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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30:35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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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局”


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局”


(1989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为加强我省对外合作出版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对外合作出版,是指我国出版单位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社、出版公司进行出版贸易,以商定的各种合作形式出版书刊的活动。
三、对外合作出版,必须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损于我主权和国家利益;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合作出版供我国读者使用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编辑出版的书稿,应是我国所急需的,必要时应根据我国的情况对其内容进行增删或改编。
四、对外合作出版,应注意了解国际图书市场的情况,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取得一定版权,做到经济上有所收益。
五、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单位进行。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合作出版。
出版单位拟同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作出版的书稿,须事先征得原作者或原编辑单位的同意。
六、确定对外合作项目,应根据各出版单位的条件与特点进行,并符合各自的出书方针和出书范围。
七、确定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分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一)合作出版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省属各出版单位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审批;
(二)合作出版国内未公开出版的出版物,省属各出版单位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审批后报省政府备案,重要书稿须由省政府批准;
(三)合作出版涉及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或传记,须由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报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家新闻出版署会签,由国务院或中央审批;
(四)合作出版内容涉及到全国的大型丛书,由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征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摄影及使用,涉及国界线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内容涉及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的书稿,应分别送有关部门审查。
八、同我进行合作出版的单位,应是对我友好并有可靠资金和信誉的出版商,不要同情况不明的外商签订合同。
九、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作书刊的编辑方针,书稿内容以及最后定稿,须经我方同意。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作其他改动。
合作出版介绍我国情况的摄影画册或其它书刊中选用的照片,一般由我方提供,不宜采取对方派人拍摄或双方合拍的方式(特批者除外)。
十、为维护我国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合作出版项目都应具有一定时限的合同。对于版权所有,一方转让或准许另一方使用的出版发行权和其他权利,支付报酬的数量、方式、时间和货币、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同中逐项加以规定。凡我方提供的书稿和
图片,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转让版权,不得扩大使用权,不得扩大发行区域。
十一、对外合作出版合同正式签订前,须将全同文本报贵州省版权局进行审核登记,领取省版权局统一发放的“版权对外贸易合同审核登记号”。
十二、对外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一)首次出版的书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报酬;
(二)使用国内已出版的书稿,应适当支付报酬,但一般不超过原基本稿酬的百分之六十;
(三)使用外国人的作品,可按略高于国内作者稿酬支付。
上述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的外汇留成中支付。
十三、所有对外合作出版的送省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贵州省版权局和国家版权局备案。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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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减损义务及费用分担

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07年8月14日,十五局五公司与孔山指挥部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十五局五公司承建孔山道路一期下穿侯月铁路立交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十五局五公司根据设计单位变更设计通知变更了部分施工内容,工程量亦随之发生了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孔山指挥部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铁路部门不给施工时间点,十五局五公司为了赶点,不影响工期,改用了商品混凝土,完成了相关施工任务,增加施工费用11.4979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十五局五公司改用商品混凝土增加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十五局五公司改用商品混凝土是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受益方是孔山指挥部,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孔山指挥部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未如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十五局五公司为赶工期而改用商品混凝土,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上诉人由此受益。原审判决因“改用商品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称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十五局五公司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洛铁民初字第11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郑铁中民终字第23号
  
三、基本案情
  一、2007年8月14日,十五局五公司与孔山指挥部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十五局五公司承建孔山道路一期下穿侯月铁路立交桥工程,该工程铁路中心桩号为K206+906.3、K205+973.4,合同总价为1418万元。合同实行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中包括铁路慢行影响补偿费、施工配合费、安全代管费等计45万元。合同约定孔山指挥部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总价30%的预付款,以后按每月进度支付,在预制完毕后支付到工程总价的75%,顶进完毕后支付到95%,竣工后支付完毕;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加变更实际数量(包括实际概算遗漏部分)和现场签证根据铁路预算的工程价格结算”。十五局五公司依约组织施工,2007年11月26日完成K205+973.4立交桥边墙及顶板混凝土工程(预制),2007年12月16日完成K206+906.3立交桥南侧边墙及顶板混凝土工程(预制);2008年4月6日完成K206+906.3立交桥顶进(变更为开挖现浇)工程,2008年4月26日完成K205+973.4立交桥顶进工程;2008年9月10日,K205+973.4立交桥竣工移交验收,2008年9月20日,K206+906.3立交桥竣工移交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十五局五公司根据设计单位变更设计通知变更了部分施工内容,其中K206+906.3立交桥货场部分向北延长10米,货场部分立交桥施工方式由原设计的顶进方式改为开挖现浇方式,工程量亦随之发生了变更。2008年10月3日,铁道部下发铁建设[2008]182号《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对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提出指导意见,规定不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限于2007年底前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经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十五局五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价款计1665.2072万元,扣除铁路代管费、运输干扰补偿费45万元后,应结算金额为1620.2072万元。截止2009年5月12日,孔山指挥部支付工程款总计1 273万元,余款347.2072万元至今未付。
  二、在施工过程中,十五局五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将箱涵顶进架空挖孔桩由原图纸中的方桩改为圆桩的施工方案,并提交了实验数据和可行性报告。该施工方案经铁路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付诸实施,为作为业主的被告节约费用30.6245万元。
  三、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孔山指挥部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铁路部门不给施工时间点,十五局五公司为了赶点,不影响工期,改用了商品混凝土,完成了相关施工任务,增加施工费用11.4979万元。
  四、2007年9月11日,被告玉川管委会未经十五局五公司同意,向铁路部门缴纳了包括十五局五公司承包施工的两座立交桥在内的施工代管费及运输干扰补偿费计90万元。
  五、在施工过程中,十五局五公司为施工需要,于2007年10月25日和郑州九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向九泰公司购买钢材,并约定了结算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因孔山指挥部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导致十五局五公司未能及时向九泰公司结清货款,九泰公司将十五局五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经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调解解决,十五局五公司因未及时结清货款,依据买卖合同中关于“延期付款每月每吨增加100元”的约定向九泰公司增加支付货款49.56313万元,支付违约金24.438495万元,总计74.001625万元。十五局五公司已向九泰公司履行完毕。
  六、玉川管委会系孔山指挥部演变而来,工程施工期间名称为济源市孔山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孔山指挥部以济源市孔山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名义向十五局五公司支付工程款。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十五局五公司与孔山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孔山指挥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关于施工过程中箱涵顶进架空挖孔桩、方桩改为圆桩的优化方案节约的费用应当由谁受益问题。原审认为,十五局五公司在施工中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经验提出的施工方案是一种合理化建议,也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该施工方案的实施为孔山指挥部节约了建设成本30.6245万元,依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当平等共享收益。二、关于十五局五公司改用商品混凝土增加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问题。原审认为,十五局五公司改用商品混凝土是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受益方是孔山指挥部,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孔山指挥部承担。三、关于十五局五公司应当承担的铁路代管费及运输干扰补偿费数额问题。原审认为,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十五局五公司应承担包括该笔费用在内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但工程概算文件已明确说明十五局五公司承担该笔费用的金额是45万元,概算文件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孔山指挥部要求十五局五公司承担该笔费用数额超出45万元部分,不予支持。四、关于被告是否应赔偿因十五局五公司对他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问题。原审认为,十五局五公司为本工程施工需要从九泰公司购买钢材,由于孔山指挥部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十五局五公司对九泰公司违约,造成十五局五公司增加支付74.001625万元,该损失属于因孔山指挥部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孔山指挥部予以赔偿。十五局五公司主张的91.2万元损失金额中超出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孔山指挥部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计374.01735万元(347.2072+30.6245÷2+11.4979)。因孔山指挥部系临时性机构,其名称已演变为玉川管委会,故孔山指挥部在本案中所负的责任依法应由玉川管委会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4.01735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4.001625万元。案件受理费55478元,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 644元,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39 834元;鉴定费110000元由被告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十五局五公司与孔山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孔山指挥部拖欠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由于本案所涉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照合同价加变更实际数量和现场签证根据铁路预算的工程价格结算”,且本案所涉工程量已经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有效的鉴定结论,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称“原审认定的施工量有误,对于在实际施工中未施工或不存在的工程量,应当予以减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箱涵顶进架空挖孔桩、方桩改为圆桩”的施工方案系由十五局五公司在施工中提出并提交了实验数据和可行性报告,该方案应认定为十五局五公司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经验提出的一种合理化建议,原审认定由此节约的费用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平等共享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称的“‘箱涵顶进架空挖孔桩、方桩改为圆桩’相差的费用依公平原则分配没有法律依据,施工方式变更所产生的收益应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未如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十五局五公司为赶工期而改用商品混凝土,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上诉人由此受益。原审判决因“改用商品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称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十五局五公司自行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本案所涉工程概算文件已明确说明十五局五公司承担“铁路代管费及运输干扰补偿费”的金额是45万元,概算文件作为双方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上诉人单方决定超额缴纳部分,原审认定应由其自行承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称“原审认定上诉人支付的‘铁路代管费及运输干扰补偿费’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由上诉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支付的该笔费用虽超出概算,但依双方约定,超出部分属于与本工程有关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本案中,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属违约在先;且在被上诉人十五局五公司多次函告催要的情况下,仍拖延支付。十五局五公司是为本案工程需要从九泰公司购买钢材,因不能及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74.001625万元,该损失应认定为系因上诉人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该项损失并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不应承担该项损失和工程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实行行政许可并联事项集中、联合办理,根据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特制订《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
并联许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照《行政许可法》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要求,特制订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
一、“并联许可”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许可”是指投资者在建设工程和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过程中,对办结一项许可事项依法需多个部门(2个以上)许可的项目,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同步许可。其基本要求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许可,限时完成。
二、“并联许可”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主要项目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管线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璜工程等,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其经营范围依法需许可的项目(具体见附表)。
三、“并联许可”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建设工程和企业注册登记实施行政许可的本市行政职能部门。
四、“并联许可”的形式
“并联许可”由中心组织,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参加,在许可过程中采取举行联合会审会议、集中批文会签、现场联合踏勘等形式。
五、“并联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一家受理。服务对象直接向主办部门窗口申报(需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须持政府批文),实行统一收件;受理过程中主办部门窗口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做好许可资料准备及其他工作准备。
主办部门窗口一般由该联办事项最终许可权的单位承担,若主受理窗口单位有争议或最终许可权的单位不能确定,该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单位由中心指定。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后,必须在受理之日,将有关许可事项抄告中心和相关部门,并在两日内提出联审意见和安排抄报中心,中心及时在办证大厅进行告示,并负责通知协办部门窗口准时参加联审。
(三)并联许可。根据联审安排,中心必须及时组织召开联审会和现场联合踏勘,组织集中批文会审。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 序号 项目 组织部门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办理时限
一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计委 相关行业部门 5个工作日
二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规划局 消防、环保、余土、质监、供气、人防、墙革、园林、文化、防雷、散装水泥办、房管等相关部门 15个工作日(不含消防、环保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重大项目)
三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城市管线)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城管局 规划、园林、交警、弱电、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等部门 5个工作日
四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规划局 房管、市政、环保、质监、消防、园林、防雷、人防、计委、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 5个工作日
五 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璜工程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建设局 消防、建设等相关部门 5个工作日
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建设局 规划、质监 5个工作日
七 企业注册登记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工商局 相关行业部门 15个工作日


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律不准再单独重复进行踏勘。参审部门不按时参加联审会、集中批文会签和现场联合踏勘或不按时返回许可意见的,视为同意;如果在该专业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由该会审单位负责。

(四)限时完成。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许可均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五)实行“一单清”收费。每项并联许可项目都实行“一单清”收费,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受理窗口单位登记在由中心印制的《并联许可收费检查表》中,经中心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六、“并联许可”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工作由中心组织实施,主办部门要按时抄告有关协办部门,并认真综合相关部门的许可意见,及时形成批件向投资者反馈;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并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不能自行向投资者反馈意见。中心要切实抓好“并联许可”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许可、反馈、出件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关于在市、区两级开展发展环境创优年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4]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有出证须经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发证,否则,将追究违规发证者责任。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
“并联许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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