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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0:25  浏览:9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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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城建档案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应遵循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下列建设工程的档案:

(一)城市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二)城市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收集以下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产、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十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凡更改、补充图纸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图必须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按规定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预验收并参加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应对符合国家移交标准的,发给《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年审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附有工程照片及实况录像等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凡属停建、缓建工程,工程技术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项目发生机构并迁、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时,要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由实施竣工图的单位负责,会同原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工作,均应在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将成果资料连同地下管网综合图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将本年度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做为永久保管全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应拥有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馆库设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采用新技术,加强馆藏档案的科学保护,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各县(区)应加强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把县、镇(乡)建设档案工作纳入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切实保管好本辖区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镇建设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标准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补交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或者工作中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2日起施行,抚政发(1983)123号《抚顺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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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为调动编组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和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含哈尔滨南站)、沈阳西、苏家屯、山海关、丰台西、石家庄、徐州北、济南西、郑州北、襄樊北、南京东、南翔、株洲北编组站。
第二条 考核依据
根据近两年来各编组站平均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车数,并考虑车流实际情况,由部运输局核定,公布各站办理有调、无调中转车基数,以此为考核依据。
遇设备、车流、径路变化,影响编组站作业等特殊情况,由部运输局调整基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以部核定的办理中转车基数为准,有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6元;无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2元。办理中转车数未达到部核定基数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清算办法
部以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清算。
有关铁路局办理中转车数,由铁路局运输处会同计划统计处,以“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车数为准,按各编组站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出入车数统计,于季末次月五日前报部运输局,由部运输局汇总审核,并起草电报,经劳动工资司、财务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
布。所需奖金由部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
第五条 奖励范围
此项奖金应用于编组站职工,不得扩大范围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要加强编组站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作假的,取消本季度评奖资格,通报批评。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少先队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全 国 少 工 委 办 公 室

中青办联发[2007]12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少先队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

  中国少年报及其中、低年级版中国儿童报、中学生版中国中学生报和《辅导员》杂志、《少先队小干部》杂志、《中国少年儿童》杂志,是面向全体少先队员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全国性队报队刊,是少先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好队报队刊的作用,做好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宣传发行工作,对于巩固少先队宣传舆论阵地,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广大少年儿童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性队报队刊的重要作用

  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是少先队组织最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少先队动员组织少年儿童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少年儿童的思想生活实际出发,用少年儿童能够理解、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形象地传播党的科学理论,及时有效地宣传推动少先队工作,积极开展少年儿童教育活动,在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好全国性队报队刊的作用,是新形势下为党做好少年儿童工作的需要,对于少先队组织贯彻落实党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组织、引导、服务少年儿童和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团队组织要从少先队事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少先队宣传舆论阵地建设的重要性,充分认识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重要作用,把办好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推动队报队刊发展作为全团、全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努力提高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办报办刊质量

  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要贯彻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下大力气提高办报办刊质量,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少年儿童。

  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报刊的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少年儿童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反映广大少年儿童按照党的要求“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的精神风貌。报道好少先队的重点工作,突出少先队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少先队在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中的积极作用。今年即将召开党的十七大,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要按照党的要求,切实做好党的十七大的宣传报道工作。

  要突出办报办刊的少年儿童特色。突出队报队刊的少年儿童特色,既是报刊定位的要求,也是报刊发展的需要。要把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作为办报办刊的根本目标,坚持以少年儿童为本,“一切为了少年儿童、为了少年儿童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少年儿童”,倾听少年儿童的心声,关注少年儿童的成长,满足少年儿童的需求。要认真研究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努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少年儿童,使队报队刊真正成为广大少年儿童的知心朋友。

  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把握新机遇,积极探索适合队报队刊发展的新路子,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报刊的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报办刊质量。要加强领导班子、编辑记者队伍和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推动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进一步扩大全国性队报队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团带队”的方针,高度重视全国性队报队刊的发行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全国性队报队刊特别是中国少年报的发行,努力实现发行逐年稳中有升的目标。

  要加强对发行工作的领导。省级团委、少工委是发行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中国少年报等全国性队报队刊在本地区、本系统的发行工作。省级团委书记要亲自抓,分管少先队工作的副书记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团委少年部(少工委办公室)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主动承担起宣传发行的具体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进发行工作。在发行工作中,各级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报刊发行的各项规定,严禁向农村学校、少年儿童摊派。

  要落实推进发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有效手段,制定落实发行工作的具体任务。要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的支持,确保全国性队报队队刊列入各地“中小学生报刊(读物)推荐目录”。要处理好全国性队报队刊与地方报刊的关系,合理掌握发行比例,切实提高全国性队报队刊在本地区的覆盖率,努力消除队报队刊订阅的空白区县、空白校。中国少年报等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团队组织的沟通,认真作好服务工作。

  要充分运用好队报队刊。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报用报活动,依托队报队刊精心设计内容鲜活、富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组织开展好“全国好儿童好少年”评选活动、“少年儿童书信文化活动”等品牌活动,依托在各地落户的中国少年报小灵通学生记者站,组织开展小记者采访报道活动,使队报队刊成为少年儿童接受少先队组织教育、参与少先队活动、锻炼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要深入开展“手拉手”读书读报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城镇下岗职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献爱心、赠队报”,让所有少年儿童都能在队报队刊的陪伴下茁壮成长。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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