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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36:00  浏览:9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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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章章名“处罚”修改为:“法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中“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一句修改为:“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违者,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修改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无计划生育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出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或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
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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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政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确保非公立护理院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护理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一)《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理院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主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护理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进行现场检查。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要求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护理院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五)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

  (六)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文处理运行规则



为深入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切实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现经济领先发展服好务,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上级(含平级)公文处理规则

1.上级机关及所属部门下发或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文电处统一加挂《收文处理卡》:

需要落实和办理的,按办件程序处理,由文电处按领导分工进行分拨并拟定分送部门,由相关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再呈分管市长或市长阅批。

不需要落实或办理的(知会性公文),按阅件程序办理,由文电处按分工呈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阅。

上级机关及所属部门主送市政府的会议通知,接收后转秘书处统一办理。

2.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传批的公文,统由文电处机要人员呈传,严禁文件横传。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对公文的批示意见,由文电处负责及时转达给相关部门。文电处应做好公文督办及反馈工作,努力提高公文运行质量,并办好《公文信息》。

3.接收省军级文件和上级密码电报,由文电处专人取送、呈传,加挂《省军级文件处理卡》或《密码电报承办单》,由分管主任或秘书长提出分送意见,按规定时限办理。公文运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4.上级信访机关转来的信访件挂签后分拨给分管信访工作的相关秘书长和市长。其他部门转来的,按业务归口分拨给相关秘书长或市长。

5.各级法院送达的传票由文电处问清案由及事涉部门后,分拨给相关秘书长及市长,需市政府或办公厅直接受理的,咨询法律顾问团提出相关意见,再呈秘书长或厅主任阅批。

6.省内外各地市的邀请函及来吉考察函挂签后呈秘书长阅批。

7.省、市人大和政协及其办公厅主送或抄送市政府或办公厅的各类文件,挂签送分管议案工作厅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相关市领导阅示,并签转至相关处室负责落实。

8.市委组织部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的任免文件挂签呈厅主管主任,由主管主任分拨给对口单位的分管市长或秘书长阅知。

9.市委及市委办公厅下发给政府办公厅党组的各类文件,由文电处挂签后,呈办公厅主任阅批。

二、本级发文处理规则

1.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应由本部门办公室(秘书处)统一审核把关后,送本部门由主要领导签字,并附发文说明(主要列明发文依据,发文意图,起草和会签经过,发放范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将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提前三个工作日报送文电处。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市政府的决策意图,提出的政策措施要经过论证,切实可行。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要经过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公文的表述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洁,引文、数据、计量单位要准确无误。各部门的发文代拟稿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厅其他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不得先由领导签发再送文电处制文,防止倒流文产生。

2.文电处对需要以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进行审核,把好内容、文字、格式关,确定发文格次和文种,制成标准文本清样,加挂《发文审批卡》,呈主管主任审核,并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批。

3.对无发文依据或发文依据不充分的代拟稿和请求批转或转发的文稿,文电处可提出不发文的意见,报经厅主管主任同意后,退回原单位。

4.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电处加挂《发文审批卡》,转市法制办审核,法制办出具审核意见后,再进入办公厅文件处理程序。需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的,需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履行会签审定程序,然后报送文电处处理。正式文件印发后由部门按相关规定送法制办备案。

5.拟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办公厅审核后,呈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再呈相关市长或市长签发;上行的请示报告要由分管市长核报市长签发。会议通知由相关副秘书长核阅后呈秘书长签发。属于办公厅内部事务的,由办公厅领导签发。

6.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报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市长签发。

7.市政府通告按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在文电处统一审核编号,然后按需要确定发布方式和载体。严禁不经文电处审核进入审批程序。

8.精简文件数量,提高公文质量,避免发文升级,减少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能以部门名义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照抄照转的文件不发,例行公事的文件不发。

9.对需要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要到办公厅文电处领取市政府公文会签单,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间意见不一致,原则上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在发文说明中列清会签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坚持发文的理由,请市领导决定。

10.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两办名义联合发文,属于政府工作内容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由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先行审核挂签,呈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市长签批,文稿由起草部门送市委办公厅制发文。

11.无号文原则上不予印发,特殊情况确需发文的协议、承诺函、担保函、委托书由秘书长签字后用印。信访复核件由分管市长签字后用印。

三、下级请示报告承办规则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呈报的请示、报告和其他重要公文,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办公厅其他处室,一律报到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一文多送。

2.下级机关呈报的公文,只能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每件报两份。“请示”要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带在“报告”中。公文的体例、格式要规范,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组成部分必须完整,请示性公文还应附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文电处对下级机关呈报的公文要进行审核,要求与政府有行文关系,符合文件格式体例,属于重要事项和需要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

4.对符合条件的公文,由文电处加挂《公文承办单》,按分工呈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批。相关副秘书长要提出拟办意见,供决策领导参考。需要向市长请示的,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超出个人审批权限的,要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5.请求市政府解决资金问题或补充经费不足,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属于重大和重要的支出项目,报市长审批或上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属于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6.请示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文电处负责督办。需要答复的,由文电处按领导批示意见行文批复。各综合处室和相关领导不得横传文件。

7.各企事业单位除中省直企业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市属企业应报经委,私营企业应报中小企业局,事业单位应报业务归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业务归口的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8.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市)区政府与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办事。凡经协商、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协调后仍解决不了的,再向市政府请示解决。凡属本地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自行解决,无需请示。

9.要加快文件传批,缩短流程,提高效率。办公厅文电处要加强对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的督办力度。一般件5日内办结,复杂件不得超过10日内办结。对特急件要急事即办,加快节奏,跟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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