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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3:26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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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维护港口装卸运输秩序,合理利用码头设施,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港港区内除从事军运任务外的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拥有或租用的码头(库场)、浮筒、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广州港务局是广州港港口区域内专用码头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辖区范围内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货物配载和船舶调度等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广州港务局港政部门具体负责专用码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对专用码头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货运管理、商务费率、装卸工艺、人员培训等咨询服务,有权对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安全生产、货运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边防、口岸、海关、工商、税务、检疫、海上安全监督、水利、城市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搞好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州港区域范围:依据国家划定的港界和原广州港、黄埔港实际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范围。

第二章 专用码头的管理
第五条 专用码头分为三类:
(一)从事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及产品装卸业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营业性码头;
(二)在完成本单位生产任务后,对外提供服务的半营业性码头;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性码头。
第六条 凡属非营业性专用码头,须到港政部门登记,接受管理;凡属半营业性、营业性专用码头,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港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码头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码头如扩大或变更用途时,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应经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报港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用码头如与外商合资、合作或由外商独资经营时,应先报经港政部门审查并签具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将有关材料报港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专用码头的货运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装卸、运输、仓储、安全等操作规程,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从事特种货物或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储存的,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特许手续。
第九条 未经批准对外开放的专用码头,不得从事外贸船舶的装卸作业,如需对外开放,应经港政部门审查签具意见后,报口岸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开放的专用码头应每天向港政部门报告在港的外贸船舶动态。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的专用码头,须优先安排广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
第十一条 专用码头应按期向港政部门报送《企业(单位)专用码头经营情况月报表》。

第三章 规费及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须使用盖有广州港务局专用章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及票据,凡无此货物运单及票据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三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的规费结算,应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计费,如需执行其他主管部门的费率标准而有上下浮动的,应先征求港政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四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代征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的专用码头的规费结算,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
第十六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及非营业性专用码头,应按规定向港政部门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专用码头,由广州港务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领取《码头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对外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按规定补交一切税费,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的费率标准收费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屡犯者,处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期缴纳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和专用码头管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加罚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十五天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追缴外,还须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的,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使用“水路货物运单”及“票据”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须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屡犯者,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被查处的处罚款项,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罚没财物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 港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服式、标志,并出示证件;执行处罚时,应开具《广州市罚没财物统一收据》。
第二十条 专用码头如对广州港务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执罚单位可按规定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广州港务局负责制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州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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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我部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本通知附件所列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本地方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具体为:
(一)办理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地(市)县外贸公司、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更名手续,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申请办理更名手续应报以下材料:外经贸部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已更名的法人营业执照;如系内部职工持股改制更名的外贸公司,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地方外经
贸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申报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地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核定原则为:出口商品:本企业和科研院所自产产品(必须列明具体出口商品);进口商品:本企业和科研院所生产和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
(三)审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名单。
申报材料应包括:外经贸部赋予该集团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该集团公司成立的批准文件及核定的成员企业名单;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集团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申报的其它材料。
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办理上述授权事项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原中央各部委企业在地方设立的进出口企业(已脱钩移交地方的企业除外)的更名暂仍在外经贸部办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授权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核发。
(二)各类进出口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如属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仍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三)企业申请划转进出口经营权(即进出口权从一个企业划转给另外一个企业)仍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四)申请更名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如涉及企业所有制由国有和集体经济性质改制为私有经济性质或私有经济成分参股,仍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五)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仍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理地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更名、进出口商品目录和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审核工作,并每半年将授权办理的情况汇总报外经贸部。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未按本通知规定而越权办理的事项,外经贸部有权予以制止和撤销,并终
止其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名单

1.北京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2.天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3.上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4.重庆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5.黑龙江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6.吉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7.辽宁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8.内蒙古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主管部门
11.甘肃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12.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13.陕西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14.山西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15.河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16.河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17.山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18.四川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19.湖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0.湖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1.安徽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2.江西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24.贵州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5.云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6.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7.海南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28.西藏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29.浙江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30.江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31.福建省外经贸主管部门
32.青岛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33.大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34.宁波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35.厦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36.珠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37.汕头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38.深圳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1999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税 号| 物 品 名 称 |进 口 |
|---|---------------------------------|----|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 | |
| 1 |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 | 免税 |
|---|---------------------------------|----|
|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 |
| 2 |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 |50% |
|---|---------------------------------|----|
| 3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00%|
|---|---------------------------------|----|
| 4 |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200%|
|---|---------------------------------|----|
| 5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20% |
--------------------------------------------

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第1号:免税
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3.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4.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隶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5.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6.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税率50%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化妆品。
1.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3.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4.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5.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6.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带有计算器的手表及上述表用配件、附件。
7.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8.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备和
冲洗用化学剂等。
9.香水,香粉,花露水,口红,指甲油,胭脂,粉底膏,头腊,头乳,面蜜,面油,眉笔,染发水,粉盒,粉扑,香水喷雾器等化妆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用工具。
10.电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包括电视机,电视、收音联合机,电视、收音、录音联合机,电视、录像联合机,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收音、录音联合机,收音、录音、电唱联合机,录音、计算两用机,收音机,收音、电唱联合机,带有钟、表或计算器的收音机,放
音机,收音、放音联合机,收音、放音、录音联合机,电唱机,各式录音带、唱片,麦克风、冷气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吸尘器,电风扇,电暖毯,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须刨,电动理发、整发用具,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电度表,微波炉
,电烤箱,各种电炉,电灶,吸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电锅,电壶,电热水瓶,电动搅拌机、打蛋机、磨碎机及其它电动食品加工器,应急灯,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第3号:税率100%
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
2.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摩托车,摩托自行车,马达车,摩托艇,发动机,摩托车用外胎,化油器,车尾灯,刹车盒,时速表,头盔,蓄电池,挡风玻璃,车头灯罩,转向灯,大车链,小车链,活塞,反光镜,刹车线,活塞环,内胎,火花塞,后备箱,其他配件、附件。
第4号:税率200%
烟、酒,汽车。
1.烟、酒:包括香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嚼烟,鼻烟,碎烟,烟梗,烟末,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2.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第5号:税率20%
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1.医疗器材:包括纱布,药棉,橡皮膏,羊肠线,尼龙外科缝线,听诊器,血压计,助听器,假眼,假手,假腿,假牙,镶牙金属片及其它镶牙、补牙材料,牙科用具,注射针、管,体温计,保健带,温灸器,针灸针,子宫托,疝气带,胃下垂带,人造肛门便袋,医用扁马桶,医用
橡胶气垫,橡胶卡尿管,X光胶片,X光室用铅胶围裙、护目镜,医用额镜,五官检查器,哮喘喷雾器,电动按摩器,心脏起搏器,金属肱骨头,紫外线灯,各种医用试纸,各种X光造影针、片剂,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专用零件。
2.科学仪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3.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狐臭药,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粉,化学药品,脱毛药,生发剂等。
4.动物药料和香料:羚羊角,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熊胆,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穿山甲片,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象牙丝,斑螯,全蝎,蜈蚣,姜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山羊血,龙
涎香,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药料、香料。
5.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寇,豆寇花,肉豆寇,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杞子
,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椒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6.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等。
7.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化学肥料等。
8.蔬菜、果品类:包括各种鲜菜、干菜,制过菜菌菇,金针菜,马铃薯,鲜果,干果,制果等。
9.肉、蛋、乳类:包括各种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奶油,代乳粉,人造奶油等。
10.水产、海产品类:包括各种鱼及鱼制品,虾、蟹、虾米,蚝干,淡菜,海带,紫菜,石花菜,洋菜等。
11.燕窝,鱼翅,海参,海茄子,鲍鱼,干贝,干带子,鱼肚,鱼唇及罐头装的上列物品。
12.子仁类:包括薏仁米,西谷米,芡实,芝麻,花生,杏仁,瓜子,莲子,白果,松子,核桃仁,香榧子及其它子仁(农作物种子归入税号第1号)。
13.食糖、食油、调味品类:包括各种食糖,糖精,葡萄糖粉,各种食用动、植物油,味精,胡椒,芥末,虾羔,香料粉,盐及其它调味品。
14.其它食品类:包括各种糖果,糕点,密饯、饼干,面包,面饼,面条,通心粉及其它粉、面制品,麦片,藕粉及其它淀粉,鸡汁,牛肉汁,各种汤粉,腐竹,甜竹,豆腐粉,腐乳,豆豉及酱,粉丝,百合干,发菜,蜂蜜,果子酱,蛤士蟆油干,槟榔粉,桂花蝉,黑木耳,白木耳
,鱼胶片,鱼子,虾子,龙虱,红曲,红糟,酒药,发酵粉,各种动物筋,以及其它散装、罐装、瓶装、咸、淡、腊、腌、干制、熏制,糖制的生熟食品等。
15.饮料类:包括茶叶,茶精,咖啡豆、咖啡粉,咖啡精,可可豆,可可粉,好立克,阿华田,美露,麦乳精,杏仁霜,乐口福,菊花晶,竹蔗茅根精,果子汁,果子露,汽水,矿泉水以及其它散装、罐装、软包装、瓶装的饮料等。
16.补品类:鹿茸片,鹿茸粉,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参尾,参芦,参须,参末,参片,参粉,参段。
17.电子计算机: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他各种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18.打字机:包括打字机,电传打字机,电子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打字带,其他配件。
19.体育用具:包括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航空、航海模型专用小马达,各种体育用球、球拍、乒乓球网连架,各种体育用鞋,冰刀,扩胸器,握力器,护腕,护身器,各种棋类,棋盘,各种材料制游泳衣、裤、帽、救生背心,游泳圈,游泳蛙脚,小口径步枪,猎枪及子弹,汽枪及
子弹,其他体育用具。
20.厨房用具:包括手动绞肉机、压面机、打蛋器、胡椒机、厨房用的陶器、瓷器、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各种材料制的锅、碗、餐具等。
21.乐器:包括钢琴,电子钢琴,风琴,手风琴,小提琴,电子琴,口琴,三弦琴,七弦琴,曼陀林,吉他,黑管,京胡,二胡等各种中式弦琴,锣,钹,鼓,笛,笙,箫,节拍器,定音器等。
22.各种橡胶、塑胶制器: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白绉片,生胶片,补胶,海绵,废轮胎,蛇管,机器皮带,塑料花卉,钮扣,塑胶布、线、盒、桶、席,有机玻璃制品等。
23.刃具:包括合金刀头,车刀钢,钻石钢,铣刀,麻花钻头,锯片,工业钻头等刀具、刃具。
24.工具:包括千斤顶,锤子,螺丝板,螺丝绞板,螺丝公,螺丝母,线规,玻璃割刀,锉刀,螺丝刀,雕刻刀,刮刀,切纸刀,修表工具,木刨,木刨壳,刨刀片,刨刀夹,钢直角曲尺,手锯,活动板锯,锯架、斧,凿,钳子,胸钻,手摇钻,砂轮,油石,喷漆器,铁皮剪,打包
机,电烙铁,测电笔,电头,电刨,电泵等小型工具。
25.手用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26.文具用品类:自来水笔,活动铅笔,伸缩教笔,圆珠笔,毛笔,铅笔,腊笔等各种书写用笔,练习簿,活页簿,照相簿,集邮簿,活页夹,信纸,信封,日历,月历,立体画片,复写纸,复印纸,各种纸张,三角尺,塑胶尺,放大镜,绘画用水彩,油画颜料,订书机,打洞机,
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誊写钢板等。
27.日用品类:包括观剧用望远镜,各式眼镜,眼镜片、架,隐形眼镜片,打火机,打火机油,火石,丁烷贮气管,烟斗,烟嘴,爽身粉,痱子粉,洗衣粉,香皂,肥皂,药皂,皂粉,牙膏,牙粉,牙刷,洗发皂,洗发水,剃须膏,哈蜊油,甘油,凡士林,润肤膏,梳子,衣刷,发
夹,别针,伞,热水瓶,镜框,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缝衣针,编织针,手杖,普通手电筒、电池等。
28.鞋靴类: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拖鞋,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29.五金类:磅秤,钢卷尺,直钢尺,锁,螺丝钉,铁钉,铜钉,铰链,铁桶,开罐头刀,剃刀,剃须刀片,指甲钳,剪刀,菜刀,小刀等。
30.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31.其它杂货类:包括水表,煤气表,演戏用彩色面油,头饰,铱金粒,活植物,化学合成香精,煤油,润滑油,油漆,油毛毡,墙纸,染料,铜金粉,铝银粉,增白剂,凡立水,去污粉,滤纸,虫胶片,白蜡,蜡烛,酒精,砂布,砂纸,矿工安全灯,风灯,电焊用深色玻璃片,地
衣品,地砖,地板革,地毯,挂毯,各种材料制手提包,书包,提箱,衣箱,旅行袋,公文包,钮扣,玩具,樟脑饼,钓鱼用具,尼龙鱼丝、鱼网,汽球,各种胶,牛皮筋,蛇皮,帆布机器带,手动理发用具,影印真迹画册(教学用的归入税号第1号内),字画,邮票,火柴商标,象牙制
品,首饰钻石,珠宝饰物。
32.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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