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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0:30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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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1号






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七日





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的精神,现就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学市”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以放为主,推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破立结合,大胆创新。

  2、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以深化改革促进科技发展,以科技发展带动深化改革。改革与发展要在稳定的大环境中进行。

  3、坚持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结构调整的整体规划,对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和定位;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分步实施,推动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4、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使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项改革协调配套、同步进行。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用3~5年时间,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科技依托,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本途径,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路子。

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各类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科技咨询、科技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和面向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系。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增加科技储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定位

把6个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技术开发型和公益型或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两种。其中:肇庆市工业研究所开发型研究机构;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水产研究所和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为公益型研究机构或申办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待条件成熟后按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肇庆市农机研究所可改为带公益性的技术服务机构。县(市)区及以下独立的科研机构、工业类型的科研机构可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并入相关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农业类型的科研机构要转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或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并,或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进入农业龙头企业。

  (二)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可以先转化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而成为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研究开发型企业,或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发展成为企业集团,也可以分流部分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这类科研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决定调整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添置科研生产设备,将主要研究开发力量和其他科技力量转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推动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融入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实行自愿互利原则,涉及科研机构所属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变动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各项有关手续,报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允许部分科研机构整体或将所属的企业法人经济实体,通过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按照《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员工内部持股企业。

  允许效益比较差、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按程序报经批准,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国有民营企业,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三)放开咨询服务型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各种科技服务

咨询服务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组成社会化的服务网络,从事测试分析、中介、咨询、信息、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技术集成、委托技术开发、企业诊断等科技服务,由科技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创办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形成科技服务与产业开发并存的发展模式,增强自立能力,有条件的转为企业法人。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金科网分中心与信息中心合并,转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科技服务。

成立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各县(市)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覆盖全市的生产力促进网络,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诊断及人才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申办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为加快我市农业(包括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等)产业化进程,根据我市的农业区域性经济特点、研究开发科研基础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将自己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申报纳入符合区域规划而创办的区域性的农业试验中心,以争取省的更大支持,承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证、示范工作,从事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纳入全省农业科技服务与技术推广网络,为“三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促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择优扶持10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除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外,同级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相应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工程中心资助100万元,省级重点工程中心资助8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资助5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资助30万元。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每两年联合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分流一部分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型民营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收购。拥有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科技人员,在申办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放宽。

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省批准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要在2年内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所有企业都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力争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六)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特别是各产业部门和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在肇庆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重大布局及重大任务等。

各部门、各行业制订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征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科技系统的科研力量以各种形式全面投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除部分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外,其他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把产业发展的需求、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作为立项资助的重要条件。项目评审专家要适当吸收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没有企业参加研究开发和利用其成果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市级各项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资的安排、投放,要向体现肇庆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等倾斜,扶持它们的发展。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以形式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以专利或技术秘密和形式保护起来,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应用;完善项目验收鉴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阶段,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证知识产权能按合理的比例参与分配。

(七)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要有所发现,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为评价标准;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

改革现行的鉴定方式,减少会议鉴定形式,推行函审、检测与应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鉴定形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已在生产领域应用的科技成果可以视同鉴定。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均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评奖的条件。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对作出过卓越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干部、职工建立养老和医疗补充保险。

市属各科研所的转制及人员分流方案,按原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参照市直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办法制定。

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实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确定,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份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经济效益和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挂钩。科技人员可按技术收益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鉴定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目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于政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对取得的计划项目成果申请专利,项目下达单位可以委托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同时要对专利申请人予以补偿和奖励。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

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实行所长领导下的首席项目专家负责制和全成本核算的课题制试点工作。

放宽科技人员入户政策。博士、硕士和国家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和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凡被市内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给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建立人才流动和重要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使科研工作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中更具活力和创新性。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科技人员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视同发表论文或科技奖励,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建立科技开发人员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和评聘指标体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允许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

(四)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在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种研究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各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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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更好地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把握人才引进的重点。

  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较高层次人才,主要是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或海外留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2、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根据本市的产业布局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引进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经贸、信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3、具有全日制院校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轻优秀人才;

  4、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专门人才。

  5、对一部分人才需由组织、人事等部门通过考察、“人才测评”等程序确定后方可引进。

  第二条 动员全社会力量,从知名院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集团、中直机关以及外国驻华商社、知名三资企业中,推荐100名左右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人选(能为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产业化建设当参谋,提供指导、服务的人才、专家、领导)。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予以推荐。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直部门、各县(市区)都可推荐人选。各界推荐的人选经评委会评审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由市政府向顾问成员颁发聘书。市政府为被聘顾问每年提供1万元电话、差旅、咨询费。做出贡献的按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兑现奖励。

  第三条 在推荐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的基础上,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部委选聘,拟定县(市区)、市直部门挂职人选,经市委研究批准予以落实。

  第四条 对获得全日制院校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敞开接纳,优生优用。凡愿来衡水就业并办理求职登记的本科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尽快办理就业手续。毕业后3个月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指定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市、区)限期接收安置。全日制院校毕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衡工作的,不受编制、开支渠道限制,对口安排在各类企业或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事业单位、到民营企业建功立业。对自愿到乡镇工作的农、林、工等专业的全日制院校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工资由县级财政列支。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

  第五条 引进人才,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到我市工作后,可不受结构比例限制,由用人单位优先聘任相应技术职务;在衡工作期间,成为业务带头人,其专业成果获得相当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等次奖励的,可低职高聘;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有创新研究成果的,可破格推荐其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对从全日制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中引进的人才,可取消试用期,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水平,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重新确定适当的工资水平。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担负的职责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如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约定报酬等,也可以加大奖金分配的力度。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等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本人没有参与技术入股的,可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行意见》执行。

  1、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实施直接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起,一般在连续3-5年内,从该项科技成果的收益中按1%-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成果转让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2、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科技成果以折资入股的形式与社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合办企业,从该技术股份获利开始五年内,一般划出25%-35%的股权收益,分配给该项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也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35%的股份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员,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按奖励总额的50%-70%发放。

  3、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拥有的科技成果的,一般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5%-35%,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员。在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按奖励总额的50%-70%发放。

  4、单位引进的技术自主开发项目成功投产后所获收益,一般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净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贡献人员。

  5、科研单位与企业挂钩联合开发科研项目,所得净收入一般按25%-35%的比例用于单位分配,其中用于单位内部分配部分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人员。对技术承包所获收益,可提取净收入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6、以上所述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凡经省科委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收益比例一般可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0%。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解决。其配偶及子女是农村户口的,本人自愿,可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来衡工作不迁户口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据此为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免费提供周转住房一套(硕士研究生80平米;硕士生导师、博士或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00平米;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150平米)。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的住房,用于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差额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出部分费用)。周转住房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编印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资料,向我市各类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泛宣传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重大意义。鼓励各企业努力创造条件,加快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步伐。

  第十二条 建立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衡水市外国专家局,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专门引智工作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近年来的引智成果,动员和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有关人员要不断地深入基层了解和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度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5-10名,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设立市人才开发基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按市本级可用财力的1%(每年划拨不低于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付聘任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的津贴、联系引进人才工作经费、奖励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奖金等项费用。市人才开发基金由市人事局管理。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基金。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管理,市人事局每年都将引进人才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市政府每年度组织专项验收,对完不成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与《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同步实施,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案例概况】
  据新闻晨报报道,2004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来沪打工。2007年10月,经人介绍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前,黄某与父母共同拥有沪太路4099弄一套住房的产权。婚后,因黄某身体原因,管女士与黄某只共同生活了两三个月 便分居,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管女士抛下患病的丈夫回老家,两人再无往来。此后,黄某及其父母均因病相继去世。黄某膝下无子,三人在患病期间由黄某的四个兄弟照料。2010年4月,管女士与前夫登记结婚,两个月 后又离婚。去年年底,管女士得知黄某去世,即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及其父母留下的遗产。庭审中,黄某的四个兄弟均表示原告对房产无权继承,因为她抛弃了生病中的丈夫,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又与他人结 婚,所以已不是黄家人。而与之相反,虽然五弟从小送给别人家领养,但他没有与黄家断绝来往,长大后一直相互走动,也对父母尽到了孝道,应当享有继承权,故对沪太路的房产,主张应由四兄弟平均继承。管女士称,当 时因为黄某没有工作,自己想回老家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此事也与黄某说过。她与黄某系合法夫妻,至于跟前夫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由于双方为了处理之前共同房屋才补办的结婚登记,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没有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管女士人为其对黄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是黄某唯一的继承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黄某的遗产,管女士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由其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管女士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两三个月,双方就无往来,并且在与黄某夫妻关系仍然存 续的情况下,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更在黄某生病期间不闻不问,其已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故判决房屋归四名被告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1/4产权。
  【律师点评】
  按照《继承法》的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法定继承人是否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法律上对遗弃被继承人是如何认定的呢? 对此,杨东律师分析表示,首先,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黄某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管女士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都是需要举证的关键,无劳动能力可以从“病症及周期”等材料证明,无生活来源可以从“实际的工作收入”加以证明,而抚养义务可以提供第三方如居委会、邻居证明四兄弟照顾情况,当然管女士对自己的抚养义务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其次,从法条上来看,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丧失继承权。
  第三,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管女士并未得到黄某生前的宽恕,而且管女士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涉嫌重婚罪,且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一般人都不能接受,更不要说黄某本人。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从上述几点来认定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一旦构成遗弃,依法则丧失继承权。

  (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 杨东律师 134825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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