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00:35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文化部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文化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精神,加强演出市场的税收管理,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了《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须在领证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每次组织营业性演出前,须将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和演职员名单、单位、报酬标准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演职员单位所在地和演出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上述有关
材料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两地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条 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文化娱乐场所(指歌厅、舞厅、音乐茶座、餐座等)营业演出、拍摄影视、录制音像制品(以下简称营业性演出)而取得收入的演职员,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收入,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应税项目。在取得收入之后,不论是否
已经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均应向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四条 演职员所在单位、发放演职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以及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其他单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义务。
第五条 每次营业性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通过银行将演职员的演出报酬汇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演职员没有工作单位的,汇给发放其演出许可证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演职员所在单位和发放演出许可证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以及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其他单位,在向演职员支付报酬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所有主办或承办非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凡支付演职员报酬的,也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扣缴演职员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应先减除演职员所在单位、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分成收入、管理费。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发给扣缴义务人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证书,证书中应明确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款期限和缴库方式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监督检查其财务收支、发票使用及扣缴情况;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个人收入调节税
征收台帐,并按规定付给代扣代缴单位手续费。
第九条 演出经纪机构如不按规定将演出的有关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及不按规定将演职员的演出报酬通过银行分别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由此造成偷税、漏税的,应由演出经纪机构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或少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或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材料、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演出市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1992年11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知识产权人才应具备那些能力?相关的讨论和研究相当的多,大体归结为要懂技术、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近日有人通过微博报道华东政法大学的有关研讨,嘉宾们认为知识产权人才需要具备:外语、法律、逻辑、撰写、检索、沟通、广泛人脉和扎实的实务经验……华政的嘉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人对知识产权人才问题有些自己的看法。
企业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我们讨论知识产权人才问题必须先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内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分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个方面,基本涵盖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创造就是智力创新活动,对企业而言体现为技术研发。保护包括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维护,权利的取得是将创新成果权利化,即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知识产权权利。权利维护主要是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运用是将知识产权权利转化为企业的利润。管理是项综合工作,企业凡涉及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都可以纳入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
我国知识产权界有三个“江湖”,第一个代理“江湖”,主要以专利代理人为主体,这个“江湖”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围绕专利代理工作展开,做这个行业的人都须有技术专业背景,水准都很高,做专利侵权诉讼律师都不及他们。第二个律师“江湖”,有些律师号称以知识产权为主业,他们不仅做知识产权诉讼,还可以给企业做知识产权顾问,帮助企业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运用等,除了专利代理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业务都可以承接。第三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江湖”,这个“江湖”以大型企业知识产权部负责人为主,他们着眼企业的实际需求,对外知道如何与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机构打交道,对内知道如何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目前这个“江湖”对代理业务及法律诉讼业务都较为了解,对代理人及律师他们是甲方,对这两个“江湖”的信任度不足。这三个“江湖”涵盖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四个方面,也代表了知识产权人才三个工作方向,每个“江湖”工作侧重点不一样对知识产权人才要求并不一致,所以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讨论必须针对这三个“江湖”分别展开。
笔者不赞同一概把知识产权人才界定为复合型人才,要求一定有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掌握一定的工商管理和经济学知识。对大多数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主要工作都围绕权利取得和权利维护展开。需要说明的是,权利取得不仅仅是申请专利,还包括注册商标和申请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登记等。我们以代理“江湖”来分析,商标和著作权代理工作对代理人的专业要求并不高,代理机构招聘此类代理人甚至不设专业限制。代理机构招聘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新人只限定理工科具体的专业,单纯专利文书的撰写涉及法学内容很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工商管理及经济学专业不能报考专利代理人考试。知识产权维权主要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只有专利和植物新品种在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分析,商标和著作权等是否构成侵权从法律上就可以做出判断,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三个“江湖”其中代理人和法律两个“江湖”并不需要复合型人才。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方面人力资源成本很高,企业对是否聘请专门人才会做精细的成本核算。知识产权保护(即权利取得和权利维护)方面有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专利、商标的代理率都在70%以上,知识产权维权外包的比较也很高,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和实际需求考虑,普通的企业不需专门配置这两方面的人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有两项重要内容:创造和运用,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工作 “创造是基础,运用是核心”,创新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石,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来源,而获得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一般认为创新是个技术活,运用与企业经营相关,创新一般由技术团队完成,但是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必须和技术研发团队进行衔接,筹划如何保护创新成果,如何将成果围绕企业盈利进行各种运用等,如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工作全面涉及创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运用等各个环节,横跨多个专业,涉及面太广,无法要求管理人员做到面面俱到、样样精通。
在医学领域有个大家不太熟悉的名词:全科医生(General Doctor),是指经过全科医疗这种范围宽广的医学专业教育训练的医生,具备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丰富的经验、卓越的管理才能。全科医生制度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数量占医生总数的30%—60%。全科医生由于其全科背景可以服务于每一个病人,作为个人所有健康相关事务的组织者,一般的病情全科医生都可以解决,解决不了的病情再引导到专科医生解决,全科医生是一辈子的健康保护神,也是引导专科医疗的经纪人。全科医生区别于“包治百病”的乡下郎中,具备扎实的医疗知识,受过专门的全科医疗教育,基本都在硕士学历以上的层次,其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超过多数专科医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借鉴全科医生制度,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像全科医生那样具备较高素质,对知识产权各个环节和各个流程都通晓,懂得如何进行整体规划,如何进行内部管理,遇到知识产权需要聘请外部机构解决的问题能够和外部“专科医生”互相协作。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人才也应当分为专才与通才,不能简单给出一个划一的标准。专业代理机构的服务人员应当以专才为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是通才,像全科医生那样具有全面的知识,但不必过于求全责备,对各项专业能力要求太高。

作者:王瑜,海航易食股份集团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对于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强调:对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和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对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为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和发展药品现代物流的认识,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建设的角度来认识加强药品监管、促进药品现代物流的重要性。近几年我局通过严格控制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和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等工作,淘汰了一部分条件差、水平低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了一批药品经营企业扩大发展。但是规范化、规模化的现代药品大流通体系还未真正形成。造成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地域性强、经营水平低等情况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药品流通体制问题。推行药品现代流通模式,促进医药商业现代化,是改变我国药品流通现状、规范我国药品流通秩序的治本之策。对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要从监督管理的角度促进药品现代物流有一个较快的发展。

  二、对于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的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药品批发企业的现代物流准入条件,坚持药品批发企业要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管理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鼓励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发展,促进规范化、规模化,使企业做大做强。允许其接受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进行药品的储存、配送服务业务。委托和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跨辖区申请委托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要向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向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要与委托方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特性要求的储存、配送条件。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合同,合同应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质量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跟踪检查应包括对受委托方企业的检查。

  四、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在不同区域设有储运设施,能够为药品企业提供跨(区、市)的药品储存、配送服务。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

  五、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在农村“两网”建设中实现更大规模、更大区域的集中配送、连锁经营。通过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使农村药品流通由分散化转变为流通渠道集中、透明、规范,保证供应到农村的药品安全、有效、及时。

  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代物流的重要特征就是信息流与现代储运业务的紧密结合。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要具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要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的建设,逐步使药品监管信息与药品企业的信息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使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现代药品物流的监管。

  七、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要在认识药品的商品性同时,把握药品的特殊性。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调查研究,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局也将通过各地的试点和积累的经验,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予以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