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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0:42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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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罚款50元至200元;
(四)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造成食物中毒的,罚款500元至100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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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3大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和3县4区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承担全市当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2、市经贸委、建委、农委、商务局为行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单位,分别承担全市当年度按行业分解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3、市直有关单位(见附件)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境外实际到位资金和境内省外实际到位资金)结合我市加快发展的需求,由市招商局确定全年目标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1、境外实际到位资金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4个部分(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全部实际到位外资比例应不低于40%)。
  对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项下的外方认缴的到位资金。
  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2、境内省外实际到位资金,指省外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为外商(来)投资企业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服务情况,包括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5项具体指标及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认真做好对外服务协调工作等综合因素。
  三、考核办法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资金确认
  (1)按投资项目确认实际到位外资和内资:其中外资的到位资金确认以验资报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内资的到位资金中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为准;实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额(或固定资产净值)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外方无形资产投入额为准;资产重组项目以重组方实际注入资金计算。
  (2)考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年度的增量。
  (3)投资规模小于20万元人民币的单个内资项目不计入考核范围。
  2、申报程序
  (1)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目标任务单位每月2日前将上月属地内引进的境内、外投资项目和资金数额用电子表格报送市招商局,抄送市外经贸局、统计局。
  (2)填报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目标任务单位根据当年属地内完成任务情况,填报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如系属地变更项目,按变更前后的资金到位情况如实填报。
  (3)报送有关材料。目标任务单位在报送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材料。主要有: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4)在考核目标任务时,引进的外(内)资超额部分可以折合内(外)资(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5)报送时间。目标任务单位须于考核下一年度的1月5日前向市招商局报送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考核组织机构
  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日常考核,由市招商局进行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市。年度考核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目标办、计委、外经贸局、财政局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定。
  (二)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情况的考核。
  由市招商局会同市监察局、目标办等部门每年请部分重点外商(来)投资企业和各开发区、县区、工业小区,对有关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对位列前6名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未达及格分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意见。
  四、奖励办法
  根据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完成任务和市直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等实际情况,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和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奖。
  (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
  1、对于完成实际到位外资和省外资金的目标任务和行业目标任务单位,依据下列完成任务的比例等情况,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奖励本单位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个人。
  年度内、外资任务折算完成的,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5万元;内、外资任务分别完成的补贴10万元,分别完成120%的补贴20万元,分别完成150%的补贴30万元,分别完成200%以上的补贴40万元。
  2、为我市引进新的世界《财富》500强企业(系上年度评出的)的单位,给予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贴10万元。
  (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均奖励2000元。
  (三)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奖。
  根据测评结果,评出前6名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奖,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将开发区、县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纳入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分值为10分。行业管理部门完成任务及其他获服务奖的单位,可在整个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增加分值2分。
  五、其他
  (一)对弄虚作假获奖的单位,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该单位所获先进称号,并由考核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和经费补贴。
  (二)对重复考核目标任务和服务工作的4个行业目标任务单位,不重复计奖,奖励时就高不就低。
  (三)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市政府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合肥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合政〔2003〕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市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单位
  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农委、商务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科技局、外办、台办、交通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园林局、旅游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管局、卫生局、文化局、市容局、公安局、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受理中心、市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54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职业技能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题库北京分库的运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
二、从2000年7月1日起,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国家题库北京分库已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北京分库中提取试题、试卷,不得擅自编制。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该在2000年7月1日前做好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征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复习指导丛书》。
五、各鉴定机构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1999年8月11日 劳社部函〔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我部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时,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应在1999年10月1日前建立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验收合格后启用。
三、国家题库地方分库试题资源,按“有偿使用,以收补建,滚动开发”的原则,由部中心统一配置。
四、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题库的更新改造工作。
五、对国家题库中暂未列入的职业(工种),部中心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题库开发计划,逐步扩大国家题库规模容量。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劳部发〔1997〕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国家题库”)包括劳动保障部总库、行业分库和地方分库。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编制。
第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是国家题库的运行机构,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成。国家题库网络按统
一管理、规范运作、优质服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部中心负责国家题库网络的管理、协调和运行监督,同时负责由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和示范性职业(工种)组成的总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国家题库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规划国家题库网络建设,制定运行技术标准。
(三)认证国家题库运行机构资格。
(四)组织开发、更新改造国家题库试题资源。
(五)认定和颁布国家题库试题资源,并统一配置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六)认定国家题库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资格。
(七)组织国家题库网络的技术指导和信息交流。
(八)组织开发、出版发行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
(九)提供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十)组织管理总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第五条 行业中心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行业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行业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行业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组织开发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经部中心审定后联合发布实施。
(四)配置和管理行业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开发和出版发行行业分库的配套资料。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提供行业分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行业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 省中心负责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地方分库的运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地方分库运行管理细则。
(二)组织管理地方分库的运行和质量控制。
(三)按照部中心的要求,承担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开发和更新改造工作。
(四)配置和管理地方分库人员与设备,并组织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承担总库和地方分库配套资料的发行工作。
(六)参与国家题库网络管理与技术信息交流。
(七)为本地区提供地方分库通用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负责本地区申请总库中已有职业(工种)的试卷服务。
(八)维护地方分库试题资源。
(九)接受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定期向部中心提供试卷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报告。
第七条 国家题库试题资源须按部中心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和审定。
第八条 总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行业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行业中心负责组织;地方分库试题资源的修订、更新和改造由部中心负责组织,省中心负责向部中心报告题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对题库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申请国家题库试卷服务时,须填写部中心统一印制的考核鉴定试卷申请单,按不同职业(工种)分别向部中心、行业中心或省中心申请。
(一)属总库管理的,由行业中心或省中心向部中心申请。
(二)属行业分库管理的,向行业中心申请。
(三)属地方分库管理的,向省中心申请。
(四)尚未建立国家题库分库的行业或地区,直接向部中心申请。
第十条 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对申请用卷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和试卷申请内容核查无误后,按申请要求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发送试卷。试卷印刷和发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题库网络采用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试卷服务。
第十二条 总库、行业分库、地方分库的运行质量分别由部中心、行业中心、省中心负责,其管理人员、命题专家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运行质量管理。
(一)管理人员负责:题库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安排抽题组卷工作,总结题库运行情况和统计有关信息。
(二)命题专家负责:审定题库中所提取试卷的内容,修正突然发生的试卷错误,评估题库中试题资源和试卷服务的质量,编制非职业技能鉴定时所用组卷计划书。
(三)技术人员负责:国家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和一般维护,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提取试卷。
第十三条 国家题库网络的运行质量监督由部中心会同部培训就业司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部中心统一组织对国家题库各分库的质量检查,质量检查采用不定期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资格标准》要求逐项检查。
(二)质量检查结果由部中心送部培训就业司核定后公布,并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半年内复检,复检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分库运行管理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题库网络运行接受社会监督,部中心、行业中心和地方中心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对检举违反题库运行管理和试卷使用有关规定等问题,各地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首批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
职业(工种)名单
---------------------------------------------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职业(工种)名称 | 代码 |
|--------------|------|--------------|------|
|商品营业员 |03-013|汽车驾驶员 |20-001|
|--------------|------|--------------|------|
|制冷设备维修工 |03-048|汽车维修工 |20-017|
|--------------|------|--------------|------|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03-050|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 |30-001|
|--------------|------|--------------|------|
|服装设计定制工 |03-126|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 |30-002|
|--------------|------|--------------|------|
|客房服务员 |04-003|衡器计量检定工 |30-008|
|--------------|------|--------------|------|
|农艺工 |07-001|电磁计量修理工 |30-015|
|--------------|------|--------------|------|
|乳品检验工 |07-034|食品检验工 |30-024|
|--------------|------|--------------|------|

|家畜饲养工 |07-040|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 |30-030|
|--------------|------|--------------|------|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07-060|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 |30-031|
|--------------|------|--------------|------|
|农机修理工 |07-130|无线电机械装校工 |36-001|
|--------------|------|--------------|------|
|铸造工 |09-001|无线电装接工 |36-002|
|--------------|------|--------------|------|
|锻造工 |09-005|无线电调试工 |36-003|
|--------------|------|--------------|------|
|热处理工 |09-009|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36-028|
|--------------|------|--------------|------|
|模型工 |09-010|计算机软件工 |36-030|
|--------------|------|--------------|------|
|钳工 |09-015|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36-042|
|--------------|------|--------------|------|
|工具钳工 |09-016|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36-082|
|--------------|------|--------------|------|
|镗工 |09-017|摩托车调试修理工 |43-115|
|--------------|------|--------------|------|
|车工 |09-018|中式烹调师 |46-006|
|--------------|------|--------------|------|
|铣工 |09-019|西式烹调师 |46-007|
|--------------|------|--------------|------|
|磨工 |09-021|中式面点师 |46-008|
|--------------|------|--------------|------|
|电工 |09-030|西式面点师 |46-009|
|--------------|------|--------------|------|
|维修电工 |09-031|餐厅服务员 |46-010|
|--------------|------|--------------|------|
|机修钳工 |09-032|美发师 |46-011|
|--------------|------|--------------|------|
|电焊工 |09-033|美容师 |46-012|
|--------------|------|--------------|------|
|分析工 |16-143|按摩师 |46-013|
---------------------------------------------



20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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