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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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 财税〔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
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5-15_20050520.doc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要根据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住房的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五)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二、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
(六)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七)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
(八)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九)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十一)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十二)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技术审评收费的解释
国务院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和技术审评收费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转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国发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的要求,凡按“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并按通过审查的评价大纲,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凡按“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费用。”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该条所称“预审”,是指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预审;该条所称“审核”,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核;该条所称“审批”,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可见,“条例”所称“预审、审核、审批”,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进行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
由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之前,应由有关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性审评。由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性审评,不属于行政预审、审核和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技术审评费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的收费,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了专门的标准。这一收费标准通过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审查,应继续执行。
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在国家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评费的规定》(价费字[1992]435号)、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国家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费中提取技术审核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4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等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