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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7:33:01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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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0号】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励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2年省政府第145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教育、卫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书面告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对转业士官和义务兵分别按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补助金基数的15%、10%、5%;多次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和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第九条 公共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就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按个人所支付培训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费凭《自谋职业证》、《职业资格证》和缴费票据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公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和档案、党团关系代管等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免除3年的档案管理服务费。同时,应积极推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服役期可视为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两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录用的,应将《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依法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自谋职业证》或本人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招生部门报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专科学历报考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和录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按规定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可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泰安市区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创业鼓励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待业许可证工本费。
(七)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八)省、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九)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以及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己创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另见鲁政办发[2004]77号)。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政府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积极提供担保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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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迅速,必须同时高度重视教育质量的提高。教材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它反映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教教材工作的领导,搞好教材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强
信息引导和服务,统筹解决好教材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为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贯彻
的情况和问题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附件:一、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
二、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
三、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

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
我国中专、技工学校教材经过几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职业高中的教材也正在加紧建设中。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支持职教发展,有步骤、有计划地大力加强教材建设,现对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教材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教材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教材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材规划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大
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反映中国和世界的优秀文明成果以及当代科学技术文化的最新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选、编、借方式,继续解决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提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教材质量,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与数量,多、
快、好、省地建设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具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教材系列。
二、教材规划工作的原则
1.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规划(国家规划分为国家教委规划部分和中央业务部门规划部分)。
国家教委统筹协调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各自分工部分的教材规划与建设工作。
2.鉴于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及管理工作的不平衡,教材规划宜分类进行,我委目前按职业高中和中专分别制订规划。
3.在两级规划的基础上,地、县两级还要因地制宜编写必要的适合地方职教需要的乡土教材及补充教材,并切实落实出版规划。
4.重点做好相对稳定并通用性强的专业(工种)的教材规划与建设,兼顾新专业的教材建设,逐步提高教材的质量。
5.规划中应注意选题的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先进性以及系列配套。
6.在未完成系列配套前,注意有选择地借用现已出版的优秀的同层次同类教材。
三、教材规划的目标
到本世纪末,教材规划的目标为:职业高中教材争取基本解决大多数稳定设置的专业的教材,一部分主干专业教材品种系列配套;中专教材要重点抓好教材质量的提高,努力编印出符合中专要求的系列教材。同时,结合教改实际,摸索编写少部分教改试验性教材;在广泛调研与论证基
础上,试编一部分适合我国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用的教材;另外,还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印大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教材(含高级讲义)和适合各地需要的乡土教材,有计划地组织翻译适量的国外同类教材。
四、教材规划的组织
1.按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原则分工,国家教委规划的选题由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负责组织,并委托相应的全国中专课程组和全国职业高中各类专业教材编委会等组织具体落实完成;中央业务部门规划的选题经国家教委协调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成;省级规划选题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相应的编写、审定组织落实完成。中央业务部门和省级的教材选题规划要报国家教委职教司备案。
2.规划内的教材选题落实工作要从编写、审定、出版及供应诸方面统筹解决。规划内教材要经过相应教材审定组织审查后,方可出版。
3.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职教编写教材;要加快出版速度,提高出版质量。
4.技工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目前仍由劳动部负责管理。
五、教材规划的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确保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原则上按规划分工任务自行落实,即由国家教委、中央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解决,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建议各地用好职教专项补助款、世行贷款等款项中用于软件建设部分的经费,广辟教材经费来源,建立职教教材发展基金

六、国家教委教材规划范围
1.必须统一教学要求的课程教材。
2.必须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课程教材。
3.地区、行业差异性不大或跨若干行业具有较强通用性的课程教材。
4.与部分示范性教学计划相配套的职业高中专业教材。
5.各类学校教改需要的试验性教材,翻译国外同类教材。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品种繁多,主要任务都在地方和部门。我委对少部分教材制定出“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分职业高中和中专两个部分。这部分教材约占职业技术教育教材总数的5%左右,这将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为各地提供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各地方
、各行业部门在职教教材建设方面的积极性。
附:一、国家教委职业高中教材“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第一批)(略)
二、国家教委中专教材“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略)

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建设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各地、各部门为解决职业技术学校对教材的急需做了大量的工作。职业高中教材正逐步解决有无问题,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已转向全面提高教材的质量。为了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材质量,现对建立
两级审定组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国家教委规划的教材。
(二)审定各地、各部门组织编写并拟向全国范围发行的教材(含配套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教学录音带、教学录像带、练习册及其他具有教材性质的图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审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出版发行的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查和评价本地职教教材质量,提出向全国推荐的书目和送审意见。
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审定组织是加强教材管理的有力措施,希望各地教育部门重视这一工作,切实做好。
附: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科学管理,促进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质量的提高,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适时编写出反映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水平、适合我国经济建设需要的教学用书,特成立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教材的涵义是政治课教材、文化课教材、专业基础课教材、专业课教材、补充教材、练习册以及与教材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教学参考书、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司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职业技术学校各类专业(工种)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审定委员会按专业类设立教材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
审查小组设组长一人。审查小组成员由审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职教司教材处合署办公,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处经常联系和协调各专业教材审查小组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职业技术学校课程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由国家教委直接规划和组织编写的职业技术教育各类教材。
2.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推荐向全国范围发行的教材。
3.审定由各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并拟向全国发行的教材。
4.领导各专业审查小组的工作,解决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5.推荐优秀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参与国内教材评优活动和国际交流。
6.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推荐教学用书目录。
7.与各地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保持必要的业务联系。
第八条 专业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专业(工种)类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向审定委员会推荐本专业(工种)类优秀职业技术教育教材。

第四章 审定原则
第九条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原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3.体现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
4.符合职业技术教育特点和规律。
5.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原则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岗位资格和技术等级要求。
6.鼓励开展教材的研究、试验和改革。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条 教材的具体审定工作,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安排。
1.专业审查小组对送审的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查没有通过的,则将审查结果通知审定委员会和送审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专业审查小组提交的教材及所附的审查报告。
3.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著作权人及审查、审定人员,要在审查或审定报告及送审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加盖出版发行专用章。封面指定位置标明“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并列入职业技术教育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教育行政部门参考。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事业经费,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有关必需设备的购置、会议开支等。
第十二条 事业经费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年终决算结果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要逐步形成配套系列的要求,逐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管理,现对教材选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专门组织或人员负责做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的选用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的有关原则,合理确定教材的选用范围。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应选用经过省级以上审定组织审定的教材。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职教教材审定(审查)组织尚未健全以及职教教材很不完备的实际,除省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选用或经省级以上审定组织审定的教材外,其他教学用书可由各职业技术学校自主选用。
三、对国家教委规划的教材,要求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下原则组织选用。
1.政治课教材,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写,要求各地统一选用。
2.文化课、体育课、美育课等教材,原则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选用。
3.对与示范性教学计划相配套的专业类教材,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推荐使用。
四、为了给各职业技术学校解决教学用书提供方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国家教委不定期编制《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用书信息》(含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反映各类教材的出版信息;同时编制经审定的向全国推荐使用的教材目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学用书信息及推荐教材目录指导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的选用工作,将教学用书信息及推荐教材目录及时完整地下发至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必要的教材信息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解决在用书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课前到书。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按教材选用工作的原则,因地制宜拟定职教教材的具体选用办法。
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直接关系到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我国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以上教材选用工作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1993年5月13日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国家经委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8日,国家经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进口,充分发挥国内的生产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统一组织、协调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业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面向全国,组织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独立行使招标职权。
第四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招标以竞争为前提,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公正地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受公证人的监督。
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5.评价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6.经济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第五条 招标范围
1.规定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审批的单台价值二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二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和电子元器件;单台价值五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五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2.规定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批的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
3.列入国家经委制订的“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机电设备。
4.国家规定要招标的限额以上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和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5.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审批进口机电设备和各方面需要的国产机电设备中需要招标部分。
第六条 凡需进口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须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送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凡需进口第五条第2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在向国家计委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进口设备明细表报送招标中心。
上述两项需进口的机电设备,经过咨询具备招标条件时,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加盖“进口专用章”,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机电设备,仍按现行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凡需进口第五条第3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连同招标委托书直接送交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并出具加盖“进口专用章”的证明文件,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和免征进口调节税的依据。
列于第五条第4项需要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列于第五条第5项由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的需要进口机电设备和国产设备,设备需方可自由委托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七条 招标程序
1.设备需方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委托书。
2.招标公司与设备需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必要时招标公司对投标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
5.招标公司出售标书。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招标公司投寄投标文件。
7.招标公司按规定时间当众开标,并宣布评标小组和公证人名单。
8.组织评标,资格复审,确定预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9.组织设备需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形式分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公司通过招标中心在全国性报刊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委托书(格式见附一)、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格式见附二)。同时,设备需方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招标保证金的保函,其金额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根据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招标公司会同设备需方编制标书。
第十条 招标公司与设备需方共同协商确定招标设备的评标测算价或标底,双方对评标测定价或标底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公司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标书。标书售出后,不能退还。
第十二条 设备需方如要撤销招标项目,须提出书面理由并交纳赔偿费,不退还招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见报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要求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5%;招标公告见报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有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如果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则须具备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均可直接参加投标。
允许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公司购买标书,承认并履行标书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除标书中有特别规定者外,允许投标单位就招标设备清单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进行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如对标书中的技术要求提出合理建议或要求作少量更改,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的价格应按招标文件所需设备数量,分别提出单价和总价,如果所报单价统计数与总价不符,应以单价为准。所有报价自开标之日起至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能变动。对每一项设备的报价只有一个价格,不能有任何选择价。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公司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附三);
2.投标企业资格报告(提纲见附四);
3.投标设备(项目)情况报告(提纲见附五);
4.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格式见附六);
5.投标说明(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各类内容)。
同时,投标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提交招标公司的文件以正本为准,并注明“正本”字样。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允许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书面修改,修改部分的文本经投标单位同一授权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开标之后不能有任何更改。
第二十条 投档单位在开标前,如要求撤销投标,须提出书面理由并交纳服务费,其费用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0.2%。开标后,不得撤销投标,否则,按中标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与招标规定不符的投标文件或复印形式或电讯形式或内容不全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并视为无效。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以前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过期不予受理。
招标公司对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司根据招标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小组,吸收有关的技术、生产、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在评标小组成员及设备需方、投标单位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公证人宣布投标箱密封经过,并在检查投标箱密封情况后启封,在公证人的监督下由招标公司负责清点,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并签字确认无误后,拆封,验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书,唱标,记录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项目、报价。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组织进行。评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解释和澄清。评标小组对定标享有决定权。
整个评标过程在公证人监督下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评标过程的情况都必须严加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依据标书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设备性能、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运输条件、技术服务、零配件供应、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并出于国家政策和利益方面的考虑,参考评标测算价或标底,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经过评议,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利益的投标文件,招标公司根据情况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并拒绝提供任何解释。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一周内,招标公司应将评标过程情况和评标结果的书面材料报招标中心。如有异议,招标中心有权要求招标公司作出解释或进行复议。评标结束两周内,招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它未中标单位。招标公司不向未中标单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第五章 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公司组织设备需方与中标单位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1.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2.中标单位在签约时,应向招标公司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为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
3.设备需方如不按招标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按违约论。违约者以中标设备总金额的2%作为罚款,从招标保证金中扣取。其中1%的金额赔偿给中标单位,1%的金额赔偿给招标公司。
4.中标单位如不按招标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按违约论。违约者以中标设备总金额的2%作为罚款,从投标保证金中扣取。其中1%的金额赔偿给设备需方,1%的金额赔偿给招标公司。
5.招标公司如遇有中标单位违约,应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递次选定中标单位,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6.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从严处罚的罚款和赔偿办法在经济合同中应专款明确。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提交招标委托书起到评标结束止的招标工作周期,成套设备一般不超过五十天,单机设备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要认真履行经济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为设备需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招标公司有权对执行经济合同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进行协调,协调解决不了时由招标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局调解或仲裁。
第三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的服务费,服务费一次付清。
第三十一条 招标公司、设备需方、招标单位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禁搞不正之风,不得做有损于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有发生,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关于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经过国内招标后,中标产品的几项鼓励措施和实施办法另行拟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附:一、招标委托书(格式)
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格式)
三、投标函(格式)
四、投标企业资格报告(提纲)
五、投标设备(项目)情况报告(提纲)
附一
招标形式:--------
招标委托书
××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我单位愿遵守贵公司的有关规定,将以下机电设备委托招标。共--------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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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
--------------|--------------------------------------------------------------------
地 址 |
------------------------------------------------------------------------------------
电话、电挂、电传 |
------------------------------------------------------------------------------------
授权代表姓名 |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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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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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资金证明 |
------------------------------------------------------------------------------------
企业法人签署的授权代表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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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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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盖章)
代 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二 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根据每项内容栏目适当加大或单独成页装订成册)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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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
规 格 | |数量|
------------------|--------------------------------------------------------
技术要求 |
及参数 |
------------------|--------------------------------------------------------
技术文件 |
或图纸 |
------------------|--------------------------------------------------------
工作条件 |
或环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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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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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配件 |
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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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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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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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
包装要求和 |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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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地点 |
------------------|--------------------------------------------------------
技术服务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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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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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人 (签字) 委托单位 (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三 投 标 函
××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根据贵公司第×××号招标公告,我单位--------(全名及地址)授权--------(姓名)--------(职务)作为全权代表为提供----------------(产品名称)提报下述内容:
1.第××项的设备数量、价目单正本一份、付本三份。
2.我方报出的技术规格,包括图纸、目录、零件明细表、特殊配套件明细表各一式四份。
3.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技术规格提供------------------(产品名称),总金额------------元。
4.我方愿按经济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愿意向招标公司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或情报。
6.我方愿意遵守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7.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更改和变动。
委托单位 (盖章)
代 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四 投标企业资格报告
包括内容:
1.企业全称及性质、隶属关系。
2.地址、电话、电挂、电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只限投标产品)。
5.企业简历及机构。
6.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流动资金。
7.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金证明书。
8.生产的主要产品。
9.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10.供货能力、销售情况及质量证书。
11.生产能力:
(1)企业占地面积。其中建筑面积、生产建筑面积。
(2)生产设备拥有量。其中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拥有量及与投标产品有关的关键设备。
(3)与投标产品有关的关键检测设备。
(4)职工总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人数。
12.工艺协作。
附五 投标设备(项目)情况报告
包括内容:
1.设备的型号、规格和详细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技术标准、技术说明及必要的图纸资料。
2.设备应带附件、零配件(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供应方式。
3.所需进口的关键件、原材料明细表(包括外汇价目)。
4.交货进度。
5.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运输方式。
6.技术服务内容及期限。
7.其他。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投标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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