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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2:11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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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日


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城区土地供应行为,促进新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新城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建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我市新城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及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条 下列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2、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 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1、电力设施用地;
  2、水利设施用地;
  3、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用地。
 (四)监狱、劳教所等特殊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第六条 下列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
 (一)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
 (二)招商引资项目(非经营性)用地。
 第七条 下列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
 (一)商业用地;
 (二)旅游用地;
 (三)娱乐用地;
 (四)商品住宅用地;
 (五)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 第八条 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基本程序为:
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使用者取得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使用者缴纳规定费用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属出让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基本程序为: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确定新城区年度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并提出规划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经评估、测算后提出底价意见,报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土地交易中心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则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具体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每年分批公布。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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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控[1997]23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环办: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

  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提出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响应。


  199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199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生产。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八五”末期水平的总量控制目标,会后颁发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要推行清洁生产。这些都为我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目前的试点阶段逐步过渡到全面实施的阶段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九五”期间推行清洁生产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业经济增长和污染防治方式,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与企业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结合起来,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政策,力争到200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此,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清洁生产可以概括为: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的生产过程,制造出清洁的产品。清洁生产把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从而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转变工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观念的紧迫感,提高对推行清洁生产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行清洁生产纳入到日常环境管理中,并逐步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人员培训


  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逐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清洁生产的认识。


  国家环保局将制定清洁生产中、长期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各方面有关人员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和管理水平。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工程设计人员、企业领导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加大力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开展清洁生产审计试点工作为基础,按照培训人员、建立队伍、试点示范、总结推广的步骤开展工作。


  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国家重点治理的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进程。“两区”和“三河”“三湖”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计,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国家对这些地区污染防治目标的要求。


  电力、煤炭、建材、化工、轻工、石化、冶金、机械、有色金属、医药等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要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实施清洁生产


  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依据“增效、降耗、节能、减污”的清洁生产目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要与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把开展清洁生产作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业污染防治的管理力度,促使企业领导转变生产管理和经营方式,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结合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帮助和促使企业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清洁生产评价,持续实施清洁生产。


五、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力量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经济综合部门,会同有关的工业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清洁生产。


“九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制定清洁生产评价技术规范;组织制定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标准;编制培训教材;组织指导人员培训和专家队伍的建设;结合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企业试点示范,建立清洁生产技术信息网络,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政策和建立管理制度。要积极配合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结合企业的各项改革措施,制定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政策。


六、结合环境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清洁生产


  为了推进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要逐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包含清洁生产有关内容。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评,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对于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清洁生产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应包括清洁生产审计。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要有清洁生产评价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没有进行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可暂不发给排污许可证。


  限期治理要优先采用清洁生产。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要通过采用清洁工艺和实施经过清洁生产评价产生的污染防治方案,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促进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重点污染企业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报告。


七、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环境经济政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要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对于申请使用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要在立项前进行清洁生产评价,在评价报告基础上产生的污染治理方案才能予以批准;评价所需费用可从项目中一并解决。通过清洁生产评价产生的污染防治项目应优先立项,所需资金优先安排。


  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金融部门,在国家和地方技改项目贷款和节能、综合利用等专项贷款中优先安排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八、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抓好清洁产品的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科技部门和工业行业部门,在开展清洁生产示范的基础上,筛选出一批迫切需要解决的节能、降耗、减污的清洁生产关键技术项目,列入国家和行业科研计划,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价、筛选清洁生产最佳适用技术,积极组织推广。


  对清洁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管理,要逐步实行产品生命周期评价,即评价产品在原料选用、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消费使用直至报废后处理处置的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促使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的基础上,使其产品获得环境标志。


九、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促进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国际上倡导推行清洁生产的有利时机,学习吸收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要通过推行清洁生产,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利用外资政策提供建议,促进对国外环境无害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开拓扩大利用外资的新领域,通过实施双边或多边清洁生产合作项目,增强环保部门的能力和队伍建设。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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