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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18:43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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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准确核定我市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制订了《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OOO年十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我市市区干部、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一)按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
承租成套公有住房(不论高层、多层;有电梯、无电梯)的建筑面积均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非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作、住房经租单位核发的房屋租赁证上标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砖木、木、泥木结构房屋的换算系数为1:1.1;砖混结构房屋为1:1.2。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解困住房的建筑面积;
(三)以1500元/m2以下优惠价购买的安居房建筑面积;
(四)按照城市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中,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
(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公有住房以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私房(包括房改房),采取放弃产权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七)参加由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
(八)申请批地建房时,政府给予审批同意的建房面积;
(九)所在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款购建的住房,其单位出资额按购房价格折算的部分建筑面积。
第三条 以职工及其配偶名义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均不核定为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一)以市场商品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全额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的面积;
(二)以继承、受赠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的面积;
(三)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以房改市场价或商品价购买的面积 (包括个人出资扩面的面积)。
第四条 职工将分配承租的公房过户给直系亲属或他人承租、购买的,该住房面积是否计入职工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另行文明确。
第五条 在单位住房分配中实行住房面积、购房金额限额双控标准的职工,其单位补贴的购房金额已达到控制标准,但实际购房面积尚未达到本规定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在1999年按2300元/m2以上价格购买的安居房,视作经济适用住房,其原购房时政府和单位的补贴额不折算成住房面积,但在计算各自住房补贴时直接扣除。
第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实物分房 面积 核定 细则 通知
报:省房改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送:市房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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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令

 
 《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方晓宇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适用本办法。安阳市城市市区是指铁西区、文峰区、北关区及郊区所辖行政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由使用者与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安阳市城市市区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无偿使用外,取消其他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偿用地方式,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用地方式。前款规定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有偿使用方式的,应转为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使用。
  第五条  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发生土地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采取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第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原则上实行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的补充形式。
  第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先缴租后用地的原则。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或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中标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四)中标者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  拍卖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竞投者按照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拍卖方当场宣布竞投得主;
  (三)竞投得主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三条  协议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租赁: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
  (二)调查核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提供资料,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填制《国有土地租赁核查表》
  (三)签订合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租金;
  (四)申请登记: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租赁申请;
  (二)单位申请租赁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租赁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
  (三)《国有土地租赁申请登记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文件、资料;
  (五)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合法凭证;
  (六)新征建设用地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并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方、承租方名称;
  (二)出租宗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
  (三)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四)土地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五)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
  (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力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第十八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应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后,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承租人持有,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转租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承租人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调整租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转让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名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二十一条  承租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租金征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租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分局和辖区土地管理部门共同代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代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分局和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征收租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九条  承租土地使用者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按租赁方式下达《租金征收决定书》。对拒不缴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阻挠、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述私法自治原则

韩召峰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所谓市民社会自治,就是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或者按照彼此的共愿自主地行事,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尤其是不受公权力的干预。因而,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能性法律承认。依此原则,“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售前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民事主体行为之规范,相当于法律受权民事主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私法自治原则不仅应当成法中得到确认,更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就其他几项民法基本原则而言,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私未予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存在和实现为基础。只有有民事主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可见,就诸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而言,私法自治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则。恰如这者所言“自由以及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出发点”。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其是免受干预的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其是自主决定的自由。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保证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是符合人性的制度,也是最有生命力的缺席同时经济发展的民告诉我们一个经验法则,“自主决定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特别是在一种竞争性经济制度中,自主决定能够将劳动和资本配置到能产生最效益的地方去。其他的手段,如国家的虞美人措施,往往要复杂得多、缓慢得多、昂贵得多,因此总体上产生的效益也是低得多”。
  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这些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一般的意义上,民法保证了私法自治原则,保证了上述民法理念的实现,就是保证了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民法的上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意思自愿的要素上,而非任何一种内容合理或正确性的要素,所以法谚云“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以作为私法自治原则核心的合同自由为例,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片面上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可见,自由及其限制问题属于民法上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自由不能没有限制,否则自由本身就不可能实现或不可能很好地实现,但是又必须严格限制对自由限制,因为自由只能在为了保证自由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的制定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即对于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它同时也对应着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在讨论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过程中,持守的价值取向倾向于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一方,应承担论证自身主体的自由,就应当确认并保障其自由。
  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不能作宽泛的理解,应仅限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及安全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就较为丰富,它首先是指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就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它是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组成总分其次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等。从形势上看,这些利益公证民特定民事腐朽 有关,但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管委会社会的基本秩序;再次取低限度的首先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在现代民法中,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将最低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从而相继认可信用、善良风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落 实到民法的各个领域,使民事主体的做人准则从单纯的“无害他人”转变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地关爱他人”,以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并在民事活动中培植信用,以降低交易成本。诸此种咱,可以成为民法中对民事主体的自由进行限制的根据、限制的方法,就是确认诚实作用和良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能体的强行性规范的设置,明确自由的。这个边界,同时也是可以发动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的界限。
  必须指出,得以限制民事主自由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落实为个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归根结底也只不过是以“国家”或“社会”名义表达的个人利益。确认某类个人?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其能够在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并得到确认和保护,是民法协调利益冲突的重要策略。民法作为一咱组织社会工具的功能,很大程度上要借助这一策略才能实现。当然,确认何种类型的个人利益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过法律所认可的立法机关和裁判机关的表决程序,并遵行法律所确定的表决规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乾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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