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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1:40:41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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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中共江门市委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江发[2004]2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江发[2000]15号)已作进一步修改,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8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2004年6月17日)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意见》(江发[2004]24号)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奖。



  1、以当年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算,分四个档次考核:①镇级财政收入首次超亿元;②2000万元以上,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③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5个百分点;④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增幅50%以上。



  2、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二个档次考核:①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增长15%以上;②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比当年全市平均增幅高25%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达到以上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1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HTF〗



  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三个档次考核:



  1、实际到位资金首次超2亿元,以后再次达到2亿元以上并增长15%以上,均奖励5万元;



  2、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增长20%以上,奖励3万元;



  3、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30%以上,奖励2万元。



  (三)“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奖。



  1、市(区)级和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当年增长分别高于全市平均线;



  2、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25%以上。



  达到以上标准的市、区,可授予“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称号,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



  (四)先进个人奖。



  1、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镇长可评为江门市发展镇级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各奖励5000元,并由江门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的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功人员,根据各自的政绩,可按本镇委书记、镇长所得奖励的30-5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自行制定。




  (五)惩戒。


  各市、区要分年度对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没有完成指标的要“提醒注意”,两年没有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向市(区)委、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本级人大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免去职务。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经贸(乡镇企业)、外经贸、农业、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


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集体的奖金的40%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60%由各市、区财政负责;镇委书记、镇长的奖金由所属市、区负责;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功人员的奖金,由所在镇财政安排。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和“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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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超期羁押问题的人权思考

——从一个案例中所想到的

欧兵


[摘要] 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它的存在严重的侵犯了被羁押人的人权,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本文从超期羁押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及一些救济方法入手,围绕实现“阳光羁押”的诉讼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应以牺牲诉讼价值为代价,尤其是在“人权入宪”的法律背景之下,我们更应该杜绝超期羁押,保障人权。

[关键词] 超期羁押 人权 口供 司法救济 程序 人权入宪



一 引言
(一)超期羁押:有罪无罪关12年
  这是一起典型的超期羁押案件。12年,自1991年至2003年整一个生肖轮回,4478天,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杨志杰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
1991年2月9日凌晨,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牛家4岁的儿子被炸死,牛民好和妻子、女儿受伤,其中牛妻重伤致残。因为同村村民杨志杰的岳父与牛民好的姐夫十几年前有过纠纷,杨志杰的内弟又因琐事与牛民好发生过矛盾,所以1991年3月4日,时年34岁的杨志杰因涉嫌作案被收容审查。
   杨志杰是1991年3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爆炸作案收容审查,到1992年7月才被逮捕。这期间长达一年零四个月。此期间没有进入任何诉讼程序,直到1998年3月,杨志杰才被起诉。整整7年,案卷中也没有任何申报延期审查的材料。
  1998年3月,杨志杰在看守所呆了整整7年后,检察院终于对该案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志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决定在2000年4月5日开庭重审,但在开庭前两日,公诉机关以本案更换了承办人并需对该案重新审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得到同意。
  2000年11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审理”为由,裁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之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此案处在静止状态。
2002年12月,保定市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涉嫌爆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03年6月6日,才把杨志杰释放回家。
杨志杰被违法羁押一直关押了7年之久才起诉,后来进入诉讼程序后又拖延了5年。在长达12年间,有关部门为何一错再错持续下去呢?
如今,走出看守所的杨志杰又踏上了索赔的漫漫长路,他能获得赔偿吗?我们拭目以待。

(二)超期羁押的现状
1、超期羁押的数量不容忽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
虽然,近年超期羁押现象稍微有所缓解,但如果不从根本上全方位的解决超期羁押,结果必定是“边超边清,前清后超”。
  超期羁押在高涨的社会呼声中确实有所缓解,但杨志杰一案还是反映了超期羁押的严重性,是对“人权入宪”的严重挑战,值得我们深思啊!
2、假借合法程序,相互“借用”办案期限
  (1)侦查人员在案件未达到批捕、或审查起诉的基本条件,但又界临办案最后限期时,匆匆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合法获得两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
  (2)同理,检察人员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即将到期之际,赶快办理补充侦查手续,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合法程序,为自己办案获得足够的期限;
  (3)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由于各种原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理完毕,要求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以达到延长审理期限的目的。
  3、任意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检察自侦、审判阶段可以延长期限的几种情形,但延长期限的权力基本掌握在本机关的兄弟部门或上级机关手中,也就是说除了机关的内部监督外,基本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这样公检法各机关有可能根据侦查或其他需要,任意延长羁押时间。
4、死刑复核、死缓核准无期限限制,终审死刑、死缓犯权利得不到保证。
  具体死刑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核准时间没有任何法律予以确定,这极易造成死刑、死缓犯无限期等待复核、核准,造成超期羁押,其最终的结果就是造成人权被变相的合法的随意侵犯。

二 超期羁押的界定
(一)超期羁押的涵义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由此,我们不难看到超期羁押的两种形态:一种是绝对的超期羁押,即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最长的法定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相对的超期羁押,即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又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手续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
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且违背了法治理念,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实现“阳光羁押”,保障人权。

(二)超期羁押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超期羁押是否构成非法拘禁?这个问题在学界颇有争议,尚无定论,但无非是否定和肯定之争。否定派认为超期羁押行为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超期羁押的前提是合法羁押。这种羁押的合法性,使超期羁押区别于非法拘禁。因为非法拘禁行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没有任何合法性基础的。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超时上,而不是表现在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因而与非法拘禁具有本质区别;其次,在刑法理论上,非法拘禁是一种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行为犯,是以积极主动的作为去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超期羁押通常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故意。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要求有具体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超期羁押本身并不具有这种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再次,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复杂的,简单地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既不能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也不能保证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
肯定派认为,超期羁押行为无论从《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上看,还是从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上看,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都是合适的。
我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各有其理由并有一定的可行性。第一种做法无疑有利于惩罚犯罪,但却忽略了人权的保障;第二种观点则注重保障人权而人为的削弱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惩罚犯罪的重要功效,同样也是不可取的。我个人认为,比较恰当的做法是,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单独设立超期羁押罪。同时,对超期羁押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以避免缺乏理性的偏向。这样一来,既有利于保障人权,又有利于强制措施惩罚功效的发挥。

三、超期羁押的成因

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财会[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检查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础性作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重要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把检查工作与整顿财经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的检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并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
二、检查的时间、
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从2001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附后)。地方各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汇总,中央各部门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放、汇总。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印制并发放到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各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对各单位填报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表式附后)认真汇总,除报送上一级检查工作组织部门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月底之前结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财政部仍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形式选择一部分单位直接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案和检查单位名单另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选择200-5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计划单列市应当选择不少于1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
3.重点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
4.重点检查的时间。重点检查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
(三)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验收。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3.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定的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三、对违法违规会计行
为处理的政策规定
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调账、补税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思想发动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自查表格,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同时,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我部。1.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之前报送我部。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应于8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报送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时,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于11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秩序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郜进兴、陈体勇;电 话:(010)68552522、68552524、68552890、68552892;传 真:(010)68552934。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附件:一、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三、有关报表的填报说明。
        财政部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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