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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20:22:07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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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培训制度,我部制定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2.《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操作规范》(培训教学光盘)分配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是学校食品卫生的直接管理者和操作者,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是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必要手段,也是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有效途径,对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学校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二、培训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举办的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岗位基本要求

  1.食堂管理人员

  (1)热爱师生,敬业爱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包括炊事员、采购员、保管员、服务员等)

  (1)热爱师生和本职工作,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4)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2.食品卫生管理知识

  (1)食堂建筑、设施与设备、食堂布局的卫生要求。

  (2)水源管理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4)个人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1)食品采购与运输卫生要求;

  (2)食品验收入库与储存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烹饪与分餐卫生要求;

  (4)食品加工工具、器具及餐具洗刷与消毒卫生要求。

  4.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

  5.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1)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常见肠道传染病。

  病毒性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霍乱与副霍乱。

  (3)食物中毒处理原则与报告要求。

  (4)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案例。

  6.膳食营养知识

  (1)人体基本营养素(平衡膳食宝塔);

  (2)贮存、加工、制作过程对食物营养成分的影响;

  (3)膳食中营养素的搭配。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管理原则与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评。

  1.教育部组织专家编写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组织实施骨干人员培训;对全国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意见,开展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对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3.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在当地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落实具体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学校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4.规模大、培训能力强的高等学校(或后勤集团),负责制订本校(或后勤集团)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帮助下,组织实施本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互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评情况,以有效利用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果,共同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

  1.培训方式:集中授课与分散教学相结合。原则上对新上岗人员和已在岗但未经过培训的人员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已在岗但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采取分散教学(以学校为单位、利用培训教学光盘)的方式进行强化培训。

  2.培训时间与培训周期

  (1)上岗培训:新上岗人员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建议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2)强化培训:原则上管理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三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从业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二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

  (三)培训机构与师资:

  1.国家级培训机构:北京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复旦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中南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及其他经过教育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具有副高级或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2.省级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医学院校或省级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相应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或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3.市(县)级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当地中等卫生学校或教师进修学校或市(县)级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相应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4.校级培训机构:规模大、培训能力强并设有专门培训机构的高等学校,可在当地卫生专业机构或医学院校的支持下,承担本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质量监督: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培训质量的监控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以加强培训质量的管理。培训结束,并经考核合格的,应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结业证(包括学时数、培训内容)。

  2.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培训考核情况等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和卫生操作习惯养成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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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4号(关于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

【发布日期】2008-9-2 【生效日期】2008-9-15


自2007年7月起,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保证统一、规范执行相关政策,现对上述公告中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及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对应的税则号列等相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对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适用于所有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备。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二、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5号公告中涉及进口免税政策调整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的税则号列详见本公告附件;海关总署2008年第10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涉及进口免税政策调整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的税则号列范围已在相关公告中明确。

  遇到因年度税则税目调整,导致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公告以及本公告附件所列的设备名称与其对应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应以设备名称为相关政策执行依据。

  三、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中,有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和第24号公告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仍然有效。

  四、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2008年9月15日前,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设备中有上述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得延期。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照章征税;对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按该公告的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仍然采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进行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其“征免方式”应填写“特案”。

  2008年9月15日前,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中有本条前两款所述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且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仍按现行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调整免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税则号列对照表.rar

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6年以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坚持制度规范和典型引路,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院务公开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此,特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的重要性

院务公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科学管理和解决群众就医热点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院务公开工作有机融入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充分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形势下,院务公开的工作方向要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服务。

二、紧密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院务公开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不断创新院务公开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要在全面做好向社会、患者和内部职工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及时公开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医疗机构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制定的相关文件和出台的有关措施及时向社会和患者公开。在公示医疗服务内容方面,应当以公开医院改善医院服务的措施为创新点和突破点。要重点公开门急诊就诊流程的优化措施、预约诊疗服务的安排、急诊绿色通道建设情况、“先诊疗,后付费”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和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出入院服务流程改善措施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效果。

(二)公开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服务目标和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和患者公开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和“窗口部门”的服务目标和要求,并建立患者投诉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患者投诉和反映的问题。门急诊服务应当公开专家信息和出诊时间;住院服务应当公开与患者密切相关的核心制度,包括三级查房时限要求、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等;挂号、咨询、入出院、收费、药房等“窗口”部门应当公开工作人员信息、工作时间和岗位职责要求;检查诊断服务要公开检查结果出具时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维护患者就医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院务公开的载体,公开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应履行的义务,引导患者有序就医,营造医患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

(三)公开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措施和重要事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内部改革措施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决策过程公开,具体措施公开,让职工了解各项改革措施的目的、方法和要求,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努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务公开工作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得到加强,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上述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对于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指导其做好院务公开工作的设计、实施和评价。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名称、价格,配备血液的种类、规格、价格,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服务时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报销的流程和标准等信息纳入公开范围。到2010年底前,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院务公开工作都要做到有制度、有措施,要以院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院务公开监督考核,确保院务公开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院务公开监督考核的长效机制,杜绝形式主义,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断巩固深化。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范围和内容、时限、方式、效果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考核,并作为对医疗机构及其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院务公开纳入医院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和医院评审等工作,督促各地把院务公开作为医院管理的常规内容。要将院务公开与加强卫生行风建设紧密结合,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行风建设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加强社会公众和医疗机构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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