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0:55 浏览: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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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0〕435号
关于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有效地指导各地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按照部关于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制度的具体安排,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JT/T325-97)并结合客运服务需要,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车辆进行了核测,现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一批)》,请各地参照《评定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开展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近期我们还将分期分批发布其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结果,以推动客运车辆结构调整工作,并引导生产厂家开发和生产满足道路客运市场需要的产品。
附件:关于对《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有关说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北京北方
佳利安
伊利萨尔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依维柯
依维柯
依维柯
车型
技术参数 BFC6120
1D
GL6800
CHK
TJR6120
D04
LCK6760H
LCK6881
NJ648ACE
(A30.10)
NJ6596AEF
(A40.10)
NJ6686BHF
(A49.12)
比功率 kw/t
13.7
14.6
12.2
12.1
15
24
19
17
设计车速 km/h
123
115
125
105
120
120
110
11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前
前
前
ABS制动装置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缓行器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储能弹簧制动器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悬架类型
气囊独立
少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少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车内噪声 dB(A)
64
75
70
75
75
73
72.6
73.2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7.5
26
35.5
26.6
30
48.7
31.5
26.8
自动控温装置
有
无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害气体检测器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座位数 (含司机)
49+1
30+1
45+1
29+1
32+1
10+1
16+1
19+1
座椅排列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座间距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670>*
*>720
座垫宽 mm
*>440
420>*
*≥440
*≥420
*≥440
*>420
*≥440
*≥440
座垫横移装置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座垫深度 mm
*>440
420>*
*≥440
*≥420
420>*
*>420
420≥*
*≥440
靠背高度 mm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通道宽度 mm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折叠座椅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卫生间
有
无
有
无
无
无
无
无
饮料机
有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电视
有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音响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侧窗帘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阅读灯
有
有
有
有
无
无
无
有
地板下行李仓 m3
11
无
8>*
2.5
2.5
0.433
0.54
0.54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
中型中级
大型中级
中型高一
中型中级
小型中级
小型中级
中型中级
备 注
“*”为实测尺寸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牌
依维柯
依维柯
北京京通
江苏亚星
江苏亚星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亚星奔驰
车型
技术参数 NJ6716EJF
(59.12)
NJ6756EJF
(59.16)
BJK6101
CIR
JS6761
JT6890
YBL6100
H
YBL6112
H
YBL6120
H
比功率 kw/t
14.5
14.5
10.4
12.8
18.4
13.9
13.5
15.6
设计车速 km/h
106
106
93.8
105
121
125
127
120
发动机位置
前
前
后
前
后
后
后
后
ABS制动装置
无
无
无
无
有
有
有
有
缓行器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有
储能弹簧制动器
无
无
有
无
有
有
有
有
悬架类型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多片簧
气囊
少片簧
气囊
气囊
车内噪声 dB(A)
76.3
76.9
82
81.4
71.4
72.9
72
74
空气调节
冷暖
冷暖
冷暖
无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人均换气量 m3/h
21.4
17.9
无
无
20.6
128
114
113
自动控温装置
无
无
有
无
有
有
有
有
有害气体检测器
无
无
无
无
有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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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
1996年8月30日,财政部
为激励各地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经研究,对按期、足额归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省(区、市),将在开发项目、业务费上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并采取以投代奖的方式。现就奖励和补助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奖励开发项目。凡按期、足额回收的省(区、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在下年度应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数额的基础上,从其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本金中提取10%,奖励给该省份回收工作做得好的地、县,用作安排开发项目。
奖励资金应与下年度所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一并编报项目投资计划。在安排使用奖励资金时,同样按无偿和有偿各为50%,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30%以内用于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的要求办理。
二、补助业务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从当年到期回收的有偿资金占用费中提取10%作为业务费,补助给按期、足额回收的省(区、市)。
1.业务费补助额度:按某省(区、市)当年按期足额回收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本金金额占全国当年按期足额回收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本金总额的比例计算。
2.业务费分配比例: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未设在财政部门的,所补助的业务费按财政部门60%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40%分配;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的,所补助的业务费全部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分配使用。
3.业务费使用重点:省级有关部门应将所补助业务费的60%以上,补助给县级负责回收工作的有关单位使用。
4.业务费使用范围:用于项目评估和专家咨询所需的差旅费、购置办公设备及凭证帐册、交通工具的使用和维修、订阅报刊等各项费用的补助。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农综字〔1995〕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取的回收工作业务费的使用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已经8月2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地名管理,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小区名称,城市道路、街、巷、里名称,建筑物名称,名胜古迹和大型游乐场所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独立的或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和桥梁、水道、水库、矿山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公开版图上地名的审查,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地名档案管理。
第四条 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市、区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 符合国家地名管理原则,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发展,反映当地群众的愿望和特区的历史、地理、民俗、文化特征和地方建设特色;
㈡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命名,不用单纯序数命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和易产生歧义的字命名;
㈢ 新建和改建的商住大楼、住宅小区、工业区、开发区、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里的名称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㈣ 特区范围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居(村)民委员会名称,住宅区名称,路、街、巷、里名称,隶属关系相同的台、站、港、场名称,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建筑物等名称,同一类型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㈤ 街道办事处名称一般应与其驻地名称统一。
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庸俗或迷信色彩浓厚的地名,必须更名;
㈡ 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得更改。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
第七条 对具有重大影响及广告宣传作用的路、桥或重要建筑物名称,可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形式向受益者收取地名命名费;其他符合地名标准化的地理实体名称,可按一般标准向受益者收取地名命名费。
地名命名费,专款用于特区地名标志设置及地名管理工作。地名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一地多名或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九条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遵守国家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拼写规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按以下方式审批:
㈠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征得市地名办书面同意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㈡ 凡涉及特区与本省相邻地级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市地名委员会与相邻地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协议书,经双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㈢ 凡涉及特区内各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所在区双方地名委员会协商并经双方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㈣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道路、桥梁、水道、水库、矿山和建筑物以及名胜古迹、旅游娱乐场所等名称,由各专业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㈤ 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公共设施的名称,由市地名办拟定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
㈥ 新建的或规划中的住宅区、工业区、街、巷、里名称及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地名办申报,经同意后,报市地名办审批;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和《地名命名、更名登记表》,并附位置示意图,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经批准后,由市地名办公布。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批准的非标准化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片区内和改建的商住大楼、住宅小区、工业区、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里的名称,应采用原有名称,不命新名。确需废弃原地名的,负责改造的单位应在改造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的同时,向所在区地名办办理销名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命名、更名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特区主要道路、街、巷、里、村庄、交通要道路口、车站、码头、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六条 特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 主次干道、大型公共设施,由市地名办负责;
㈡ 住宅区、工业区及其街、巷、里,由所在区地名办负责;
㈢ 房屋门牌,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㈣ 公路、铁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旅游设施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㈤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上的名称必须是标准地名,汉字书写规范,汉语拼音准确,力求美观大方。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区地名办申报,并应于工程竣工的同时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地方性的标准地名书籍,由各级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审定,委托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市公开版地图上的地名,由市地名办审定。
各单位的文件、印章、招牌及报刊、杂志、图册、书籍、广告等,凡涉及地名的,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二十条 新建和改建的商住大楼、住宅小区、工业区的房地产进行租售广告宣传时,涉及地名的,须附有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批准文件,新闻单位方可承办。
第二十一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命名、更名或拒不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移动或毁损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对肇事者给予警告,并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 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