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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7:27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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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

 (1997年5月1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出租轿车(以下简称出租轿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轿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章计价,是指驾驶员在运营中叠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讨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拒载,是指驾驶员在运营中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得知乘客去向或者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但主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出租轿车的管理人员、经营者和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乘客乘坐出租轿车,有权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五条 对经营者或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乘客或者其他人均有权向市社会客运管理部门书面投诉或举报。
  市社会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在接到投诉后及时查处,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社会客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轿车不张贴贵阳市物价局监制的价目表的;
  (二)计价器失准未及时修理校正的;
  (三)收费后拒付票据或者不使用出租轿车专用票据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登报检查,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乘客的;
  (二)叠表或者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三)乘客未到达租车终点,中途甩客下车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登报检查,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运营的;
  (二)擅自启封、私拆铅封、破坏里程计价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计量有关部位结构,造成计价不准的;
  (三)强行索取外币和;
  (四)不接受城市客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监察的。


  第十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统一上交财政,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客运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
  客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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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非典疑似病例转归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做好非典疑似病例转归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北、四川、陕西、重庆、山东、广东、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经过各地艰苦努力,目前全国非典型肺炎疫情呈现稳定下降趋势。全国新增临床诊断病例自6月3日起出现零病例报告,此后虽有起伏,但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而且全部为疑似病例转入。

截止6月5日,全国共有累计疑似病例895例,同时,在此前各地报告中,尚有部分已死亡和治愈出院的病例,仍归入疑似病例,未作最后诊断。

为准确掌握各地疑似病例的情况,要求各地尽快组织专家对已上报的疑似病例的临床确诊或排除做出结论;对疑似病例死亡的,要通过回顾性调查明确死因;对疑似病例治愈出院的,也要尽快做出诊断或排除结论,并将转归和清理情况纳入日报工作。



特此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9日
民办函[200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为配合新条例的贯彻实施,提高婚姻登记证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适应婚姻登记工作手段信息化的要求,我部决定启用新式结婚证、离婚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婚姻登记证分为结婚证、离婚证两类。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仍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但需在证件备注中注明:结(离)婚证遗失(损毁),补发此证。××××年××月××日(补发日期)。
  二、新式结婚证、离婚证封面均为枣红色,结婚证封面烫金,离婚证封面烫银。为便于计算机打印,将现行竖排版改为横排版。证件内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印章。证件内芯全国统一编号(证件印制号)。内芯按编号分段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证件封面及内芯文字根据需要进行了适当修改。
  三、新式婚姻登记证内芯纸张采用100克定向定位安全防伪水印币纸,水印图案为双喜。封皮采用进口红宝石12系列210克充皮纸,内含无色荧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证书”和英文“M P R CHINA”及圆形“双喜”字样(详见证芯和封皮说明)。
  四、婚姻登记证的印制延续先前做法,证书所用的材料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内芯每本为0.25元,所选用的封皮材料市场指导价最高不超过0.45元。证书的内芯仍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石家庄印钞厂统一印制,封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一家印刷企业生产或购置后加工合成。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制作的证件要达到新式婚姻登记证规定的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将指定厂家按样本生产的证件成品(结、离婚证各三本)、指定厂家文件和资质证明(工商局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于2003年12月15日前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审查,符合要求并得到许可后方可生产。
  六、新式婚姻登记证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现有的旧式婚姻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但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得再行印制旧证。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式婚姻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禁止用低劣材料或不符合样本标准的材料生产婚姻登记证,坚决杜绝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一经发现,将予严肃处理。各婚姻登记机关发现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核查属实者,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将取消指定厂家对婚姻登记证的印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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