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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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掌握粮食生产、购销情况的必要手段。目前早籼稻收购正在进行,中晚稻收购在即,为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尽快建立粮食收购许可制度,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开始受理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既要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粮食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规定,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明确粮食收购审核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尽快规定、印制本地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及早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规范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开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一站式”窗口服务。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不得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最容易出现问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搞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而且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工商、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粮食收购中持证经营、照章纳税、质量监督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粮食收购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近期,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开展督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城函[2001]26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
在对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2005年和2010年城市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落实相应的节水措施并将配套工程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同时为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含京津冀鲁豫地区的31个地级以上城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进行2005年及2010年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l、城市生活节水规划;2、城市工业节水规划;3、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4、海水利用规划;5、污水再生利用规划;6、保障措施。
三、组织机构
规划编制工作由部分管领导挂帅,部有关司局及有关省(市)建设厅(建委)分工负责,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负责。
四、要求
1、此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资料收集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传真,于今年9月21日以前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于今年10月10日以前,将收集汇总的数据、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书面材料两套及软盘)。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背景与目的
南水北调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工程,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势在必行,但是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务必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要认真搞好配套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等重要指示和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了“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并将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最近,温家宝副总理又在建设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批示:“污水处理和回用不仅是城市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而且是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节水的重要措施。必须把污水处理和回用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行。”为贯彻温副总理的批示,进一步细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目标,落实相应的措施及配套工程,有必要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以引导相关城市加强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将受水区城市建成全国节水型城市示范区。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促进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规划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规划范围
1.规划区范围:与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范围基本一致,即京津冀鲁豫地区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
2.重点城市:北京、天津、沧州、衡水、德州、济南、济宁、聊城、烟台、青岛、威海、枣庄、泰安、维纺、东营、淄博、廊坊、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安阳、鹤壁、新乡、焦作、郑州、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和濮阳等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
3.规划水平年:为2005年和2010年。以1999年为现状基准年。
(二)规划内容
1.规划思路及总体目标
2.城市生活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器具推广
④节水投资及效益分析
3.城市工业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技术路线
④节水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节水技改示范项目
4.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管网减漏技术
④管网改造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规划
①海水替代淡水利用
②海水淡化利用
③海水利用目标
④海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海水利用示范工程
6.苦咸水利用规划
①苦咸水分布及其资源量
②苦咸水开发利用现状
③苦咸水利用规划目标
④苦咸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苦咸水利用示范工程
7.污水再生利用规划
①污水再生利用途径
②污水再生利用目标
③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④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
8.保障措施
①投资政策
②水价政策
③引导机制
④激励机制
三、规划依据及工作基础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规划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2.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水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4.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6.《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工作基础
1.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
2.建设部“城市水需求研究”课题组《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
3.国家城市给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水北调(东、中线)城市污水处理规划纲要》;
4.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北方地区城市发展及其用水研究报告》;
5.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我国工业节水状况分析与对策建议》;
6.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等《全国工业节水“十五”规划》;
7.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参与完成的《国家“十五”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8.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水资源规划”;
9.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城市节水统计年鉴》;
10.建设部《中国城市节水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部署
(一)规划编制协调小组
组长:郑一军 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王天锡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张允宽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司长
唐 凯 建设部规划司司长
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
刘志琪 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处长
有关省市城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二)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依托单位: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
组长: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研究员
成员:水资源中心相关人员及部内外专家(待定);
相关省市城建处、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协助工作。
(三)规划工作部署
鉴于本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基础资料分散的实际情况,工作中应注意调动受水区各省建设厅和31个重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节水办、供水公司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本规划编制工作中的作用。为此,需作如下总体部署:
1.尽快以建设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节水规划纲要的通知”,明确规划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2.在8月25日前,召集京津冀鲁豫五省市主管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回用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北京开会,由郑一军副部长作工作动员,并布置任务。
3.在10月10日前,召集各省城建处和重点城市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的代表随带本省或本市节水规划的初步意见来京汇总资料,届时,规划编制小组也将提出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期望通过2——3天的讨论,就一些关键数据和重要问题达成共识。随后由规划编制小组形成规划纲要初稿。
4.10月中旬,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成员在城建司或其他协调小组成员的带领下,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到重点城市调研,与地方协商或核实主要规划指标,并探讨落实相应措施的途径。与此同时,规划编制小组应重点开展对节水措施及节水工程投资及其效益的分析工作。
5.11月15日由规划编制小组完成规划纲要送审稿,11月15——20日建设部组织有关省市的代表及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和审查;11月底以前将修改后的规划纲要提交建设部。
五.要求地方提供的成果和材料
1.各省及重点城市分别提供本省受水区城市的或本市“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要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1)城市节水工作简要回顾、“九五”节水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2)生活节水目标,生活节水器具研制推广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3)工业节水目标,工业节水技改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4)管网改造减漏目标,管网改造工程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目标,海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6)苦咸水利用目标,苦咸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8)资金筹措(需求)及使用计划(建议);
(9)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2.各省或各重点城市需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1)省城镇体系规划(文字材料);
(2)城市总体规划(文字材料);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 2010年远景规划》;
(4)城市给排水专业规划;
(5)城市节水规划;
(6)城市计划用水定额;
(7)各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95,1999,2000年)。
3.各重点城市需提供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的文字及软盘各一套,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表。
附: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制式义齿原材料及产品标准实施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制式义齿原材料及产品标准实施要求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定制式义齿原材料及产品的管理,保证定制式义齿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实际工作有关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及产品有关标准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应按照《关于加强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28号)的规定,符合YY0621-2008《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YY0620-2008《牙科学 铸造金合金》和YY0626-2008《贵金属含量25%~75%的牙科铸造合金》等标准的要求。对用于生产铸造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应参照YY0621-2008《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中4.1.1项的要求,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其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
二、凡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金属原材料的生产企业,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的生产企业,以及使用未注册的材料生产定制式义齿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的程序修订注册产品标准并办理重新注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必须将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列入出厂检验项目,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定制式义齿的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上述行业标准要求的金属原材料,并在进货检验时查阅、留存该批号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须涵盖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可不必对所使用金属原材料的相关指标进行重复检验。但在定制式义齿生产过程中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元素的,还应按照上述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进行检验。
请各地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