中止,将不适用于基金会根据第3.02款所作出的特别许诺款额。除非此种特别许诺中另有明文规定。
  第5.06款 如任何一笔贷款被撤销,则本协定所附的分期还款表所列各期应还的本金额度,应按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5.07款 无论发生任何撤销或中止,本协定各条款,除了本条中有具体规定者外,都将继续完全有效。

  第六条 本协定的执行,未行使权力,仲裁
  第6.01款 不论当地的法律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基金会和借方的权力和义务,将按本协定规定的条款生效,并予以执行。基金会或借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宣称本协定和任何条款为无效或不可实施。
  第6.02款 由于发生违约而使本协定某一方不能或推迟应享受的权利、权力和补偿,并不表明有损于任何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也不能理解为对这种权利、权力和补偿的放弃,或对该违约的默许,同样,协定任何一方对违约所采取的行动或对某违约行为的默许也不影响或损害该方对其他违约行为或以后违约行为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偿。
  第6.03款 本协定双方之间的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权利要求,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争议和权利要求提交到下款规定的仲裁法庭裁决。
  第6.04款 仲裁法庭由如下三名指定的仲裁人组成,一名仲裁人由借方指定;第二名仲裁人由基金会指定;第三名仲裁人(裁定人)由双方协商一致指定,如果他们不能协商一致,则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果某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则该名仲裁人可在另一方的要求下,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按本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辞职、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则将按上述指定原任仲裁人的办法指定继任仲裁人,该继任仲裁人将享有与前任仲裁人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提出要求进行仲裁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本款规定的仲裁才可进行。该通知应包括一项说明,阐明提交仲裁的争论或权利要求的性质,补救方法的性质和程度及其所指定的仲裁人姓名,在发出该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另一方应将其指定的仲裁人姓名,通知提出要求仲裁的一方。如果另一方未能这样做,其仲裁人将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如果要求仲裁的通知发出之后的六十天内,双方仍未协商一致指定一名裁定人,则该裁定人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
  仲裁法庭的集合时间和地点,将由裁定人确定。此后,仲裁法庭将确定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法庭将在本款规定范围内决定有关其权限的一切问题和程序,并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仲裁法庭的所有决定,均由多数票表决决定。仲裁法庭将公正地听取各方的申辩并作出书面裁决。由仲裁法庭多数签署的裁决即为该法庭的裁决。裁决书的有关文本经签字后将发至有关各方。根据本款规定所作出的任何此类裁决将为终局裁决,并对协定各方均有约束力。协定各方将依从并履行仲裁法庭的裁决。
  协定双方将确定仲裁人和为履行仲裁程序所需要的其他有关人员的酬金和费用的数额。如果协定双方在仲裁法庭人员集合之前不能就上述酬金和费用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法庭将确定在当时情况下应为合理的数额。各方支付自己在仲裁诉讼中的费用。仲裁法庭的费用由协定双方平均分摊。任何有关仲裁法庭费用分配问题或其费用的支付程序问题,将由仲裁法庭决定。
  仲裁法庭将使用科威特国和借方现行法律的共同原则以及正义的原则。
  第6.05款 上款规定的有关仲裁的条款,将代替双方之间决定争议和解决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权力要求的其他任何程序。
  第6.06款 与本条任何程序有关的通知和传票将按第7.01款的规定发送。协定各方放弃关于发送此类通知或传票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其他条款
  第7.01款 在本协定范围内,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允许提出的任何请求,均应以文字书就。除第8.03款规定外,任何通知或请求,凡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收取方的地址,或按收取方通知发送方的其它指定地址由发送方派人递送或通过邮寄、电报或电传发至它所要求或允许的收取方,此种通知或请求就应被认为是确已发出或提出。
  第7.02款 关于将要签署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书的签字人,以及代表借方采取其他行动或签署其他文件的人(这些行动或文件按协定规定应由借方采取或签署),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有关他们的权力的充分证据及其经鉴定的签字字样。
  第7.03款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借方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丝绸公司副经理或由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借方采取或签署。对本协定条款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应由他所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借方的书面文件同意。但是,这些修改和扩充必须是上述代表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并将不使借方义务有很大的增加,基金会可以把上述代表或其授权人所签署的文件当做确证,证明上述代表确实认为这种书面文件所涉及的那些本协定的条款的修改和扩充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使借方义务有很大的增加。

  第八条 生效日期、终止
  第8.01款 本协定只有在基金会得到代表借方对本协定的签署和交付已经政府办理必要手续、正式授权和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8.02款 作为第8.01款要求提供的证据之一部分,借方应向基金会提供主管当局的意见。表明本协定已经借方正式授权和批准并已经借方代表签署和交付,并表明本协定将按其条款构成一个对借方有效力和约束力的义务。
  第8.03款 除非基金会和借方之间另有协议,本协定自基金会用电传或电报向借方发出关于接受第8.01款所要求的证据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8.04款 如果按第8.01款要求履行的所有行动,在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内,或在基金会和借方商定的其他日期之后的九十天内,仍未予以履行,则基金会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里决定通知借方终止本协定,此种通知一经发出,本协定和协定各方在协定中的义务随即终止。
  第8.05款 在贷款本金额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费用全部偿还完毕时,本协定和协定双方在本协定中的全部义务即告终止。

  第九条 定义
  第9.01款 除上下文要求另有含义外,本协定及其附表中出现的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项目”一词系指本贷款资助的项目,其内容如本协定附表二所述,并可由基金会和借方协商不断修正。
  (2)“货物”一词系指项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和服务。当提到货物的价格时,该价格应包括把该货物进口到借方国内的费用。
  根据第7.01款之需要,提供下列地址:

  借方:中国丝绸公司
     北京东安门大街82号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CHINA SILK 电传:22652
     BEIJING       CSCBJCN
  基金会:科威特国科威特第2921号邮政信箱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电报挂号和电传号码:
  电报挂号:ALSUNDUK  电传号码:22025
       KUWAIT         ALSUNDUK
                      22613
                      KFAEDKT

  本协定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此以其各自的名义于本协定文首所述日期,在科威特国签署和交付,本协定正本共一式五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附表一、二,附函一、二及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
  授 权 代 表            董事长(代表团)
    杨福昌               贾西姆·哈里菲
   (签字)                (签字)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

财政部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

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充分调动部门、单位和职工增收节支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预算包干的范围
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费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离休、退休人员经费按实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
各种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二、预算包干的级次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预算包干级次可分为单位预算包干和部门预算包干。各级文教科学卫生等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普遍实行单位预算包干;人员编制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不同情况,核定综合定额,实行部门预算包干。
三、预算包干的主要方式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易于计算任务量和开支定额、经费全部或基本上依靠财政拨款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需要发展而又难以计算工作量和开支定额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三)包死基数、一定几年。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收支比较稳定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一般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核定基数,比例递减。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收入较多、有条件逐步实现经费自给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实行上述四种预算包干形式的单位,编制、定员管理健全,也可同时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结余的工资额,可以用于增聘人员、增发奖金或实行浮动工资制度。
四、预算包干经费的核定
(一)科学合理地核定包干基数。包干基数原则上按定员定额核定。“定员”系指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定额”系指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以一定的核算对象确定的经费额度。对暂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可按前3年的平均开支水平,剔除一次性费用和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后,确定预算包干基数。
(二)在核定包干基数的基础上实行不同预算包干形式的单位分别核定预算包干经费:
1.对“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预算。对有收入的全额预算单位,应以其收入的一部分抵顶预算拨款。
2.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增”的单位,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可能核定各单位的经费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拨包干经费。
3.对“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的单位,核定的包干基数一定几年不变,单位增收减支不减拨包干经费,减收增支不增拨包干经费。
4.对“核定基数,比例递减”的单位,根据单位事业发展、收入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包干经费,直至减完为止。
五、预算包干经费的使用
各单位在保证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保证固定资产完好和逐步增加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使用包干经费。年终结余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包干结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50%。
六、预算包干经费的管理
(一)预算包干经费核定以后,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相应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预算包干经费,单位应通过增收节支,自求预算平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重点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应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应予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其包干经费。
(三)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将包干经费或包干结余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政制度的开支。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本办法自1989年度起施行,1979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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