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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43:14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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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实行以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民政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必须按年缴纳优待金,但下列人员免缴优待金:
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
㈡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
㈢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㈣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㈥其他市政府规定给予免缴的人员。
第五条 优待金由各区统一收集,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收,农村村民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收,由镇(场)、街道统一上缴区财政优待金专户。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其优待金也可由所在单位代收,所在单位代收后,应分别将优待金上缴有关区财政优
待金专户,并将代收情况书面告知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优待金实行收支两务线管理。农村村民优待金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后,原“三提五统”中包含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项目,应停止征收。
第六条 优待金社会统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优待情况、义务兵兵员人数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优待金每年征集一次,各区征集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年末,做好下年度优待金社会统筹的预算。预算总额应包括户籍在本地区的并由户籍地入伍的城镇青年、农村青年、企事业单位的所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及其他优待、奖励金。
第九条 实行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30%;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征,由征兵所在区按户籍地标准兑现优待金。
鼓励义务兵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单位,在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之外,再给予优待。
第十条 优待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各区在本行政区内统一时间发放。
优待金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各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发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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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四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四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1963年5月2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促进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投资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本市合资、合作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负责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指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资金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运营;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验收营业。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

(一)市本级项目: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商、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确认后交市招商办存档;

(二)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人在当地招商部门领表填写、存档。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办于次年1月份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查。

(二)采取审查有关资料和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的方法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资料包括《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关银行对账单等。

(三)审查结果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在5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如属国家限制投资类的外资项目、内资项目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项目,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第九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一并在《池州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奖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池政〔2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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