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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8:39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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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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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5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此,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15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报告书简本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摘要以及公众参与篇章全文。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书简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规范使用专业术语,尽量减少技术推导过程的描述。

  报告书简本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

  报告书简本应提交相应环保部门一式两份(封面盖建设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

  2.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周期和投资(包括环保投资),并附工程特性表;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比选,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附有关图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1.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对生态影响的途径、方式和范围;

  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附相关图件);

  3.按不同环境要素和不同阶段介绍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其预测评价结果;

  4.对涉及法定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单独介绍对环境敏感区的主要环境影响和预测评价结果;

  5.按不同环境要素介绍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及效果,生态保护措施及效果;

  6.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结果;

  8.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结果;

  9.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的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10.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环境管理制度。

  (四)公众参与

  1.公开环境信息的次数、内容、方式等;

  2.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次数、形式等;

  3.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4.公众意见归纳分析,对公众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5.从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等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总结。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联系人和详细联系方式(含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38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征收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2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1个行政村及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Ⅱ: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3个行政村、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6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区片I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富岭街道中堂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Ⅲ:

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2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区片I、Il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联城镇14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碧湖镇50个行政村、大港头镇9个行政村、高溪乡7个行政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老竹镇5个行政村、雅溪镇1个行政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IV: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Ⅳ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区片Ⅱ: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9300元/亩;开发园地35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3500元/亩。

区片Ⅲ: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9300元/亩;开发园地22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区片IV: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9600元/亩;开发园地18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l6000元/亩。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地范围的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费用含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的补偿。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种植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900元/亩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发区国土分局)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菜架、葡萄架、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人工井、简易水泥地、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含混泥土涵管、高压涵管)、水管(含铁管、塑料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管道、水坝、水闸门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1600元/亩。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前应报经市、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认可,评估结果经造价审查机构审查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坟墓按实补偿。补偿标准:

双穴水泥坟1600元/座;

单穴水泥坟1000元/座;

双穴土坟800元/座;

单穴土坟500元/座。

不在坟墓内的零星骨罐(俗称“金罐”),每只补助200元的迁移费用。

(四)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含水泥晒场)、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预制块预制场按实补偿。补偿标准:简易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简易生产用棚20元/平方米,水泥地20元/平方米,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45元/平方米、预制块预制场30元/平方米。

(五)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的,不再支付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场地清理费标准: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清场交地,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场地清理费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场地清理费按300元/亩的标准支付;组织强制清场交地的,不支付场地清理费。

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街道、乡镇名
行政村名

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

紫金街道
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

岩泉街道
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

I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

紫金街道
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

岩泉街道
天宁寺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岩泉村部分、

秋塘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

水阁街道
垟店村部分

III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

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

水阁街道
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

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

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

联城镇
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

碧湖镇
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

大港头镇
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

高溪乡
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

老竹镇
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

雅溪镇
双溪村部分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71000
59300
39300
29600

开发园地
37500
35500
22000
18000

林地、未利用地
35500
33500
20000
16000






三、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10700
10700
10700
10700

开发园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林地、未利用地
4400
4400
4400
4400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用按实补偿的范围)

序号
名称
分类
计量单位
标准价

(元)
备注

1
菜棚
钢管
M2
5


毛竹
3


2

现浇混泥土
M3
45
包括水池、

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

浆砌表面找平
30

泥土
5

3
粪缸


33
直径1米以上


25
直径0.5~1米


20
直径0.5米以下

4
塘坎
砼现浇
m
50


预制砖、毛石浆砌
30


5
三面光水路
1.5m×2m
m
200
具体根据横断面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1.0m×1.5m
100

0.5m×0.5m
50

6
水井
深不足三米的
m
150


深不足三米的
200


7
摇井
摇井

500


8
水泥板
0.35m×3.5m

25


9
葡萄架
水泥桩架

800


竹木桩架
400


10
砌坎
干砌石坎
M3
40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浆砌石坎
60

11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2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

12
高压涵管
300mm
m
15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0

13
水管
1寸铁管
m
6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增减

1.5寸铁管
10

2寸铁管
20

1寸塑料管
2.5

1.5寸塑料管
4

2寸塑料管
5.5

14
大树
胸径50cm以下

100~300
农户不得自行处理

胸径50-100cm以下
300~500

胸径101cm以上
500~1000

15
零星砼

电线杆
6m以下(包括6m)

200
每增加1m增加50元

6m以上
200+

16
小桥
混凝土桥
M2
200
基础另算

水泥板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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