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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5:09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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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4〕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制订的《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办法

市科技局 市发展计划委 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本市研发机构对企业及行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和引导,促进研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的独立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外商研发机构以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有一支由学科带头人领衔、专兼职相结合、省内一流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独立科研院所要求拥有10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其他研发机构要求拥有5名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
  (二)有固定的场所、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三)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占企业(研究院所)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6%。
  (四)有一整套有利于研发机构运行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能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含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评选期内承担或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申请专利3项以上,实现产业化项目2项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或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无锡市优秀研发机构评选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或运行模式;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有关专利(版权)证书,部省级以上项目立项,研究生学历以上或具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的相关学历或职称证书,研究开发费用来源与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推荐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优秀研发机构进行评审,确定优秀研发机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方式:
  (一)无锡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并授予“优秀研发机构”荣誉称号。
  (二)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经费优先支持研发机构申报的各类计划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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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京高法字第173号《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负哪些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989年7月3日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办理了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王某和任某共同盗窃烟酒门市部。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均供述了二人共同作案的事实,任某辩解没有参与作案。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供述其与周某共同实施盗窃,任某没有参与。该案延期审理后,查明了王某受任某指使而翻供的事实。

  针对王某先供后翻,意图包庇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该科产生两种意见:

  一、构成包庇罪,理由是:王某明知任某有犯罪行为,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供述,意图使任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王某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包庇他人的行为,具备了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构成包庇罪。

  二、不构成包庇罪,理由是:首先,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拒不供认尤其是先供后翻的情况并不能再认定构成其他犯罪;其次,实践中,在共同犯罪里,对于不如实供述同案犯的被告人,实质上也是包庇同案犯的,也不再认定为构成包庇罪;再次,本案中,王某庭审中否认任某参与盗窃,是受任某的指使,如果认定王某又构成包庇罪,那么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就应该认定任某也构成包庇罪。但是任某为使自己逃避法律制裁而构成包庇罪,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刑法理论上都是不成立的。王某的行为应属于先供后翻的情况,不应再认定构成包庇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袁瑾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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