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50:41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3〕1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原户籍为城市的居民户,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经贸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人事、教育、卫生、公安、房管、公用事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市(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申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民政部门、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进程,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人计算
第六条凡本市居民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不在本市、在外读书的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
(一)配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
(二)父母双亡依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就读的弟、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现行违法行为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出资供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
(四)饲养宠物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两次拒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劳动的;
(八)家庭隐性收入、存款数额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出租或变买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
(三)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救济)费;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六)各种安置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等;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及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四)一次性慈善救助费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六)丧葬费;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社会医疗保险金;
(九)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有关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企业职工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领到或足额领到最低工资或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经投资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
(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及离岗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经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按实际支付计算;
(三)经依法批准破产、关闭、撤销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费,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支付计算;
(四)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生活费、养老金及其他收入按实际支付计算;
(五)享受单位长病假工资的职工、试用期职工、实习期间的大中专学生的月收入,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
(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结余数额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七)因城建、危房改造、拆迁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在购买住房后的结余数额(扣除借款、贷款等)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八)因建设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社会医疗保险金后的结余数额和家庭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及家庭人口逐月计入每月收入;
(九)在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按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计入收入月数内,因大病、灾害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无稳定职业的人员有一定的劳动收入,但无法核实其收入数额的,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算;
(十一)家庭成员分立户口但共同生活的,确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十二)职工遗属和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等对象的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所得核计收入;
(十三)居民户家庭成员中在农村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差额补给;
(十四)在计算居民户家庭收入时,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当年土地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五)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十六)计算家庭月收入时,以元为计算单位。
第三章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江阴、宜兴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二)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三)城市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五)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负担70%,区级财政负担30%(其中原锡山市所属乡镇的保障金按区划调整后的所在区负责筹集)。江阴、宜兴市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可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社会临时救济经费,主要用于特困家庭临时性救济和意外原因造成致贫家庭的一次性救济。
第四章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户籍册、家庭人员收入证明,赡养义务人或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七日内将申请的有关要求内容予以公示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确定发放数额。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给《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没有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人户分离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限在三个月内将户籍迁至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户籍无法迁移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远离城镇居住在企业的职工,由户主通过所在企业工会集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收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二十六条居民户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城市的,其家庭成员在农村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分别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农村无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到居民家庭成员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好。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复核。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查清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每月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差的基础上,转业干部本人增发50%。
(四)已故原工商业者配偶无工作的,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五)其他特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待遇,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每月发放一次。保障对象凭《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记录卡》、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
第三十一条管理审批机关应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材料按户建档,实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及人员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核查。
管理审批机关以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走访,并做好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有关情况核实工作。每季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情况进行重新核实,并根据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等情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办理好转移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迁移时,在原户籍所在地已领取本月保障金的,迁入地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从下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因残疾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派专人负责送达。
第三十五条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就业,在其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可继续享受三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社会救助
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等九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精神的意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逐步改善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
第三十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对保障对象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质量。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管理审批机关应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在公共场所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家庭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根据保障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新,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抽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江阴、宜兴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府〔2009〕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的资金和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农村改善基础设施与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坚持规划指导,以计划定项目定资金;坚持布局相对集中,适当连片,适当兼顾周边农民。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组织牵头、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等工作;林业、农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补植补造、基本口粮田、生产技能培训和行业技术指导等工作;项目法人(业主)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有关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主要内容

第六条 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生产技能培训规划和补植补造规划。
  
(一)认真做好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通过农田土壤改良、坡耕地改农田及整修山塘,开挖抗旱水井,修建小型提灌站、排灌沟渠与蓄水池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基本农田的灌溉条件,将低产田和一般农耕地改造成基本口粮田,实现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目标,解决退耕农户吃饭问题。
  
(二)认真做好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建设沼气池、改建节柴灶,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的生活烧柴问题,有效减少退耕农户的烧柴数量,保护森林资源。
  
(三)认真做好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平台,结合海南农业资源优势,重点引导退耕还林农户发展橡胶、竹、藤、热带水果、冬季瓜菜、南药、海南珍贵树种培育等种植产业及发展以猪、鸡、鸭、鹅等为重点的养殖业。扶持退耕农户建立家庭产业基地,形成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避免退耕后由于家庭经济收入低而复耕等现象发生,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与长远生计问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同时按就地方便原则,兼顾其他农户。
  
(四)认真做好生产技能培训规划。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生产技能培训,力争使退耕农户中的劳动者掌握1-2门劳动生产技能,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五)认真做好补植补造规划。按照国家核查验收的退耕还林基数,对因非人为造成的造林成活率较低或因灾毁严重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力争使全省退耕地造林和配套荒山造林面积保存率和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第三章 计划管理责任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2015年)》,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等五部委。

第八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专项年度建议计划,并经财政、林业、农业、水务等部门会签后报省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
  
(一)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产技能培训项目建议计划由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并逐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年度建议计划。实施方案可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
  
(二)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建议计划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列入年度建议计划。
  
(三)补植补造项目建议计划由市、县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并按行业规范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年度建议计划。
  
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应当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且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年度计划任务、资金计划及海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参考市、县的年度建议计划及相关文件,编制省年度计划,并会同省财政、林业、农业、水务部门联合下达市、县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责任分工

第十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项目法人(业主)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确定或公开招标确定。公益性、专业性强且受益对象不明确的项目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法人(业主)。其他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在当地有一定带动能力的企业承担。
  
项目法人(业主)要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施工组织以及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财务、后续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巩固退耕还林项目管理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一)发展改革部门责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项目检查工作机制,每个工作年度牵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项目的自查、抽查或检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法人(业主)按计划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任务,对项目质量、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对所在市、县其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负有牵头组织、监督的责任。
  
(二)林业部门责任。省级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审核,以及补植补造项目方案审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林业部门负责补植补造项目的具体实施、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等工作。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后续产业发展林业项目实施的基础性、技术性等工作。
  
(三)农业部门责任。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等方案审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农业部门负责以上项目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指导、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等工作。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农业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基础性、技术性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以虚列工程内容、虚报工程量、虚增定额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市、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的项目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报省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备案。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同级财政、林业、农业、水务等部门分别对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后续产业、补植补造和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年底会同省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性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当加强工程建设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科学分类和归档保存,确保档案资料系统、完整。
  

需归档的资料档案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各类合同、监理报告、阶段及总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技术资料、项目前后图片和录像资料、退耕农户相关材料等。项目竣工验收后,所有档案按程序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审计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52号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的通知》(遵府办发〔2005〕9号)精神,制定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组工作办法:

一、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帮助市政府咨询论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2、咨询论证市政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

3、接受市政府其它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4、接受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咨询;

5、承担市政府专项调研任务;

6、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咨询专家组的工作方式

1、邀请专家组的成员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就有关具体事项征求专家意见;

2、向专家组的成员寄送需要征求意见的材料,请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3、组织专家就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4、市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工作咨询。

三、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要求

1、咨询专家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团结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尽可能为市政府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每位成员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2、咨询专家组织成员在接到咨询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

3、咨询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要为专家参加咨询、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专家顺利完成咨询和调研任务。

4、咨询专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四、咨询专家组的工作联系和工作保障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咨询专家组的有关联络服务工作。市政府及市长、副市长需要请专家组成员进行工作咨询时,由市政府办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3日前向专家发出邀请函,说明需要咨询的内容,并附上有关文件材料;

2、建立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年中、年末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向咨询专家通报,听取专家意见;

3、对市政府确定由咨询专家完成的专题调研任务,由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4、专家开展调研活动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5、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咨询专家”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咨询成果”的专家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